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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活动中同一厂商的产品不得授权给多个投标人的法律规定在哪个文件中? [打印本页]

作者: 白云庄主    时间: 2012-9-27 11:25
标题: 政府采购活动中同一厂商的产品不得授权给多个投标人的法律规定在哪个文件中?
在实际评标活动中,监督部门遇到了这样的一个难题:同一厂商的产品同时授权给多家投标人参与一个项目的投标,当时只记得有类似的规定“如果授权多家了的话,按一家计算”,但是又找不出来具体的依据,请问高手,
1、政府采购活动中同一厂商的产品不得授权给多个投标人的法律规定在哪个文件中?
2、如果真有这样的规定,那么哪家投标人才能算是合格的投标人呢?判断标准是什么?
作者: zrmx    时间: 2012-9-27 15:25
前段时间我也遇到过同样的问题,后来我查找了一下资料,只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第三十二条有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但是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明确规定这一点,如果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但凡厂商授权两家以上代理商,这两家以上的代理商应该全部以废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中没明确规定,当时评标的时候,专家对此问题也没表任何态度。所以我也有所迷惑,以后类似问题该如何解决,还请老师们给予意见。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9-29 11:14
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财办库[2003]38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示》(冀财采[2003]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9-29 12:02
这是财政部给河北省财政厅的一份复函。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29 12:05
也算有依据了。介个就可以。应该有权威性。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9-29 13:57
现在太混乱了!我们这里一直都没有这个限制
作者: 白云庄主    时间: 2012-9-29 16:37
标题: 回 hetan719 的帖子
hetan719: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示》(冀财采[2003]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 .. (2012-09-29 11:14)
这个复函也算一个依据了。我明白了一点:首先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明白。
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假如甲、乙、丙三家都使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那么该把那个算成这一家的呢?
作者: aaxx    时间: 2012-10-8 11:39
本人的理解应该按照最低报价的算[s: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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