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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议社区和版主们认真考虑ylsft网友的建议 [打印本页]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2 18:35
标题: 建议社区和版主们认真考虑ylsft网友的建议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6978&page=3
  
ylsft网友提出了:


    要有统一的意见,针对大家的帖子,学习的也好、提问的也好,要有经过几个版主商议后,统一的解决方案,附在帖子后面。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帖子不少跟,往往意见颇多,但是那个是正确的,无从下结论。造成讨论来讨论去,没有权威的评价,发帖人及看帖人仍然各持一词,不能增长见识,提高自己。


      个人建议社区和版主们认真考虑
ylsft网友的建议,看看能不能对于大家热议的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实践指导下,给“正确的、合法的做法,或者方案建议”。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10-2 20:46
一定会尽量考虑。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10-2 21:17
对,尽量做到就好,毕竟有些问题一争论起来那真是没完没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10-2 21:49
偶喜欢参与争论的结果, 而并不全是所谓的“结论的正确性”,这个是我多年来体味到得到的虚拟社区奥妙。

以前偶碰到过不少的“技术问题”,往往也是都能有多种“解决的途径”,最准确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往往是常见的一句“废话”;像是招标投标这种“弹性”非常大的话题,谁又能给出来“标准答案”?发言者的愿望是非常好的、积极的,可能就是由于难以实现,才会显得这种渴望越来越强烈的啦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2 22:04
招投标活动何来"弹性"大呢?
  招投标活动是程序性强,非常严肃的有法可依的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2-10-3 08:2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招投标活动何来"弹性"大呢?
  招投标活动是程序性强,非常严肃的有法可依的 (2012-10-02 22:04)
同意你的观点,招投标活动是程序性强的工作,必须非常严肃的依法办事。
问题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问题(特别是有争议的问题),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可以套用,才会出现争议的。
楼主的出发点是好的,要实现楼主的目标,恐有难度。版主们的观点未必能一致,我们评标就经常碰到评委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有时还会就某些问题进行表决。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3 08:37
对,很多问题也许因为法律法规不完善,版主们也无法统一意见,有些招标前沿的理论存在争辩无法统一意见就更正常了,这时候强调百花齐放也是很有必要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3 08:48
但很多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下是有标准答案的,版主们应可统一意见的。打比方:投标人没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开标时,招标人否决其投标文件。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10-3 08:57
真理总是逐渐接接的,谁有权威答案呢?经过讨论有时是可以发现相对完善的答案。
作者: qinl    时间: 2012-10-3 09:23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真理总是逐渐接接的,谁有权威答案呢?经过讨论有时是可以发现相对完善的答案。

(2012-10-03 08:57)
说得好!论坛上讨论问题,方方面面的意见都听得到,至于从事实际工作,需要的是,一方面要有敬业的自觉性去认真的执行法规,另一方面要有充分的自信心去解决新的问题。这样,经过磨砺也有办法找到解决业务问题“金钥匙”。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3 09:29
版主们,先别讨论这帖子,麻烦你们去删除"招标师之家"栏目的色彩帖,帖子多,今天放在社区已好几个小时了,影响特不好。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10-3 10:01
谢谢你的提醒,目前已删除。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0-3 21:37
有些问题本身就没有标准答案。俺的判断是实在没有答案的,必须看原则,即:公平、公证、公开,还有诚实信用,还有科学择优。到哪个阶段看哪个原则,符合的就支持,不符合的一定是有问题的。其实包括考试答题时,不知道标准答案时,看原则,答出来也靠谱。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0-4 09:36
论坛是坛友们讨论、议论、评论的园地。
在这里,没有权威,也可以说,人人都是权威。
在这里,人人平等,没有教师爷。
在这里,坛友们 来自五湖四海,来自不同的工作岗位,有不同的工作经历和经验,不可能有统一的意见或认识。
在这里,对与错,要靠自己去判断。对与错也都是相对的,常常与具体的背景有很大的关系。
在这里,对于任何问题,都没有标准答案,也不可能有标准答案。只有应试培训和招标师考试才有所谓的标准答案,但是,这些所谓的标准档案,往往与你遇到的实践问题相距甚远。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10-4 10:45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论坛是坛友们讨论、议论、评论的园地。
在这里,没有权威,也可以说,人人都是权威。
在这里,人人平等,没有教师爷。
在这里,坛友们 来自五湖四海,来自不同的工作岗位,有不同的工作经历和经验,不可能有统一的意见或认识。
在这里,对与错,要靠自己去判断。对与错也都是相对 .. (2012-10-04 09:36)
这个必须顶!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10-4 11:05
赞同bulaoshu网友个性签名中的观点:多歧为贵,不取苟同。
作者: cwkwjy    时间: 2012-10-4 11:58
[s:56] 楼主意见
作者: cwkwjy    时间: 2012-10-4 12:00
今年很少看到有助2012年招标师考试辅导资料,怎么回事呢?望版主给与考虑和呼吁。谢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4 15:34
      没有人提到需要权威;没有人强调不听方方面面的意见;更加没有人说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原则(而是很多情况下需要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去理解和处理问题,特别是法条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的情况下,这观点是我到社区的第一个主题帖就强调的);更加没有人强调这里不平等,需要教师爷。
      因为强调个人权威,倡导个人主义,营造不公平的讨论学习环境,相信是所有网友最反对的,最讨厌的。大家都反对的事情,我怎么可能去做呢?这年头,极端的人多着,你若敢说我党腐败,估计人人都说你是英雄。你若强调社会要公平,肯定是人人都顶。
     我的帖子是这样写的:
   看看能不能对于大家热议的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实践指导下,给“正确的,合法的做法,或者解决方案”。
        1、前提是:大家热议的帖子。如: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3299&ds=1#tpc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955&ds=1#tpc  。 不是说所有的帖子都给统一的意见。
       2、前提是: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实践指导下。引用法条做为标准作答。


        3、建议的是:给”正确的、合法的做法,或者解决方案。“
在现行法律法规非常明确,即答案是很清晰很明确的情况下,一定要倡导正确的做法。
让每位网友都能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4、
社区不仅仅是让大家学习交流的平台,还应该是传播正确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的平台,还应是向行政决策部门反馈意见的平台。若本来就是非常清晰的问题,因为不正确的引导,可能就会让很多网友开始怀疑开始动摇,何来转播正确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呢?


     5、我在6楼也强调:
很多问题也许因为法律法规不完善,版主们也无法统一意见,有些招标前沿的理论存在争辩无法统一意见就更正常了,这时候强调百花齐放也是很有必要的。也曾有网友建议社区增设一个理论板块,专门探讨招标前沿理论的。


    6、保持现有的状况不变,也不影响我尽自己的最大的努力,苦口婆心跟帖说出现行法律法规下的个人理解做法。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0-5 08:39
18楼的贴子,必须顶起。基本代表了我的心声。
我的出发点是这样的:
1、凡是认为没有标准答案的,大凡是内心已经有自己答案的。
2、社区既是大家交流的平台,同时更是新人学习提高的平台。有时候,提高比交流更重要。交流,大家都可以引经据典,附上一段法律法规,说上几句泛泛的话。提高呢,讲究的是透彻,这个透彻往往不是教条性强的东西所能解释的,需要的是版主(经验丰富前辈)们的以身说法或者贴合实例的讲解。这样对于新手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3、往往一个火的帖子,有太多的人跟起,而我们排贴的顺序是发帖的顺序,这样,我们要看到精彩的跟帖,必须一个一个的往后翻。我想我们更需要的就是总结。可以分成几个观点,没必要非要一致的。我们需要的就是求同存异,需要的就是百花齐放。
4、我本人比较讨厌探讨什么一定有一致的答案,一定没有一致的答案,你看准别人的问题了 吗?这些空洞的,脱离实际问题的描述,又有什么意义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0-6 09:50
我对社区的看法和版主作用的意见

可能,上述网友对问题的表达,还不是很清楚以及条理化;可在归纳一下:

第一,本社区、论坛是北京必联公司提供的一个平台,是采购与招标方面的专业交流平台。

第二,作为一个交流平台,前来自愿参加其活动的网友,无论来的早晚,参加活动的多少,都是平等的。

第三,作为社区论坛的总版主,各个版块的分版主,不是一种“职位”,而是代表着对论坛的贡献的一种“岗位”,一种责任,为网友们服务,带领大家更好的学习、进步的一种称呼。

论坛没有“权威”,也不会设置“权威”;真正的权威,是在长期的实践中自然形成的。

第四,论坛以学习、宣传有关《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各个部委的政令为主,包括有关信息,学习体会和经验;

第五,论坛应该适合各种人员的需要,包括初学者,也包括有一定经验的人们;既包括从事招标人,投标人工作的,也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和有关媒体……

第六,论坛有必要对一些理论与实践的问题,展开讨论,乃至争论。

这种讨论或者争论,一定要心平气和地进行,对事不对人。

伏尔泰说过,我不同意你的观点 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更重要是按照萧伯纳的观点去理解问题:

"你我是朋友,各拿一个苹果,彼此交换,交换后 ... 你有一种思想,我也有一种思想,彼此交流,那么,我们每个人就有两种
   
争论的问题,有的是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尽管可能比较原则;但是,有许多是比较超前的;这时候,没有明确的结果;各人应该做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对大家而言,它给了人们提示和启发,有什么不好的呢?

版主不可能给这样的问题下结论。但是,如果有条件,可以归纳争论的要点,留给实践去检验。

我特别赞成如下网友的说法:

【建议的是:给正确的、合法的做法,或者解决方案。在现行法律法规非常明确,即答案是很清晰很明确的情况下,一定要倡导正确的做法。让每位网友都能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4、社区不仅仅是让大家学习交流的平台,还应该是传播正确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的平台,还应是向行政决策部门反馈意见的平台。若本来就是非常清晰的问题,因为不正确的引导,可能就会让很多网友开始怀疑开始动摇,何来转播正确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呢?】

    为使我们的论坛发展,更加提高水平,还需要各位版主的实践和不断的努力;也希望广大网友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qinl    时间: 2012-10-6 10:10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我对社区的看法和版主作用的意见

可能,上述网友对问题的表达,还不是很清楚以及条理化;可在归纳一下:

....... (2012-10-06 09:50)
支持!
社区这个平台仅仅为提供学习交流,传播法规知识提供方便,不必看成万能的“门诊”,版主承担“医生”的义务也不现实。
正确的、合法的做法是基本的要求,还必须努力追求做得更好!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6 10:24
保持现有的状况不变,也不影响我尽自己的最大的努力,苦口婆心跟帖说出现行法律法规下的个人理解做法。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0-6 10:41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我对社区的看法和版主作用的意见

可能,上述网友对问题的表达,还不是很清楚以及条理化;可在归纳一下:

第一,本社区、论坛是北京必联公司提供的一个平台,是采购与招标方面的专业交流平台。

第二,作为一个交流平台,前来自愿参加其活动的网友,无论来的早晚,参加活动的多少,都是平等的。

第三,作为社区论坛的总版主,各个版块的分版主,不是一种“职位”,而是代表着对论坛的贡献的一种“岗位”,一种责任,为网友们服务,带领大家更好的学习、进步的一种称呼。

论坛没有“权威”,也不会设置“权威”;真正的权威,是在长期的实践中自然形成的。

第四,论坛以学习、宣传有关《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各个部委的政令为主,包括有关信息,学习体会和经验;

第五,论坛应该适合各种人员的需要,包括初学者,也包括有一定经验的人们;既包括从事招标人,投标人工作的,也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和有关媒体……

第六,论坛有必要对一些理论与实践的问题,展开讨论,乃至争论。

这种讨论或者争论,一定要心平气和地进行,对事不对人。

伏尔泰说过,我不同意你的观点 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更重要是按照萧伯纳的观点去理解问题:

"你我是朋友,各拿一个苹果,彼此交换,交换后 ... 你有一种思想,我也有一种思想,彼此交流,那么,我们每个人就有两种
   
争论的问题,有的是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尽管可能比较原则;但是,有许多是比较超前的;这时候,没有明确的结果;各人应该做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对大家而言,它给了人们提示和启发,有什么不好的呢?

版主不可能给这样的问题下结论。但是,如果有条件,可以归纳争论的要点,留给实践去检验。

我特别赞成如下网友的说法:

【建议的是:给正确的、合法的做法,或者解决方案。在现行法律法规非常明确,即答案是很清晰很明确的情况下,一定要倡导正确的做法。让每位网友都能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4、社区不仅仅是让大家学习交流的平台,还应该是传播正确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的平台,还应是向行政决策部门反馈意见的平台。若本来就是非常清晰的问题,因为不正确的引导,可能就会让很多网友开始怀疑开始动摇,何来转播正确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呢?】

    为使我们的论坛发展,更加提高水平,还需要各位版主的实践和不断的努力;也希望广大网友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赞同!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10-6 11:14
高老师说得很对,很好,支持。通过交流,可以互通有无、信息共享。每个人都不可能是全面手,在这里总会找到自己不熟悉的领域的专家。所以社区这么吸引人。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6 11:21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高老师说得很对,很好,支持。通过交流,可以互通有无、信息共享。每个人都不可能是全面手,在这里总会找到自己不熟悉的领域的专家。所以社区这么吸引人。 (2012-10-06 11:14)
     貌似都认为我是个“不支持交流、信息资不共享”的网友了?晕啊!
     我拿苹果出来的次数应该不少吧!
     郁闷啊!黄河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10-6 14:2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貌似都认为我是个“不支持交流、信息资不共享”的网友了?晕啊!
     我拿苹果出来的次数应该不少吧!
     郁闷啊!黄河

....... (2012-10-06 11:21)
我没有这个意思呀?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10-6 14:27
前面的帖子我没有看,只是对高老师帖子的回复。前面你说什么我还真没有看呢。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10-6 14:29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论坛是坛友们讨论、议论、评论的园地。
在这里,没有权威,也可以说,人人都是权威。
在这里,人人平等,没有教师爷。
在这里,坛友们 来自五湖四海,来自不同的工作岗位,有不同的工作经历和经验,不可能有统一的意见或认识。
在这里,对与错,要靠自己去判断。对与错也都是相对 .. (2012-10-04 09:36)
钱老的观点今天非常好。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10-6 14:3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没有人提到需要权威;没有人强调不听方方面面的意见;更加没有人说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原则(而是很多情况下需要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去理解和处理问题,特别是法条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的情况下,这观点是 .. (2012-10-04 15:34)
学以致用说得很好,支持。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0-6 16:25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我对社区的看法和版主作用的意见

可能,上述网友对问题的表达,还不是很清楚以及条理化;可在归纳一下:

....... (2012-10-06 09:50)
高老师道出了我们的心声,其实,在介个平台里,俺也是个学生并在努力的学习中为大家服务。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1-20 21:19
  这个帖子大家讨论了很久了,我谈点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非常认同“这里人人平等、没有教师爷”的观点,而且正是这种开放和包容才网聚和激发了大家探讨的激情。

  其次,我不认同“任何问题都没有标准答案,也不可能有标准答案”的观点。很多问题,实际上是有标准答案,甚至是有唯一解的。

  打一个比方:邀请招标项目,等标期要不要遵循20天的规定?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就是有标准答案的。我试着把自己心中的标准答案提出来,供大家批评探讨:
  1、假如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遵循等标期20天的规定;
  2、假如该项目不属于法定强制招标项目,无须遵循等标期20天的规定;
  3、判定一个项目要不要遵循20天等标期的规定,不在于该项目是不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而在于该项目是不是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实际上,我认为:真理只有一个。

  在一些理论前沿领域,或许现在看起来确实没有标准答案,没有唯一解,那只是因为目前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还远远没有达到“认知”这个水平。一旦有一天我们对它的认识,已经达到相应的水平,那就可能形成统一的认识了。

  正因为如此,我们的论坛,需要更多的包容,需要更多的平心静气的交流,需要更多的换位思考,需要更多的质疑和论辩。

  讨论一件事物,有的人用语平淡,有的人行云流水,有的人文风犀利,但大家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就是希望在讨论和辩论中,寻求真理,找到真理,最起码——更加接近真理!!

  论坛,需要真正的开放和包容!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3-1-21 16:27
好久没有看到论坛有这么激烈的情形了,不知是不是因为论坛改版后没有了精华帖置顶的功能,使我们差点错失了这么好的机会?
强烈建议在论坛的首页专门开设精华帖栏目(现在只有一个小标签,不直观),而不仅仅是今日热门!
作者: 饺子    时间: 2013-1-21 16:44
标题: 回 风无痕 的帖子
风无痕:好久没有看到论坛有这么激烈的情形了,不知是不是因为论坛改版后没有了精华帖置顶的功能,使我们差点错失了这么好的机会?
强烈建议在论坛的首页专门开设精华帖栏目(现在只有一个小标签,不直观),而不仅仅是今日热门! (2013-01-21 16:27)
建议已记录!非常感谢。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4-28 09:21
都是老生常谈的内容,其实万事总有解决的办法,最终总要得以解决。因为解决的方法方式多,而且,情况复杂,不是1+1=2这么简答明了,有清晰答案的。但是,为什么我忙不能向数学题多解的方式,提出各自的解决方案呢?
然后由相对经验丰富,“功力浑厚”,德高望重的众多版主们,优化几个你们认为正确或者接近正确的道路,以待我等晚辈们学习呢?
否则,辩来辩去虽然提高了,我们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法规的熟悉度,语言表达能力,但是,过程比较是缓慢的。而且我们很多问题其实是有明晰的答案或者说有可参考的案例的,这些,也是我们发帖人(或者说是我自己)所想要的。
作者: haoqiqi    时间: 2013-5-2 17:07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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