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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评标时的澄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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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2-9-24 17:34
标题:
关于评标时的澄清形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
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想问一下,
澄清可以使用
“
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
吗?
作者:
liganghx
时间:
2012-9-24 22:06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所以澄清可以使用“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
作者:
angel-sun
时间:
2012-9-25 00:02
可以的 [s:125]
作者:
jnbd169
时间:
2012-9-25 09:26
只要招标文件中没有特殊规定,以上形式都可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3-12 08:01
学习了;[s:125]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3-12 11:00
最终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为准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3-3-12 11:40
但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人必须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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