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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关于“项目主管部门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虚心请教    时间: 2012-9-27 16:04
标题: 请教关于“项目主管部门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问题
如果是工程项目,那么建设局的人可以作为评委吗?下面质监站的人呢(事业单位)?我们这里招投标经常有这种情况出现。合法吗?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7 16:57
    建设局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建设局作为招标人的,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可以招标人代表身份进入评标委员会。
    监督站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担任本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监督站作为招标人的,监督站的工作人员可以招标人代表身份进入评标委员会。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9-27 17:09
有无法规依据?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7 17:22
作为监督部门的,根据《实施条例》第46条第4款。
  作为招标人的,根据是《招法》第37条第2款。
       当然不管是何种情况,属于该回避的,各位专家或者代表都应该主动回避。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9-27 20:4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建设局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建设局作为招标人的,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可以招标人代表身份进入评标委员会。
    监督站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担任本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监督站作为 .. (2012-09-27 16:57)
这些规定是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7 20:49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这些规定是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2012-09-27 20:42) 
我在4楼已回heluhua版主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7 20:5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我在4楼已回heluhua版主了 (2012-09-27 20:49) 
晕,在3楼。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28 10:59
七部委12号令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根据其(二)可以明确为:

1.建设局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人,所以不能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当评委,建设局在其他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属于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同样,水利局的不能在水利建设项目中当评标委员会,交通局不能在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当评标委员会。但有一个除外,即他是招标人身份。

2.质监站不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人,而是质量鉴定部门的人,所以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9-28 12:08
主要是这条适用:(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不符合这条规定,就不属于该更换或回避的专家。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9 08:14
个人理解,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我们常说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一样的,都受政府部门的授权委托,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并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进行行政处罚。
   所以说工程质量监督站属于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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