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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同签订后发现中标人有问题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2-9-24 16:25
标题: 合同签订后发现中标人有问题如何处理?
一招标项目在合同签订后,发现中标人有在公示期的不良行为记录,不符合中标条件,该如何处理?谢谢!
作者: liganghx    时间: 2012-9-24 22:36
通常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该对自身不良行为记录、合同纠纷仲裁、起诉等情况做出说明,如果他说明是信誉良好,没有这些情况。那就可以定义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合同无效。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9-25 08: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作者: qinl    时间: 2012-9-25 08:17
发生在公示期的新近不良行为记录,也应同样参照按照有关规定和方法审查确认和处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5 09:12
   “不符合中标条件”类似的问题都可以在下面几个阶段出现,在不同的阶段,处理依据和方式是不同的。
     1、评标阶段发现
     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3、中标候选人公示完毕,中标通知书发出前
     4、中标通知书发出,但合同没签订
     5、合同已签订,工程没有开工建设(以工程建设项目为例)
     6、合同已签订,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
    各位都可以展开讨论。

     另:楼主所说中标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问题,是指在中标公示期间,而不是在截止投标时间前存在的,(我从字面理解,不知道是不是想说这个时间段出现的问题),不符合中标条件。这个时候,中标候选人公示已完毕,合同已签订,而且中标人出现不良行为记录,因为时点不同,不能套用“中标无效”简单的处理方式。《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同样不适用。(适用上述的第2、3点)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5 09:23
《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在立法技术上参考了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也类似世行招标的资格后审。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只针对合同履行与楼主这个问题不是一回事,下面说的仅仅是参考而已。
   《合同法》第68 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若确切证据证明中标人(承包人)出现不良行为记录,此不良行为记录导致发包人认为其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据合同法中止履行,要求承包人消除发包人的不安抗辩权,无法消除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2-9-25 09:57
补充:不良行为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5 20:58
      建议问题改为:某招标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后,招标人有切实证据证明中标人在某段时间内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招标文件载明若投标人在某段时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存在不良行为的,其投标文件被否决,即失去中标机会,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谢谢!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9-26 16:52
如果是楼主原来的题目,支持5楼的处理方式
题目补充后就是截止时间之前有违法记录,投标时提供虚假资料隐瞒违法记录。适用“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是政府采购范畴,一旦有了违规记录在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都会被拒绝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9-26 21:35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7 09:03
        在楼主补充“中标人”不良行为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生的,并属于招标文件载明的否决投标的情形之一的。投标人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通常是由投标人以投标人声明形式附在投标文件的,向招标人保证的(有的地方可能也可以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网络系统查询到,有的恶心地方招标人要求到当地检察院开具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同意网友liganghx、fireduke和chaitao的意见,适用招法第54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合同无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7 09:31
    根据法释[2004]14号文的规定,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应对其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2-9-27 09:33
能否说说合同已经签订了,该如何处理的程序?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7 09:35
标题: 回 wlwxzhao 的帖子
wlwxzhao:能否说说合同已经签订了,该如何处理的程序? (2012-09-27 09:33)
   我已跟帖了,您若还不明白,唯有请总版主、高人出马了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2-9-28 10:3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在楼主补充“中标人”不良行为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生的,并属于招标文件载明的否决投标的情形之一的。投标人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通常是由投标人以投标人声明形式附在投标文件的,向招标人保证的(有的地方可能也可以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网络系统查询到,有的恶心地方招标人要求到当地检察院开具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同意网友liganghx、fireduke和chaitao的意见,适用招法第54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合同无效。
相关行政部门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吗?
还是由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作者: 其他用户名    时间: 2012-9-28 16:41
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按合同法处理,合同自始无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8 18:18
标题: 回 wlwxzhao 的帖子
wlwxzhao:

相关行政部门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吗?
还是由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问得好!
     中标无效,即意味着合同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不成立,就谈不上合同生效的问题。
    所以,我们前提是要认定是否中标无效。
     至于中标无效,谁去认定。个人认为受理招标人对中标人质疑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法认定,或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个人倾向于前者。
    个人理解,我也希望各位版主和各位高手给意见。谢谢楼主的帖子,建议heluhuan版主把此帖列入招标理论贴,并考虑是否可以加精!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8 18:4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问得好!
     中标无效,即意味着合同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不成立,就谈不上合同生效的问题。
    所以,我们前提是要认定是否中标无效。
     至于中标无效,谁去认定 .. (2012-09-28 18:18) 
    应是heluhua版主。抱歉,写错了!请何老师谅解!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9-29 08:23
个人有不同的看法,供参考。

招投标法主要是约定签约前的行为,所以,凡未签约时发生的问题,均可通过招投标法来解决。但一旦签约,应用法律应发生调整,个人认为首先应采用合同法,以及如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

楼主反映的问题,在处理上应通过合同法或民法等寻求相关解决渠道,所以有权处理方应为法院,而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作用只应体现在举证上,不应实施判决。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9 08:35
标题: 回 lwl222888 的帖子
lwl222888:
个人有不同的看法,供参考。

招投标法主要是约定签约前的行为,所以,凡未签约时发生的问题,均可通过招投标法来解决。但一旦签约,应用法律应发生调整,个人认为首先应采用合同法,以及如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

楼主反映的问题,在处理上应通过合同法或民法等寻求相关解决渠道,所以有权处理方应为法院,而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作用只应体现在举证上,不应实施判决。
有一定的道理
    我在16楼的跟帖是想说,先认定中标是否有效。有效,即合同依法成立,合同生效,有法律效力。无效,即合同不是依法成立,合同无效,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只要认定中标无效后,认定合同无效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也就是说,我们不需要“劳烦”法院去认定合同无效,法院认定合同是否有效,也是看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从而涉及到中标是否有效的问题,归根到底都是要认定中标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上。当然法院通过调查审阅,可以认定中标无效,但是,相对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个人认为后者的效率高很多,而且成本较小。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2-9-29 12:37
首先感谢专家及网友!
其次我觉得认定合同无效应该由法院来认定,行政部门不能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中标无效是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三),但招投标监督部门只能作出中标无效的决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9 12:55
标题: 回 wlwxzhao 的帖子
wlwxzhao:首先感谢专家及网友!
其次我觉得认定合同无效应该由法院来认定,行政部门不能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中标无效是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三),但招投标监督部门只能作出中标 .. (2012-09-29 12:37)
      1、文号是法释[2004]14号。
   2、法院有权力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中标无效,前提是当事人提起诉讼。
   3、建议再看看19楼的跟帖,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中标无效后,合同无效就是自然的事情了。“无理却闹”承包人认为中标无效不代表合同无效的,可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认定合同是否生效。法院同样会在“中标无效”的前提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认定合同无效。
     往往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中标无效”后,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懂法的承包人都会自觉终止履行合同的。
   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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