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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唱标时出现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21 20:54
标题: 讨论-唱标时出现的问题
1、唱标时,唱完小写:679.52元,唱大写时看到投标人写的是:陆柒玖元伍贰       唱标员应该怎样唱?
2、唱标时唱出一个小写单价:60元,一个小写单价:12.5元,两块相加即综合单价,居然投标人小写:72.5元(很显然这个是正确的),大写写成:拾贰元伍角       唱标员应该怎么办?
3、出现以上两种情况,如果唱标员按原样唱完,投标人举手澄清,主持人应该如何处理?
4、现场主持人与监督人,是否有权对明显错误要求投标人现场进行签字纠正?
5、出现以上两种情况,记录在案后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委会应该怎样处理?
6、唱标员是否有权直接按原样唱对,即唱出:第一种情况大写:陆佰柒拾玖元伍角贰分;第二种情况大写:柒拾贰元伍角整
求解。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21 21:09
投标人有六、七十家,很多的标段,近二十家出现类似错误时,都记录在案估计一天也开不完标,怎办?
作者: suxhok    时间: 2012-9-21 21:10
主持人读报价时,大写报价和小谢报价均要念,记录时写:大写与小写不符。评标时报价结果由专家决定。这种情况一般是废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21 21:23
一般低资质的投标会发生很多类似的情况,有时为了怕麻烦就不能计较了。废标也挺可惜,但又很可气。
像第一种情况,也不能算作大写与小写不符,不知道的还以为唱标员不会唱。哎。有些也就征求下监督人意见,给他按正确的唱了。
大家讨论下,能不能简单些,又合理合法?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9-21 22:49
如果监督人同意就是简单的办法。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2-9-22 07:28
个人观点:

1、唱标时,唱完小写:679.52元,唱大写时看到投标人写的是:陆柒玖元伍贰       唱标员应该怎样唱?
答:按大写唱。

2、唱标时唱出一个小写单价:60元,一个小写单价:12.5元,两块相加即综合单价,居然投标人小写:72.5元(很显然这个是正确的),大写写成:拾贰元伍角       唱标员应该怎么办?
答:按大写唱。

3、出现以上两种情况,如果唱标员按原样唱完,投标人举手澄清,主持人应该如何处理?
答:允许澄清,当场书面记录,是否采信有评标委员会决定。
注:唱标人不应对此做任何提醒。

4、现场主持人与监督人,是否有权对明显错误要求投标人现场进行签字纠正?
答:不能。

5、出现以上两种情况,记录在案后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委会应该怎样处理?
答:结合标书确认。

6、唱标员是否有权直接按原样唱对,即唱出:第一种情况大写:陆佰柒拾玖元伍角贰分;第二种情况大写:柒拾贰元伍角整
答:不能,必须按原样唱标。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9-22 07:29
此类情况恐难有统一的答案,也不需要统一的答案。唱标人可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经验处理。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9-22 08:23
还是遵守原则,大小写的报价都唱标。主持人、监督人员都无权修改该投标报价。现场提出异议的,记录在案,由评委会觉得是否允许澄清、修改。一般情况下,有关报价等实质性内容不允许修改、澄清。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2 09:23
标题: 回 gangshuibao 的帖子
gangshuibao:个人观点:

1、唱标时,唱完小写:679.52元,唱大写时看到投标人写的是:陆柒玖元伍贰       唱标员应该怎样唱?
答:按大写唱。

....... (2012-09-22 07:28) 
  基本认同
  第3点,个人理解不接受澄清。
  第5点,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算术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并让投标人书面确认。
作者: nt_yyc    时间: 2012-9-22 09:50
我认为唱标员不要带任何情绪,怎么写的就怎么唱,具体怎么处理看专家的意见,唱标员的职责就是唱好标,其他什么都不管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9-22 10:21
  楼主提出了一个实践中非常常见的情形。记得去年招标师考试案例科目就有类似的考点。
  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唱标员必须做到的就是四个字“如实唱标”。哪怕投标文件上写得再荒唐、再驴唇不对马嘴,也必须照本宣科,这点毫无疑问。
  在唱标的时候,唱标员切不可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的判断和修改,唯一要做的“如实唱标”,这点须切记。
  至于记录员的职责,也是四个字:“如实记录”。

  个人观点,供参考。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9-22 15:33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楼主提出了一个实践中非常常见的情形。记得去年招标师考试案例科目就有类似的考点。
  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唱标员必须做到的就是四个字“如实唱标”。哪怕投标文件上写得再荒唐、再驴唇不对马嘴,也必须照本宣科,这点毫无疑问。
  在唱标的时候,唱标员切不可对投 .. (2012-09-22 10:21) 
赞同!
作者: lslaoji1    时间: 2012-9-22 20:39
个人意见:开标现场唱标员如实唱标,不得更改投标人唱标单任何内容,记录员如实记录;投标人举手澄清内容只能是唱标员的唱标结果与实际不符的东西,而不能接收其修改唱标单;一切处理决定均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来决定,或修正,或废标。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9-23 10:03
我同意zzj0102 总版主的意见,即“如实唱标”。

这个问题,不光是唱标员的事情,还涉及到主持人和书记员(记录)的作为。

《条例》规定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而上述问题,不在否决投标的范围之内。因此,负责开标工作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都不应该借此否定投标。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所以,我觉得,这事情应该这么处理:

唱标员如实唱标——投标人代表觉得没有唱清楚,或者自己有误,要求发言更正唱标结果——主持人同意,书记员如实记录(包括投标的大屏幕显示)——主持人要求投标人签字确认;同时声明:此事将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判。

原帖说,【唱完小写:679.52元】;【唱标时唱出一个小写单价:60元,一个小写单价:12.5元,两块相加即综合单价,居然投标人小写:72.5元】

我觉得,实际投标怎么会有几十元的报价?是不是楼主也漏了一个“万”字?

评标委员会应该根据投标文件的详细情况,进行评判。比如,投标文件最重要的是投标函。它是“要约”的重要内容;而唱标是的开标一览表(或者唱标一览表),是为开标时方便设立的。两种应该一致;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应该以投标函为准。

评标委员会经过详细分析,判断是否属于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然后,再进一步澄清,或者接收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的更正。

总之,不应该随随便便的“废标”,也不可轻易同意修改。

如果,评标委员会不同意,不接受修改;而投标人自己犯的错误、承担的责任,也是投标人应该吸取的教训。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laogangs    时间: 2012-9-23 18:01
科学的作法先唱大写,即一万元整;在唱小写一零零零零点零零元(举个例子)。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24 09:54
道路的平方米单价是几十元的报价,三个项目一起开标,十几个标段,一个标段近三十家,一家报价三个,所以错误的很多。最终监督人同意按合价唱,当时出现了几十个类似看似很荒唐的笔误。
因为记录人记录的是小写。一个记录表好几十家企业,难为了唱标员,记录员。
俺倒是觉得,完全按原样有些不能求全,因为时间上拖不起。监督人的办法不是不可行,因为小写基本没有错,都错在大写上。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9-24 11:17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道路的平方米单价是几十元的报价,三个项目一起开标,十几个标段,一个标段近三十家,一家报价三个,所以错误的很多。最终监督人同意按合价唱,当时出现了几十个类似看似很荒唐的笔误。
因为记录人记录的是小写。一个记录表好几十家企业,难为了唱标员,记录员。
俺倒是觉得,完全按原样有些不能求全,因为时间上拖不起。监督人的办法不是不可行,因为小写基本没有错,都错在大写上。
看来,不会将数字大写写正确、写完全的施工队伍还不少。可见,这些施工队伍的文化素质。
有必要请会计给他们培训一下,如何写数字大写。
其实,老朽报销的时候,有时候大写也不会写。看来,老朽的文化素质也很不高。
所以,国际招标就比较好,开标一览表中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如果国际招标真要有大写,恐怕唱标的人不认得的也不在少数。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4 11:26
word软件就有大小写转换的功能啦!而且不会错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2-9-24 12:40
如实唱标,叫投标单位代表现场确认,评委作废标评判        原因投标函中大写金额与投标书中的小写金额不一致,且大写金额书写不规范,造成无法精确表示一个数值,以至无法辨认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的规定,应以大写金额为准;而大写金额书写不规范,造成无法精确表示一个数值,以至无法辨认。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9-24 12:55
楼主的问题涉及到开标与评标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解决,开标时只唱小写或只唱大写,大写小写不一致可待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处理。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9-24 16:29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
楼主的问题涉及到开标与评标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解决,开标时只唱小写或只唱大写,大写小写不一致可待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处理。
大错特错,开标时唱标的价格是评标的依据;若唱标结果和投标文件的报价不一致,以唱标为准。
开标记录中的价格就做为投标价格,若中标,开标记录中的价格是中标价。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9-25 05:48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

大错特错,开标时唱标的价格是评标的依据;若唱标结果和投标文件的报价不一致,以唱标为准。
开标记录中的价格就做为投标价格,若中标,开标记录中的价格是中标价。
  
bidboy 的意见是可以采用的,并非大错特错。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9-25 09:13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bidboy 的意见是可以采用的,并非大错特错。


(2012-09-25 05:48)
那大小写不一致该如何解决?
评标时,是以开标记录为准的,若按小写唱标,即意味着以投标函上的小写为准。
作者: anny-8000    时间: 2012-10-16 16:30
按招标文件规定都是以投标函大写为准的呀,投标单位犯这种低级错误,我觉得应该引起重视。记录应以大写记录,对投标文件的处理由评标委员会定。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2-10-16 17:13
如实,由评委定。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0-17 10:25
其实有时是没有办法,也有现场麻利的赶快解决掉的时候,不然很纠结,很给自己挖坑。
现在还好很多,投标人有经验了,刚刚开始招标投标时,主持人、唱标人就是现场应急解决掉,只要不违法。
作者: sdwf    时间: 2012-10-17 21:25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其实有时是没有办法,也有现场麻利的赶快解决掉的时候,不然很纠结,很给自己挖坑。
现在还好很多,投标人有经验了,刚刚开始招标投标时,主持人、唱标人就是现场应急解决掉,只要不违法。 (2012-10-17 10:25)
怎样现场解决掉而不违法?请教!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0-19 09:50
真是公说公有理,谁给一个可借鉴的方法;毕竟这种情况,很可能遇到。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0-19 10:04
就例如:叁佰壹拾贰元伍角贰分。投标人就写的是只有小写。或叁佰拾贰元伍角贰分。您就按应该的唱,介个不违法。
都记录在案,由评标委员会出意见处理,估计一个上午什么都不用干了。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10-19 18:14
    关于投标报价唱标的有关问题
  
      首先提一个会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就是对开标会议重要性的看法问题。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都提到:“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可见都是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从未提过以唱标记录为准,进行评标和定标,以及签订合同。因此本人认为“开标会只不过是让投标人了解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情况,以便评估自己竞争的地位”而已!所以开标会的作用仅此而已!

       开标会议唱标报价应该唱投标函中文字报价,因为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中都规定投标函中文字报价与数字报价不一致时以文字报价为准,因此应唱文字报价。所以这种错误由投标人承担责任。在评标时以文字报价进行评审,中标后也以文字数量进行签约。如果数字报价部分与工程量清单汇总价一致时,不用修改工程量清单价格,而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每期支付时,与工程量清单相对应的子目结算额乘以文字与数字所差百分比进行之。本人在鲁布革水电站给日本大成株式会社——承包商结算时,就是这样做的!另一问题是,我国的文字表述数字是用壹、贰、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以及单位为亿、万、千、百、拾、元、角、分等。如果表述不清,不是写错,是属不习惯出错,招标人应该理解才是。当小错,不要当大错,可以通过澄清解决这类问题为宜!

       如果唱标人唱错,而投标人又未纠正,并以唱标记录为准时,这不就等于把唱标人的错误转嫁到投标人了!所以不能以唱标记录为准,应以投标函报价为准才是正理。何况法律法规强调要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签订合同,以及以文字为准修改数字的原因。法律法规从未说:“以唱标为准进行评标和签订合同。”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0.19.
作者: 布衣    时间: 2012-10-23 16:52
楼上的说法很到位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10-25 08:52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投标报价唱标的有关问题
  首先提一个会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就是对开标会议重要性的看法问题。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都提到:“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可见 .. (2012-10-19 18:14)
正解!支持唐老的观点。
作者: 丁子昂66    时间: 2012-10-25 15:32
我们前些天开了一个标就是这样,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大写比小写少了一位数。即小写是几百万该公司大写写成了几十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应以大写为准。再依据条例的51条,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价,否决了该公司的投标。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0-25 16:17
标题: 回 lwl222888 的帖子
lwl222888:

正解!支持唐老的观点。
唐老这个观点我是坚决反对的!
不知道别的地方怎么处理,我们这里全是以开标记录为准,开标以后,投标函就没什么用了,除了还有个投标有效期以外。
我们这里发中标通知书,签合同什么的,工期,全部以开标记录为准。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10-25 19:48
再谈投标报价唱标的有关问题
   
       回33楼。
     
       投标函不是开完标就没有什么用了,他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开标记录在合同文件中无任何地位。应该说开标记录以后真就没有什么用了!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中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以上可以看出投标函是十分重要的文件,怎么可能开完标就没有用了呢!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0.25.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0-26 08:45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投标报价唱标的有关问题
  回33楼。
  投标函不是开完标就没有什么用了,他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开标记录在合同文件中无任何地位。应该说开标记录以后真就没有什么用了!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中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以上可以看出投标函是十分重要的文件,怎么可能开完标就没有用了呢!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0.25.
.......
不好意思,我的意思只是指评标过程中,没人再关注投标函件。开标记录是评标过程中的依据,我们这里招标办、交易中心公示,全都根据这个来。
电子评标中,电子版本的投标文件报价与开标记录不一致的,要改成和开标记录一样。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10-26 15:19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不好意思,我的意思只是指评标过程中,没人再关注投标函件。开标记录是评标过程中的依据,我们这里招标办、交易中心公示,全都根据这个来。
电子评标中,电子版本的投标文件报价与开标记录不一致的,要改成和开标记录一样。 (2012-10-26 08:45)
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为什么开标记录被使用?仅仅是因为简便,但一旦与投标函发生冲突时,不代表开标记录就否决了投标函。
本人每次评标,均会核对开标记录与投标函是否一致,而且会仔细审查投标函是否有问题。作为评标专家,重视原始资料,是一种好的习惯。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0-26 16:07
对不起,在评标过程中,我们这里是以开标记录为准的;以后公示,发中标通知书以至合同,都以开标记录为准,不仅价格,包括工期等等。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10-27 10:25
回37楼
   再谈投标报价唱标的有关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依据上述两条之规定,都是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签订的合同,而且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而你们却以唱标为准,显然不是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当投标人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与唱标记录不一致时,以唱标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为准,放弃投标文件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时,显然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因为不是以唱标为准签订书面合同!

       结论:你们那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0.27.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0-28 09:27
合同的解释顺序是什么?中标通知书是招标文件或中标人投标文件组成内容吗?
他的解释顺序为什么高于投标函?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10-28 14:55
回39楼
  再谈投标报价唱标的有关问题
  1、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矛盾,应按合同规定的合同优先顺序(我在上个帖子中提到的合同文件优选顺序)解释。也即以前边文件为准解释后边的文件。
  2、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的,招标文件中应有其格式。待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按其格式填写,并通知中标人,也因此它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一旦发出中标通知书,从发出时间起,招标人和中标人就已经确立了法律关系,即确立合同关系。其后谁改变中标结果,谁将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有的国家规定可以用中标通知书替代合同协议书,也就是说有中标通知书时,可以不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因此他的重要性与合同协议书相当,故中标通知书在优先顺序上在先,投标函在其后!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0.27.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2-10-29 10:26
个人见解
唱标员应当据实唱标,怎么写的就怎么唱
至于大小写不一致的问题,招标文件中应该写明,像类似楼主所说的情况,唱标员是没有权利修正或让其澄清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属于工作不认真造成的失误还是其他情况!如果小写价格与清单价格一致,认定属于工作失误的,应当要求投标人澄清,如果不是,则有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决定!
作者: paul951    时间: 2012-10-29 11:11
标题: 回 chaitao 的帖子
chaitao:还是遵守原则,大小写的报价都唱标。主持人、监督人员都无权修改该投标报价。现场提出异议的,记录在案,由评委会觉得是否允许澄清、修改。一般情况下,有关报价等实质性内容不允许修改、澄清。 (2012-09-22 08:23)
同意说法!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操作!
作者: qingfeng0784    时间: 2012-10-31 14:14
大写和小写不一样开标时候评标基准价是要公布的,这个时候怎么计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1 10:02
标题: 回 qingfeng0784 的帖子
qingfeng0784:大写和小写不一样开标时候评标基准价是要公布的,这个时候怎么计算? (2012-10-31 14:14)
所以就有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的情况。
碰到这种情况,查正本看投标函确定正确价格后,计算公布。当然得告知监督人和招标人,经得他们同意。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1 10:24
俺不觉得出现43楼所说的情况,现场直接给废标了有多好。不计入需要公布的基准价就等于是现场宣布了他的废标太草率了。就是由评标委员会决定的事情也还是以投标函为准比较好。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1-2 17:02
关于“唱标”问题的跟帖 20121102


楼主王毅青大姐的发言和唐广庆老师的几次发言都很好。但是,我总觉得少了点什么,细细想来,是大家说的都是国内工程和设备招标唱标的情况,没有涉及国际招标。而国际招标有不少特点是完全不同的。

强调以大写为准,主要是的是国内招标;国际招标中,如钱老16 楼所说,开标一览表中,只有小写,不强调大写。

例如:以1234567.89元为例,在人民币大写的说法,是壹百贰拾叁万肆仟伍百陆拾柒元捌角玖分。是以百万,万,元等重点单位标注的。

而国际上,对于小数计量,是以左起,每位数为单位划分的,即:个位,千位,和百万为。

上述数字,具体的描述是:1百万,(暂时停顿),234千(再暂时停顿),和567个位数。

我们过去双语唱标的时候,就是这样念的。

对于以日元投标的情况,由于日元的普遍数目较大,对于上百万美元的项目,如果用日元投标,就要数到上亿。一般,用小数唱标,不容易发生错误。

还有,须知,有的时候,德国人的写法比较特殊。我不清楚这种写法是否正规。

对于上述例子,他们可能写出:1.234.56789美元。不能认为他们报价是1美元多一点。

在过去,对唱标时有问题的投标,我们不是简单的“以唱标记录”为准,而是当场找出投标文件正本,核对有关投标函的情况,一并宣读。有问题再交给评标委员会。
作者: leetijin    时间: 2012-11-5 16:40
严重同意5楼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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