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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资格要求!! [打印本页]

作者: yejianhui00    时间: 2012-9-24 17:23
标题: 资格要求!!
可以把业绩条件放在“供应商资格要求”上面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25 09:39
是可以的,要求有业绩,也是应该,没干过的或没涉及的领域代理的,招标人都是有风险的。业绩对于招标人来讲十分看重。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9-25 12:03
政府采购范畴是不允许把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作者: wenicu    时间: 2012-9-25 12:58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说明不可以,我认为是可以将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但要注意一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文第四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即业绩列为资格条件后,不得再列为评分因素了。
作者: yejianhui00    时间: 2012-9-25 16:27
这个是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加上去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26 09:32
貌似没看到不行的法规?板凳可以提供下文号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9-26 10:14
按照18号令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所以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业绩做好作为打分项。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9-26 11:50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8号令: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个人认为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业绩,就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比如只接受100万以上业绩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但100万业绩以下的其他供应商具有完成项目的能力并符合《政府采购法》22条规定,这就排斥了100万业绩以下的潜在投标人。

业绩和注册资本等不合适放入资格要求,但可以作为评分标准中的加分条件。
采购人希望有实力的供应商来为其服务,是可以理解,但有排斥条款就不行了。而且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有扶持政策,这些企业可拿不出太高的业绩。
作者: lhj67    时间: 2012-9-27 08:57
就政府采购项目而言, 如果监管部门规定禁止把业绩条件列入资格要求中,则采购人无话可说,但作出这规定的监管部门有多少呢?现实中,采购人多要求把业绩条件列入资格要求中,一般的处理办法为:在资格条款中要求提供类似项目的经营业绩,但不设定金额或其他门槛,在评分中对业绩的评分,则按金额分级评分。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9-27 09:36
标题: 回 lhj67 的帖子
lhj67:      就政府采购项目而言, 如果监管部门规定禁止把业绩条件列入资格要求中,则采购人无话可说,但作出这规定的监管部门有多少呢?现实中,采购人多要求把业绩条件列入资格要求中,一般的处理办法为:在资格条款中要求提供类似项目的经营业绩,但 .. (2012-09-27 08:57)
资格和评分,只能二选一,看3楼的回复
作者: wenicu    时间: 2012-9-27 18:50
顶楼上[s:125] [s:125]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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