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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务/技术偏离调整的计算“基数”以哪个为准 [打印本页]

作者: brittany    时间: 2012-9-21 18:33
标题: 商务/技术偏离调整的计算“基数”以哪个为准

以下是个人对国际招标评标价格计算方法的一点思考,欢迎大家讨论、指教。

概念:
开标价:开标仪式上唱标的价格
投标总价:算术修正、投标声明(折扣或升、降价)调整后的投标价格

个人理解:按商务部13号令附件4中表5“评标价格比较表”所列顺序,应在“开标价”基础上,进行算术修正和投标声明(折扣或升、降价)调整后的“投标总价”为“基数”,进行下一步的供货范围偏离调整、商务偏离价格调整和技术偏离价格调整。招标师考试教材所列计算方法中的“基数”也是如此。

个人认为,上述计算“基数”不尽合理,而应该以“供货范围偏离调整”后的投标价格为“基数”,来计算商务和技术偏离价格调整,这样更为科学。

我招标实践中就曾遇到过,投标人彼此投标报价非常接近的时候,有的投标人漏报了某一个供货范围内的部件,而这部件的市场价格很透明,投标人之间所报的分项价相差不大。在对投标人进行商务和技术偏离价格调整后,那个漏报部件的投标人评标价最低,因为其商务偏离和技术偏离调整计算的基数小的多(尚未进行供货范围调整)。其他投标文件准备更为细致的投标人反而未中标。当然,这种“漏报”分项价的行为是投标策略还是无意出错,无从得知,却实际上促成了投标成功。

客观地说,只有供货范围调整之后的价格才能真正算的上“投标总价”。目前的评标价格计算方式有可能造成投标人投机取巧,于招标节约资金及公正性均不利。

欢迎各位老师、同仁讨论交流意见。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21 20:26
漏项也有评标价加价,在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中公布。一般是按其他投标人的最高价计入评标价,就不会有漏项的反而中标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9-22 07:54
楼主所言有道理。实际操作中可以这样处理。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9-22 08:14
有道理
作者: qinl    时间: 2012-9-22 14:54
楼上王毅青所说的正确!实际就这么做,如果必要,类似的这种做法只要在招标文件中表述清楚,也可在其他非国际招标的项目中使用。采用简单评分方法,评标就会更为合理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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