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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汪才华:论工程施工招标中标无效后的法律处理——以上海经达诉广东省交通厅案为例 [打印本页]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10-7 16:53
标题: 汪才华:论工程施工招标中标无效后的法律处理——以上海经达诉广东省交通厅案为例
论工程施工招标中标无效后的法律处理
——以上海经达诉广东省交通厅案为例


摘要: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招标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后该如何处理存在既可选择重新招标,也可选择重新评标的随意性,而这种随意对第二中标候选人产生的是顺位递补中标和重新参加投标的二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因此,这种随意性应该予以规制。
关键词:工程施工招标;中标无效;重新招标;重新评标;顺位递补中标
一、引言

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往往会成为众矢之的,引来各种各样的投诉,特别是来自后序的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诉,作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冒着可能被“封杀”的危险,以实名制的方式提出投诉往往手握比较充足的证据足以使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废标,其希望的结果是“重新评标”,以使其顺延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事与愿违,招标人或招标监督机构作出的决定往往是“重新招标”,即俗称的“流标”,由此引发了第二中标候选人对招标人或监督机构的诉讼。
第一中标候选人被认定中标无效后到底如何处理成为业界争论的一个话题,而为什么会产生这一争论是笔者进一步思索的问题,本文拟以二(连浩特)广()高速公路项目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因第一中标候选人涉嫌串标而流标,引发第二中标候选人上海经达诉广东省交通厅行政行为错误案为例,从法律和实务角度来找寻答案,并试图提出解决这一争议的办法,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10-7 16:54
二、案情介绍及观点分歧

1、案情介绍
20095月,招标方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贺高速”)对外发布了二(连浩特)广()高速公路项目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以下简称“怀三高速机电工程”)的招标公告。
7月下旬,广贺高速向通过怀三高速机电工程47标段资格预审的10家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10家受邀人包括上海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经达”)和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新粤”)。
8月中旬,广东新粤多次通过打电话方式向上海经达提出配合投标,上海经达予以了拒绝并对通话进行了录音。
94,开标日如期而至,最终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只有7家,除上海经达和广东新粤外,其他五家单位竟然都投了没有中标可能的自杀价,其中还有两家单位投标报价低于现场抽取下浮系数后确定的最低限价而当场被废,广东新粤投标报价排名第一,上海经达排名第二。
914,一封题为《如此异常的开标结果背后隐藏着什么》的投诉信以特快专递方式,由上海经达发往广东省交通厅。
928,上海经达将串标的电话录音铁证摆到了广东省交通厅的台面上。
1022,省交通厅确认广东新粤涉嫌串标导致中标无效,同意广贺高速提出的经肇庆市交通局初审的重新招标的申请。
20103月,上海经达将广东省交通厅告上法庭(该案简称160号案),要求撤销交通厅同意重新招标的行为。
201062,广贺高速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了重新招标的中标候选人,上海经达认为招标方在其不知情下将招投标活动的地点由肇庆转移至广州,不公开透明,于是向交通厅投诉,交通厅复函认为该行为合法。
2010825,上海经达第二次将交通厅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转移招标地点投诉合法的复函(简称378号案)。
201110月(3个月后),378号案作出判决,上海经达败诉。
201139160号案在越秀区法院再次开庭,主审法官更换为主审378号案的法官。上海经达当庭提出回避申请,认为在378号判决书中对重新招标是否合法的争议焦点作出了认定,判决上海经达败诉,主审的伍姓法官应该作为重大利害关系人回避160号案。
虽然法院表示需追加第三人,因此恢复160号案的审理。但上海经达认为该案在第一次开庭时已完成法庭辩论,没有必要更换主审法官。此外,上海经达还要求法院尽快作出依法判决。
160号案至今没有任何公开判决信息。
2、观点分歧
从上述案情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本案分歧的关键是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时,应该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的问题,正如海经达代理律师汪金敏律师在本案的代理词的最后陈述:综上所述,本案争议焦点是工程评标过程中,五家有效投标人中有一家违规时,应该重新招标还是应该重新评标?系争工程招标尚在评标报告备案过程中,未公示评标结果,也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产生中标人,被告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4条认为中标无效进而同意重新招标显然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该招标也不符合《广东实施招标办法》第40条规定的可重新招标的三种情形,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的否决所有投标进而重新招标的情形。故被告同意重新招标没有法律依据。广东新粤迄今为止仅仅被认定“涉嫌串标”,被告适用《招标投标法》第53条关于投标人串标中标无效的规定认定中标无效也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和招标文件规定,广东新粤被取消投标资格后,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被告应及时通知招标人重新评标。被告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错误的同意重新招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活生生地剥夺了上海经达及其他三名有效投标人依法中标的权利。恳请贵院依法裁判,判如所请。
而广东省交通厅始终认为:其在确认广东新粤“存在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后,作出的同意该工程重新招标并禁止广东新粤参与投标的决定是合法的。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10-7 16:54
三、笔者分析
1、到底是属中标无效还是属于评标无效
从观点分歧中上海经达代理律师的代理词可以看出,上海经达一直在努力使问题的处理返回到评标流程,认为应认定为评标无效而非中标无效,其目的是使报价排名第一的广东新粤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以便自己能够以报价排名第二的位序顺位递补中标,其理由是:工程招标尚在评标报告备案过程中,未公示评标结果,也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产生中标人,也就不存在中标无效之说。
笔者查阅了与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相关的五部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评标无效的概念只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出现过,具体如下: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从上面可以看出,评标无效很明显是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有当行为时的法律后果之一,对违反上述五种情形的,评标结果无效。而事实上从整个案情来看,上海经达并无针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上述情形的投诉或诉讼,因此,上海经达死死咬定评标无效过于牵强,而且从上述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出,即使评标无效,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既可选择重新评标也可选择重新招标,广东省交通厅的重新招标行政批复行为也很难找出毛病来。
而中标无效的概念在《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部法规中均有体现,具体如下: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四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五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八十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
从上面可以看出,中标无效很明显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之一,不当行为的主要情形有:
(1)泄密(标底,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影响中标结果;
(2)串通投标;
(3)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违法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6)在评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外或评委否定所有投标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本案中广东新粤的行为明显属于上述六种情形的第二种情形,因此,业主单位广贺高速和上级行政监督部门广东省交通厅作出的中标无效和不允许其参与重新投标的决定应该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10-7 16:55
2、中标无效后到底应该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
从上述前两部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中标无效后既可选择重新招标,也可选择重新评标,而根据《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标无效只可选择重新招标,那么,广东省交通厅最后批复的怀三高速机电工程重新招标行政行为应属合法。
3、前序中标候选人被废标后是否可由后序中标候选人递位中标
    这个问题在《招标投标法》中未作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中标候选人只有出现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能按期提交履约担保的三种情形下,第二中标候选人才能顺位递补中标,第三中标候选人只有第二中标候选人也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才能顺位递补中标。本案中广东新粤因涉嫌串标被判中标无效,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10-7 16:55
四、引发的思索
本案原告上海经达冒着可能被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评标专家“封杀”和被同行指责为“破坏潜规则”的危险,将广东省交通厅两度告上法院,其追求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和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想法不言而喻,但按照378号判决书中关于重新招标是否合法的争议焦点作出了认定,上海经达在160号中被判败诉几成定局,其利益进一步受到损害也是无法估量,而根据笔者上述分析,被告广东省交通厅是依法行政的,并无不当行为。但从民法的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个基本原则和《招标投标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来考量,似乎本案对原告上海经达造成的损害已经违背了上述原则,那么,我们是否应该质疑《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本身的问题呢?以笔者之见,至少以下两方面是值得我们思索:
1、如果对中标无效后到底是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和限制,而不是将这种选择完全交由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决定,那么,本案类似的纠纷应该将会大幅度地减少;
2、如果后序第二中标候选人在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判中标无效后,可以顺位递补中标的话,那么,重新招标带来的社会资源浪费、无形中造成的工期延后、类似的诉讼等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缓解。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10-7 16:55
五、结束语
本文以怀三高速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因第一中标人涉嫌串标而重新招标,引发第二中标候选人上海经达诉广东省交通厅行政行为错误案为例,通过案情介绍,引出庭审时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时,应该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的观点分歧,接着笔者通过本案到底是属中标无效还是属于评标无效、中标无效后到底应该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前序中标候选人被废标后是否可由后序中标候选人顺位递补中标三个方面的分析,深刻剖析广东省交通厅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继而通过对原告为事实上的受害者,而又无法在法律层面得到救济的情况,引出笔者对现有《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本身对中标无效后处理规定的质疑和思索,希望能引起招标投标同行的共鸣和立法者的重视。

当然,由于本人知识水平有限,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理解的片面性,欢迎社会同仁予以批评指正,以利于本人对招标投标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王启广、蔡国兆:《录音“铁证”曝工程招标潜规则之乱》,《新华每日电讯》2009年12月10日。

2、杨辉:《省交通厅转移竞标地点涉嫌串标被诉》,《羊城晚报》,2010年10月14日。
3、《汪金敏律师上海经达与广东交通厅案代理词》,资料来源:工库网http://www.aisgk.com/gk/zixun/gongkuzixun/20100421/10294.html,浏览日期:2011年5月2日。
4、龙玉琴:《第一候选人“围标串标”第二候选人未能“上位”》,《南方都市报》,2011年3月10日。
注:本文最初以《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 应“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发表在《中国招标》2011-11-29刊;以本文之名完整发表在《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2年第3期。如需引用,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0-7 21:12
[s:125]
下了仔细看。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10-7 21:24
   顶!欢迎此类文章。对重新招标和重新评标的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往往讲政治不会讲法律,难得遇到投标人中的“秋菊”。

   我先把三个法条贴在这里,供大家讨论时方便查阅。

   第一,《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个人认为,楼主关注的问题,以上三个法条很有必要讨论一下。鉴于楼主对案情比较熟悉,如果还有需要补充进来的法条,欢迎增加。

   建议我们先从法律条文层面入手,结合案情进行分析,祝好!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7 21:45
先谢谢楼主的分享!
   杰作很长,明天回到办公室打印出来。
   另,拜读过楼主在社区分享的大作,发现文章引用的部门规章比较多。
作者: twotigers    时间: 2012-10-8 07:32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五、结束语本文以怀三高速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因第一中标人涉嫌串标而重新招标,引发第二中标候选人上海经达诉广东省交通厅行政行为错误案为例,通过案情介绍,引出庭审时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时,应该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的观点分歧,接着笔者通过本案到底是属中标无效还 .. (2012-10-07 16:55)
全文阅读,我们这里有个项目(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已经两次出现类似情形,一期项目时出现了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则顺理成章由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中标;二期项目出现了排名第二的候选人投诉评标确定的中标人,结果为投诉成功,第二中标候选人成了中标人,目前正在施工。
    可以说两种情形都出现了,其结果都是排名第二的按顺序递补中标。

对于汪老师提出的这个案例,个人认为还是按顺序递补中标较为妥当。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10-8 07:55
标题: 回 twotigers 的帖子
twotigers:全文阅读,我们这里有个项目(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已经两次出现类似情形,一期项目时出现了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则顺理成章由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中标;二期项目出现了排名第二的候选人投诉评标确定的中标人,结果为投诉成功,第二中标候选人成了中标人,目前正在施工。
&nbs .. (2012-10-08 07:32)
能否具体分享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2-10-8 08:20
  感谢楼主分享!谢谢!
  本人的观点,不同于楼主,请楼主见谅!
  招标人是否有权选择中标人,本人一直持保留意见。现行规定,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必须选择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除了反腐方面的考虑,这种规定值得商榷。
  对中标无效后到底是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个人认为将这种选择交由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决定,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招标人对整个工程项目承担全部责任的精神。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10-8 08:31
标题: 回 cgibin 的帖子
cgibin:  感谢楼主分享!谢谢!
  本人的观点,不同于楼主,请楼主见谅!
  招标人是否有权选择中标人,本人一直持保留意见。现行规定,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必须选择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除了反腐方面的考虑,这种规定值得商榷。
  对中标无效后到底是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个 .. (2012-10-08 08:20)
有一句话是千真万确的“权力没有限制,天使变成魔鬼”,这种既可重新招标,又可顺位递补的选择方式如果没有限制,而其产生的利益变化巨大的情况下,非常容易出问题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10-8 08:40
标题: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顶!欢迎此类文章。对重新招标和重新评标的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往往讲政治不会讲法律,难得遇到投标人中的“秋菊”。

   我先把三个法条贴在这里,供大家讨论时方便查阅。

   第一,《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
....... (2012-10-07 21:24)
非常同意你的讲政治优先的观点,但事实上本案中我认为行政部门还是讲法律的,只是法律本身有问题。本文主要起草于2011年上半年,条例并未出台,但我一直提出这种权力的随意性过大,容易出问题。很遗憾条例不但没有去限制这种权力,反倒有“变本加利”的趋向。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10-8 08:4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先谢谢楼主的分享!
   杰作很长,明天回到办公室打印出来。
   另,拜读过楼主在社区分享的大作,发现文章引用的部门规章比较多。 (2012-10-07 21:45)
是,因为大多数文章写于条例出台前,当然条例解读的文章也用了部门规章,因为我通过条例与法律、规章的比较,来谈出他们的区别。
作者: hhjzly    时间: 2012-10-8 08:53
一般这个权力都在业主,业主可以选择重新招标或排名第二的按顺序递补中标,所以再现两种结果不奇怪。《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也这样规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8 09:19
   打印出来,认真看了一遍,[s:125]
     建议版主加精!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8 09:38
     《实施条例》强制性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业内部分老专家认为这规定是剥夺了招标人的权利,持强烈发对意见,而且在不同场合强烈呼吁取消这条规定,回归《招标投标法》,所以当第一中标候选人出现法定的几种情形下,必须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还是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想想这个立法“难度”有多大,阻力有多大。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0-8 09:42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四、引发的思索
1、如果对中标无效后到底是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和限制,而不是将这种选择完全交由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决定,那么,本案类似的纠纷应该将会大幅度地减少;
2、如果后序第二中标候选人在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判中标无效后,可以顺位递补中标的话,那么,重新招标带来的社会资源浪费、无形中造成的工期延后、类似的诉讼等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缓解。


法律还真不宜作出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8 09:52
  哈哈!
    在这问题建议上,个人认同楼上laochan总版主的观点。
     出现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如何理性选择,我辛苦点,把实施条例的释义给大家搬上来哈。
     先说一句:广东省交通厅笨死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8 10:0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实施条例》强制性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业内部分老专家认为这规定是剥夺了招标人的权利,持强烈发对意见,而且在不同场合强烈呼吁取消这条规定,回归《招标投标法》,所以当第一中标候选人出现法定的几种情形下,必须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还是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想想这个立法“难度”有多大,阻力有多大。
        实施条例释义:本条虽然赋予了招标人选择权,但招标人要理性行驶这一权利。在其他中标候选人符合中标条件,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招标人应尽量依次确定中标人,以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效率。当然,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或者依次选择中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例如,排名在后的中标候选人报价偏高,或已在其他合同标段中标,履行能力受到限制,或同样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等,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需要说明的是,对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也不能是任意的,需要综合考虑《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的两项中标条件。
      (案件发生时间是在2009年)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8 10:37
“其中还有两家单位投标报价低于现场抽取下浮系数后确定的最低限价而当场被废,广东新粤投标报价排名第一,上海经达排名第二。”
   1、本人不熟悉交通部门对常用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但对于“现场抽取下浮系数后确定的最低限价”这种做法,包括实施条例提到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据闻也是交通部门强烈要求写入条例的,本人持强烈反对意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178&page=1
   2、现场“废标”,也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
   3、不清楚此项目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从开标结果就可以看出来“ 广东新粤投标报价排名第一,上海经达排名第二”?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0-8 10:52
请楼主将此文,以及没曾做过链接的其他文章,发表到网友在“纸质媒体”上发表的文章跟帖: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3200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8 11:02
     378号案件,上海经达“认为招标方在其不知情下将招投标活动的地点由肇庆转移至广州,不公开透明”的情形下,为何要选择将广东省交通厅告上法庭呢?而不是直接业主方(招标人)广贺高速作为被告方呢?
     因为从广东省交通厅看来,交易地点从肇庆转移到广州,不是问题啊,只要此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在法定的媒介上发布就合法了,自己仅仅是此次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不是招标人,不存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额外告知交易地点从肇庆转移到广州。所以法院裁决上海经达败诉是正确的。
      上海经达就“招标方在其不知情下将招投标活动的地点由肇庆转移至广州,不公开透明”并在对投诉处理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起诉业主方(招标人)广贺高速,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不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主审法官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衡平权,个人理解应可判决广贺向上海经达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律外行人,说外行话,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8 11:08
整个上午都在学习这文章,歇会,下午继续学习,学习完这个再学习商务部13号令。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0-8 14:34
越来越体会到自己的无知了; [s:90]
作者: twotigers    时间: 2012-10-8 16:05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能否具体分享 (2012-10-08 07:55)
我的描述有些偏差,过程是这样的:
其一、10年一期路面招标时排名第一的施工单位投标时标价压得很低,中标后担心损失太大,不愿签订合同,业主就和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谈判,排名第二的候选人标价仅比排名第一的候选人高出三万元,也不愿签合同,后来业主还是和排名第一的候选人谈判,如果放弃中标,则没收保证金,同是将该施工企业上报主管部门(河南省交通厅),列入河南省公路建设黑名单,这下这家企业(河南省内企业)才最终签订了合同,后来干得还很好。
    其二、2011年河南省交通厅发布了《河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 》,还是这个工程的二期项目按照上述办法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其中一个标段第一名为山东一家企业,公示期内排名第二的施工企业(省内企业)投诉第一名业绩不满足要求,经查属实,取消了其中标资格,确定了排名第二的为中标人。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10-8 17:45
真心学习了! 忙了一整天,下班了才看到这么优秀的文章和这么多网友专业的回帖,今天又进步了!开心中。。。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8 18:27
     1、到底是属中标无效还是属于评标无效
     2、中标无效后到底应该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
     3、前序中标候选人被废标后是否可由后序中标候选人递位中标
楼主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深刻剖析广东省交通厅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总结非常到位。
     鉴于文章交代,主诉方律师多次提到:
   “工程招标尚在评标报告备案过程中,未公示评标结果,也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产生中标人,也就不存在中标无效之说。”
   应该提出让主诉方理解“ 工程招标尚在评标报告备案过程中,未公示评标结果,也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产生中标人,也就不存在中标无效之说。”与”中标无效“之间的关系,文章视乎刻意回避了这个问题,还是觉得这根本就不是问题?(招标人假装不知情,按照程序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即主诉方律师说的“未公示评标结果”。还是我以前的观点,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即提交评标报告的同时,对于第三类招标项目,其实中标人已确定了?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8042&page=1)。
      特请教楼主,请楼主解释下,万分谢谢!
      题外话:对于“|评标报告备案”,其实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这行政许可,广东省交通厅明显也是乱作为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8 21:01
1、到底是属中标无效还是属于评标无效
    本人认同楼主的观点,此属于中标无效!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10-8 21:1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1、到底是属中标无效还是属于评标无效
     2、中标无效后到底应该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
     3、前序中标候选人被废标后是否可由后序中标候选人递位中标
楼主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深刻剖析广东省交通厅行 .. (2012-10-08 18:27)
评标报告备案,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倒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8 21:23
    2、中标无效后到底应该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
    3、前序中标候选人被废标后是否可由后序中标候选人递位中标  
     案发的时候,实施条例还没有颁布施行,第三点“前序中标候选人被废标”严谨点这说法应不存在的,评标已结束了,不存在废标的说法,这个意思的表示与第2点的”中标无效“是应是一直。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上述法条的重新确定中标人,不应该理解成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原评标委员会)再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即楼主所言的“重新评标”,其实就是第三种情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顶上”中标(口语化),也就是《实施条例》第55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终上所述,个人建议把第二点和第三点结合一起表述,明确在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的情况,所谓的重新评审与楼主提到的第三点意思一致的。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8 21:26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评标报告备案,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倒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这个时候的备案,时点发生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对整个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这份招投标情况报告,正常理解也要把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附上的。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8 21:3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2、中标无效后到底应该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
    3、前序中标候选人被废标后是否可由后序中标候选人递位中标  
     案发的时候,实施条例还没有颁布施行,第三点“前序中标候选人被废标”严谨点这说 .. (2012-10-08 21:23)
   第三段最后一句的“一直”应是“一致”。抱歉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8 21:3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2、中标无效后到底应该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
    3、前序中标候选人被废标后是否可由后序中标候选人递位中标  
     案发的时候,实施条例还没有颁布施行,第三点“前序中标候选人被废标”严谨点这说 .. (2012-10-08 21:23)
  所谓的重新评审与楼主提到的第三点意思一致的,“重新评审”改成“重新评标”。抱歉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8 21:37
     结束语部分,楼主的建议,我已在17楼、19楼明确了自己的观点。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至于楼主认为:就此案例,“原告为事实上的受害者,而又无法在法律层面得到救济的情况”。个人观点,明天再跟帖了。先回家! 抱歉,就结束语部分分开两点谈个人意见!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9 09:01
    “原告为事实上的受害者,而又无法在法律层面得到救济的情况”
     上海经达也许是事实的受害者,也许并不是事实的受害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潜在投标人都理应知道《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一位有经验的潜在投标人更应该清楚,发生这种情况,理性的招标人大概会如何取舍。
     也就是说所有投标人都有不中标的可能,当然所有中标人都有中标的机会,这是均等的,投标人每次参加投标,不能把仅仅理解自己有“依法中标”的权利,而忽略了自己投标应有的风险。
    就如文中介绍的,广东新粤中标无效后,其实也是投标无效,只剩下4家投标人,3家还是“自杀价”,招标人完全可以认为,真正意义的竞争事实上已不存在了,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经济效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招标人完全可以非常理性选择重新招标。
      相比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上海经达的个人利益何足挂齿?
      换个角度:若是另一种特殊的情况,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价15000万元,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价16500万元,在2009年,最多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够“国家”的损失吗?(当然招标人还可以起诉第一中标候选人补充经济损失,但是能陪多少呢?)。局外人想想,我们是不是建议招标人理性选择重新招标,而不是让第二中标候选人顶上中标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9 09:14
       还想八卦一个问题:“铁证”到底有多铁?广东新粤笨到要让法定代表人、高管、投标部门负责人亲自打电话?
       还有一个疑问的地方:为什么被告是广东省交通厅呢?我已依法认定广东新粤中标无效。不存在行政行为错误啊?至于是重新招标,还是第二中标候选人顶上、补上,是招标人选择的,是招标人的权利。与我行政监督部门有什么关系呢?他该如何选择不必行政许可啊。
      还想展开思考一个问题:若此铁证在开标后马上交给招标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即在评标报告产生前,已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了,这个时候,广东新粤是不是属于投标无效,上海经达胜券是不是......?
         一次, 一位神父让一个修女搭他的顺风车。修女上车后交叉起大腿,一条腿从她的长袍中露了出来。神父差一点发生车祸。。。当重新掌控好车子后, 神父便偷偷地将手滑落在修女的腿上。 于是,修女说:神父, 您记得赞美诗129吗?神父马上抽回了他的手。可是在换档的时候,他又将手滑落在修女的腿上。 修女又一次说:神父, 您记得赞美诗129吗?这次, 神父抱歉地说到:对不起, 姐妹,可是人性的情欲是软弱的呀!
     当到达修道院时, 修女狠狠地关上了车门,扭头就走。。。当神父回到教堂时,他赶紧冲到房里去查看赞美诗129。上面写到:向前走, 去追求,再进一步, 你就将会发现天福!阿门!
       这是一个笑话。 但,它告诫人们:如果你不精通自己的业务,你有可能会错过一个很好的机会!
       好了,为了不错过好机会,我们好好学习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9 10:51
       还有一个疑问的地方:为什么被告是广东省交通厅呢?我已依法认定广东新粤中标无效。不存在行政行为错误啊?至于是重新招标,还是第二中标候选人顶上、补上,是招标人选择的,是招标人的权利。与我行政监督部门有什么关系呢?他该如何选择不必行政许可啊。
       广东新粤被取消投标资格后,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被告应及时通知招标人重新评标。被告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错误的同意重新招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活生生地剥夺了上海经达及其他三名有效投标人依法中标的权利。恳请贵院依法裁判,判如所请。(原文)
       而广东省交通厅始终认为:其在确认广东新粤“存在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后,作出的同意该工程重新招标并禁止广东新粤参与投标的决定是合法的。(原文)

         这样看,这就是一单行政诉讼案件,就算广东省交通厅败诉了,对于上海经达个人来说有什么意义?招标人还是选择了重新招标。促进广东省交通厅依法行政?促进各级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广东省交通厅在此案子上有可能是双重身份,两种角色,一就是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二是招标人广贺高速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存在行政、人事等方面管理的关系。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10-9 11:05
这个案例不错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9 15:4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原告为事实上的受害者,而又无法在法律层面得到救济的情况”
     上海经达也许是事实的受害者,也许并不是事实的受害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潜在投标人都理应知道《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一位有经验的潜在投标人更应该清楚,发生这种情况,理性的招标人大概会如何取舍。
     也就是说所有投标人都有不中标的可能,当然所有中标人都有中标的机会,这是均等的,投标人每次参加投标,不能把仅仅理解自己有“依法中标”的权利,而忽略了自己投标应有的风险。
    就如文中介绍的,广东新粤中标无效后,其实也是投标无效,只剩下4家投标人,3家还是“自杀价”,招标人完全可以认为,真正意义的竞争事实上已不存在了,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经济效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招标人完全可以非常理性选择重新招标。
.......
  有朋友看过帖子后,建议我对下面这段话修改下,使得观点更加完整,更有说服力,更加完美!
      “不能仅仅理解自己有“依法中标”的权利,而忽略了自己投标应有的风险。”
       改成:不能仅仅理解自己有“依法中标”的权利,而忽视了招标人可以依法选择重新招标的权利。不能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而又把这一方的权利无限扩大,去对抗对方的权利。权利行使的限度,就是不能限制和影响对方的权利的行使,更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个人认为改得非常好,特花点时间“搬”上来,和大家一起分享!谢谢和我分享苹果的朋友!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10-9 17:06
根据楼主所述,本案例发生在2009年,还未有《条例》,仅有《招标投标法》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供依据(参考)。广东省地方性的法规、规章、文件本人并不清楚,但在《招标投标法》中,共有四处涉及“重新”二字,分别是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两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所述的评标无效的概念本身就有疑问,个人以为应属废除或修订的条款,本案例可供参考的即第六十四条——中标无效、重新招标,这需要充分的依据加以判断。《条例》中对于重新招标和重新评标的界定,个人以为还是相对清楚的,当然如果能够更加细化会更好,除第四十八条中所表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缘由以及第七十条中所表述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情形,其他情形都适用重新招标,这一点应该是没有疑问的。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10-9 17:08
关于工程施工招标中标无效后的法律处理问题
  如果按“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不应由招标人随意选择。《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据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我对这条规定的理解是:投标人中某企业违反法律(如串标)时,该投标人“中标无效”,这并不意味着招标程序无效,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因此正确的做法是,依据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的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中,重新选择中标人。只有其余有效投标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时,才应当重新招标。否则对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是不公正的。因为这些企业投标价格等已经在开标时公开了!再重新招标时他们将处于极为不利的竞争条件!所以选择“重新招标”是在其余所有投标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时,才可以重新招标!
   结合案例,本人认为法院裁定是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更何况此案例还未达到定标阶段,也就是说还未进行公示,因此串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是有效的,应继续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已经推荐了中标候选人,并结束评标工作时,第一中标候选人(还未公示或未发出中标通知书)由于串标,招标人可以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无效!但是其余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是有效的,应从其余的中标候选人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如果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中标候选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违法),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0.9.
作者: qinl    时间: 2012-10-9 19:18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工程施工招标中标无效后的法律处理问题
  如果按“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不应由招标人随意选择。《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 (2012-10-09 17:08)
唐的理解正确。楼主似乎对“投标人“中标无效”,这并不意味着招标程序无效,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无效!”这一点理解混淆。楼上有的评议对“中标无效”,“重新招标”,“重新评标”的理解各表其意,这个案例处理过程和结果的分析就有点混淆了。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10-9 19:37
仅从开始阶段来看,7家投标就有5家投了自杀价,一家还由上海经达举报串标,只有上海经达一家似无问题,这是上海经达的说法和举报内容,很明显此次招标有严重违规嫌疑,正常竞争单位也少于三家,对于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采取废标重招标的措施是合理的,但却没有达到举报者上海经达的中标目标,于是就采用诉讼手段。
    上海经达没有中标有让人同情之处,但主管部门重新招标的处理也挑不出多大毛病。至于其它更改地点等细节似不清晰,不好判断。
    为什么不宣布中标就重新招标?因为接到上海经达的举报,可处理结果却不是上海经达想要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9 21:4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1、到底是属中标无效还是属于评标无效
     2、中标无效后到底应该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
     3、前序中标候选人被废标后是否可由后序中标候选人递位中标
楼主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深刻剖析广东省交通厅行 .. (2012-10-08 18:27)
晕,跟帖中提到的“主诉方律师”改成“代理律师”。抱歉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9 22:07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据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若是从字面能理解出42、43楼网友所说的:“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应从其余的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中,重新选择中标人。只有其余有效投标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时,才应当重新招标。”那就不是一般的高人了。
        因为我手头上的招法释义(我也不知道是什么版本的)是这样写的:依照本条规定,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没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所以,我说42、43楼网友是高人,和编写释义的专家一样,都是高人!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9 22:1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据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若是从字面能理解出42、43楼网友所说的:“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应从其余的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中,重新选择中标人。只有其余有效投标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时,才应当重新招标。”那就不是一般的高人了。
        因为我手头上的招法释义(我也不知道是什么版本的)是这样写的:依照本条规定,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没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所以,我说42、43楼网友是高人,和编写释义的专家一样,都是高人!
       同时,我想请教42、43楼网友,你俩认为“重新确定中标人,是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还是由第二中标候选人补上、顶上中标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9 22:25
       在跟帖之前,我也认真看了招法第六十四条释义,因水平有限,我实在看不出如何从法条中能悟出这“道理”。好在只是释义,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我也没有放在心上,心想,若按照这样理解,《实施条例》第55条已严重违背上位法了
       再回头看看原告代理律师的代理词,也没有引用招法第64条的释义(虽没有法律效力,但还是有助于理解,可参考),并没有引用这法条强调“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没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反而强调“被告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4条认为中标无效进而同意重新招标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为什么呢?是不是招法第64条根本就无法理解成:““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没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就这法条,社区可以组织投票,我估计参与投标的网友中,应该超过50%不是这样理解的)。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9 22:59
这个有点意思http://info.newsccn.com/2010-04-22/3515_2.html,有兴趣的网友可看看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10-10 08:40
汪金敏律师上海经达与广东交通厅案代理词

(2010)越法行初字第160号上海经达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上海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其他行政纠纷案的代理人。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本律师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同意重新招标的事实依据是广东新粤涉嫌串标而非包括广东新粤在内的多名投标人围标、串标。
1、在诉讼前广东新粤只是被认定为涉嫌串标。
2009年10月22日,被告《关于广东省怀集至三水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第47合同段招标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涉嫌串标通知》)载明:“经调查,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涉嫌串标、围标”。2010年3月17日,贵院决定受理本案当天,被告致上海经达《关于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被告复原告函》)也持同样看法。
2、去年12月被告同意重新招标的事实依据是广东新粤涉嫌串标。
2009年11月30日,工程所在地肇庆市交通局报给被告的《关于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招投标问题的请示》(简称《交通局重新招标请示》)载明:“经调查,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涉嫌串标、围标”并据此请示重新招标。12月18日,被告《关于广东省怀集至三水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第47合同段招标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同意重新招标意见》)答复无不同意见。
3、至今广东新粤涉嫌串标问题尚未查实,说其串标没有依据。
2009年12月18日,被告《同意重新招标意见》载明:“请你局……对该合同段投标人涉嫌围标、串标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我厅”。2010年3月17日《被告复原告函》载明:“我厅将继续督促肇庆市交通局对广东省怀集至三水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第47合同段招标工作所涉及围标、串标问题抓紧进行调查处理”。
4、诉讼后被告改称包括广东新粤在内的多名投标人围标、串标,改变了此前其同意重新招标的事实依据。
2010年3月28日,被告《行政答辩状》及4月6日的《行政答辩状补充意见》称包括广东新粤在内的多名投标人围标、串标,其据此同意招标人重新招标,改变了此前其同意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事实依据。
诉讼前被告收到上海经达举报后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一直称其同意重新招标的事实依据是广东新粤涉嫌串标,却在立案后不足2个星期的时间里改称是广东新粤串标,何其随意!诉讼前后关于同意重新招标的事实依据有如此大的显著差异,还称其同意重新招标合理合法,何其武断!
二、被告同意重新招标的法律依据是《广东实施办法》第40条而非《招标投标法》第53条和第64条。
2009年11月30日,肇庆市交通局《交通局重新招标请示》载明:“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广东实施招标办法》)第40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项目业主(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方案,建议该标段重新组织招标,请省厅核准。以上意见当否?请省厅审定”。12月18日被告《同意重新招标意见》载明:“对你局提出第47合同段重新组织招标的建议,我厅无不同意见”。2010年3月17日被告《被告复原告函》也持同样说法。
2010年3月28日,被告《行政答辩状》称其同意重新招标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53条和第64条。
诉讼前被告一直称其同意重新招标的法律依据是《广东实施办法》第40条,却在诉讼后改称是《招标投标法》第53条和第64条,何其随意!刚改变法律依据,却称3个月前据此作出的同意重新招标行为合理合法,何其离谱!
三、被告依据广东新粤涉嫌串标事实和《广东实施招标办法》第40条规定同意重新招标错误。
通过工程公开招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有5人,不适用《广东实施招标办法》第40条应当重新招标情形(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除了因涉嫌串标而应被评标委员会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的广东新粤外,本项目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有4人,不适用《广东实施招标办法》第40条应当重新招标情形(二)“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虽出现广东新粤串标,但未经项目审批部门国家发改委和贵厅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不适用《广东实施招标办法》第40条应当重新招标情形(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四、涉嫌串标的广东新粤未谋取到中标资格,即使其串标,被告也不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和第64条认定中标无效,进而同意重新招标。
2009年10月22日被告《涉嫌串标通知》载明:“在对你局评标报告备案过程中,厅监察室收到上海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反映第47合同段投标存在严重问题。我厅通知你局对该合同段暂缓公示”。迄今为止,本工程未公示评标结果,也未发出中标通知书。
所谓“中标”,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的规定,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依据《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4条和工程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定标程序,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被告核准备案,评标结果经被告批准后,招标人应公示评标结果,招标人在中标公示后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本工程招标根本未产生中标人,也就是说依法和招标文件规定,涉嫌串标的广东新粤只谋取到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而不是中标人的资格。因此,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53条关于投标人串标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的规定和《招标投标法》第64条关于中标无效,招标人应依法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的规定。
五、评标报告备案过程中,涉嫌串标的广东新粤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在尚有四家有效标的情况下,被告应依法通知招标人重新评标,而不是批准招标人重新招标方案。
依据2009年9月7日工程招标人《关于机电工程施工第37、47合同段招标评标结果的报告》,工程招标有效投标共有广东新粤、上海经达、上海交技、中铁一局、江苏安防等五家。2010年3月17日被告《被告复原告函》载明:“《交通运输部专项治理办及我厅均明确禁止广东省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投标”。
本工程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7条第3款规定“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因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交通部或广东省交通厅、建设厅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被告已取消了涉嫌串标的广东新粤的投标资格,依据该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广东新粤投标作废标处理,并重新评标,却未这样做,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
依据《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第37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的规定,在尚有包括上海经达在内的4个有效投标人的情况下,被告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因此,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新粤投标因其涉嫌串标应作废标处理后,被告本应依法通知招标人重新评标,却错误地批准了招标人重新招标方案。
六、被告批准招标人重新招标方案的行政行为是实质性影响包括上海经达在内的工程投标人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绝非被告所称只是备案行为。
依据《广东实施招标办法》第40条的规定,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方案应经被告批准。本工程系国家高速公路网的一段,已列入广东省重点建设计划,依据被告《关于交通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项目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的通知》的规定,被告要对工程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再报备交通部,更何况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方案这样影响该国家高速公路网工程建设的事项。
从被告提供的其批准同意重新招标的过程文件看,被告确实审查并批准同意招标人重新招标,否则,招标人不可能重新招标。2009年11月4日,招标人向肇庆市交通局报送《关于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项目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重新招标及审查施工招标文件的请示》,请该局上报被告审查批复。11月30日肇庆市交通局《交通局重新招标请示》建议该标段重新组织招标,请被告核准。12月18日被告《同意重新招标意见》批准同意工程重新组织招标。
综上所述,本案争议焦点是工程评标过程中,五家有效投标人中有一家违规时,应该重新招标还是应该重新评标?系争工程招标尚在评标报告备案过程中,未公示评标结果,也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产生中标人,被告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4条认为中标无效进而同意重新招标显然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该招标也不符合《广东实施招标办法》第40条规定的可重新招标的三种情形,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的否决所有投标进而重新招标的情形。故被告同意重新招标没有法律依据。广东新粤迄今为止仅仅被认定“涉嫌串标”,被告适用《招标投标法》第53条关于投标人串标中标无效的规定认定中标无效也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和招标文件规定,广东新粤被取消投标资格后,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被告应及时通知招标人重新评标。被告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错误的同意重新招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活生生地剥夺了上海经达及其他三名有效投标人依法中标的权利。恳请贵院依法裁判,判如所请。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看,并希采信。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汪金敏 律师
2010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工库网http://www.aisgk.com/gk/zixun/gongkuzixun/20100421/10294.html,浏览日期:2011年5月2日。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0 08:43
汪金敏,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州分所副主任,律师,造价工程师,东南大学建筑经济与管理学硕士,首届全国建设领域百名优秀专业律师,1999年初起在建纬律师事务所上海总所、北京分所、苏州分所从事建筑房地产法律专业服务至今。

    汪律师精通房地产开发经营及项目建设法律制度及交易习惯,现担任上海汤臣集团、中新置地、中新开发、园区城发、中海苏州、招商局苏州、栖霞苏州、泰盈决策、吴中集团、嘉实集团等近二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客户们提供包括合作开发、项目转让、动拆迁、工程建设、担保保险、商品住宅及商业用房租售、物业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优质服务。

    汪律师擅长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承包领域的专业法律问题,先后为上海南环高速公路、北京吉利大学城、苏州国际博览中心、苏州科技文化艺术中心、苏州工业园区行政中心、金鸡湖大酒店、时代商业广场、金阊新城、金鸡湖高尔夫等数百亿元的项目提供了包括过程服务及顾问服务,为准格尔发电厂二期工程、上海正大商业广场装饰工程、苏州国际服装城工程等提供独到的工程索赔及过程服务,为上海建工、中建三局、江苏建设等代理了近百起诉讼仲裁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客户利益,部分案例还被最高院《民事审判与参考》等收录。

    汪律师注重建设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与传播。2000年,参与建设部《建立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制度的研究报告》课题的研究与起草;2001年,参加建设部建设工程系列合同示范文本课题组,并担任《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议稿)的主要起草人;2003年,担任《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议稿)主要起草人;2004年,参与上海法学会《大型市政工程建设与运营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研究;2006年,负责建纬(集团)研发中心项目代建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0 08:44
http://blog.sina.com.cn/wangjinmin9908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2-10-10 08:53
真的学到了很多的东西,谢谢给位!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10-10 11:36
    再谈工程施工招标中标无效后的法律处理问题
     
       回学以致用先生点名要求本人回答的问题

      首先声明本人不是“高人”,在该网站上对比“学以致用”先生资历,差的就太远了,应该说我只能是刚进小学的启蒙阶段。希以后不要再给我这个称谓,好好地在该网站上向网友们学习,以及多进行交流才是!
      
     现就问题补充几点看法:
     
    1.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收到举报某单位有串标违法行为时,经查证属实后,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废标处理。但是只能对违规的投标人进行处理,不能对其他投标人进行处理。更不能因为一家违规,而废除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依据七部委12号令只要有效标,不存在明显缺乏竞争时,就只剩1家或2家,也应继续评标!并从中选择中标候选人!这时如果招标人采用重新招标时,就意味着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依据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进行违规处罚外,还应该给所有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评标委员会写出评标报告,并推荐了中标候选人和排序后(评标委员会工作已经结束),至公示前,有人举报某单位有串标违法行为时,经查证属实后,招标人有权对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如果该投标人已经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时,招标人也有权对其废除中标候选人资格,废除后对剩余中标候选人重新排序!也不能因为有一个中标候选人违规,把所有中标候选人全部取消候选人资格!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废除候选人资格时,应以第二中标候选人晋级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如果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了一个中标候选人,而该候选人又违规,应依据《招标投标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选定中标候选人,该项工作应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如果招标人采用重新招标时,仍应按1.款处理。
  
    3.公示期间。有人举报某单位有串标违法行为时,经查证属实后,招标人应取消第一中标个候选人资格,对第二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以此类推!处理方法如上。
  
    4.发出中标通知后至签订合同之前,有人举报某单位有串标违法行为时,经查证属实后,招标人应取消中标人资格,即中标无效!由于其他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未满,应从其他中标候选人排序在前的,进行公示,作为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果未有中标候选人,应由原评标委员会,从其余投标人依据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以及确定中标人!
  
    5.签订合同以后,有人举报某单位有串标违法行为时,经查证属实后,签订合同无效。只要投标有效期和保证金有效期未满,可以按4.款办法处理;如果超过投标有效期和保证金有效期时,就应重新招标!
     
    以上可以看出本人不赞成由于一个投标人违规,否定所有投标(有效投标)是不正确的做法!是对有效投标人(即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不公正。因此不能动不动就采取“重新招标”的办法处理!是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尊重!
  
    我同意《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是有矛盾的。不该写“也可以重新招标”,应该写:“如果剩余中标人或投标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也可以重新招标。”就更完美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多交流!

                                           唐广庆于3012.10.10.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0 12:28
      唐老师不必谦虚,您作为我国招标投标界的前辈,大师级人物,为中国招投标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这点在标界是公认的!您永远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您德高望重,还在社区和大家分享苹果,为广大网友解答疑问,此乃社区广大网友的福音!
      唐老师您不要认为我说的高人带有讽刺意味,我曾经把《实施条例释义》喻为“葵花宝典”、“少女之心”,在办公室、书包以及家里各有一本。现在手头上这《招法释义》我也是打印书式装订好,办公室和家里各放一本,连我的IPAD都存有《招法释义》。可见《招法》、《实施条例》及其释义在我心目中的地位,也可见参与立法以及编写释义的专家在我心中的崇高地位!而您先后参加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家计委联合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分专家座谈会,并参与对《招标投标法(草案)》的修改。真的是顶礼膜拜!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0 12:41
  为了下周能休假,我这几天都非常忙,再忙也要跟帖,也要和大家一起分享苹果。我试图分析下唐老师在54楼的观点。
  1、评标阶段的处理意见,唐老师的意见已经非常到位了,个人认同。只是想说题外话:(1)招标人应该不是受理举报的主体;    (2)进入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评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若真的发生“特殊”情况,怎么“告诉”评标委员会,还是通过招标投标行政部门“告知”“干预”评标委员会?这是个比较严谨的问题,要好好考虑。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0 12:59
     2、唐老师第二点的观点,回答了我在47楼的疑问:“重新确定中标人,是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还是由第二中标候选人补上、顶上中标呢?”
      我理解唐老师的观点是: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止一个(二个以上三个以下),当第一中标候选人出现上述“情况”时,重新确定中标人应为”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废除候选人资格时,应以第二中标候选人晋级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楼主第三点分析的观点)。
     若只推荐一个,当第一中标候选人出现上述“情况”时,应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唐老师考虑问题非常细致!个人理解:若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上述“情况”,招标人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前提基础没有了,若真的有合适的中标候选人,是不是在第一份评标报告就应该推荐了呢?99%是因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条件要求根本就不值得推荐,评标委员会才这样做。除非原招标文件要求只推荐一个中标候选人。(后者这可能性极小)。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0 13:04
3、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名中标候选人出现上述“情况”,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依次补上后,原第二名中标候选人是否要应以现在第一名中标候选人的身份进行被公示这问题,社区曾经多次讨论了,持不用再额外公示意见的网友居多!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0 13:06
休息下,犯困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0 14:59
      4、唐老师第4、5点分别就“发出中标通知后至签订合同之前”“签订合同以后”两个时间段出现了中标人中标无效情况下,阐述了该如何依法处理。
     观点非常好,受教了!学习了!特别是提到了在签订合同以后,“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保证金)还有效的情况”的处理意见。
     在这里我额外请教一个问题:若投标有效期没有过(时间),但是投标保证金(比方,若是“现金”)已退还了,再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法律上肯定没有问题,但招标人会不会心里嘀咕呢?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0 15:35
     “以上可以看出本人不赞成由于一个投标人违规,否定所有投标(有效投标)是不正确的做法!是对有效投标人(即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不公正。因此不能动不动就采取“重新招标”的办法处理!是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尊重!”
      唐老师的结论陈词,提出不能随意“重新招标”,这是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尊重!
      很好,学习了,受教了!   
     我也试着说说自己的意见: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据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就看这法条,时间点发生在评标结束后,即评标报告已提交给招标人,我理解唐老师所说的第2、3、4、5点都属于这个时间段的。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我在20楼、36楼和40楼,说出了招标人应该在“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并列选项中如何理性选择。并试图解答楼主整份文章最关切的“原告为事实上的受害者,而又无法在法律层面得到救济的情况,建议立法者对此进行规制“的问题。
  
  另:
      代理律师强调:工程招标尚在评标报告备案过程中,未公示评标结果,也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产生中标人,也就不存在中标无效之说。
     这问题,我已在28楼已提出疑问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评标报告推荐了中标候选人并提交给招标人,中标人对于招标人而已其实已确定。同样的思路,你就好理解招法第40条第2款:“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只不过中标通知书没有发出,用“第一中标候选人”称之貌似大家好理解而已。(“评标报告推荐了中标候选人并提交给招标人,中标人对于招标人而已其实已确定”。我估计大部分对这观点持反对意见,我一下子也组织不好语言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更好、更到位。恳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个人理解,请各位老师提宝贵意见,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0 15:51
此贴到目前为止62个跟帖,楼主原文已更跟帖5个了,即有效跟帖57个,我跟帖44个,晕啊,一个主体帖,一个人回复跟帖44个,估计十年社区也少见了。
   暂告一段落,我要复习考试了,下周就招标师考试了,这种备考状态,肯定是考不过的。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10-10 17:21
   谈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问题

      回学以致用先生提的: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问题。

      国际招标时,一般情况下投标保证金有效期长于投标有效期28天。但是我国招标时,在一般情况下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相同。我国又规定:签订合同后五日之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期满)。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会短于投标有效期。但是明智的招标人,有地时候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即退还不是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建议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千万不要提前退还)。如果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一个中标候选人时,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也不要提前退还!其原因是招标人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有违规行为)时,影响对其他中标候选人或投标人的选择!如果已经把投标保证金退还后,在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或投标人为中标人时,因投标保证金已退(但是投标有效期未期满),中标人不接受中标,将无经济手段制约他。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0.10.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0-10 17:30
大家讨论的很热烈,这是好事。

我觉得,对于这种案例分析,最重要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案例的介绍,楼主开始已经交代。我从网上找到几篇文章,作为补充。请看:


应该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

来自 张太盛的博客

个人公告:

张太盛,河北吴桥人。山西财经学院毕业,高级经济师。从事建设领域管理工作近二十年,同时拥有多项国家级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现任河北大元建业集团总经济师。曾在多种国家级报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被省部级行业部门授予多项专家称号。现为中华全国律师

应该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

发表时间:2010-10-08 16:23  转贴自:广州日报  原作者:谭秋明 越法宣

重新招标损害投标人利益?广东省交通厅被告行政行为错误

广州日报2010-04-09讯(记者谭秋明 通讯员越法宣)  昨日下午,一宗状告广东省交通厅行政行为错误的案件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审。原告上海新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状告省交通厅批准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第47合同段重新组织招标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为错误。

原告曾举报第一中标候选人

去年7月27日,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就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公路机电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去年9月4日,工程在肇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共有包括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和原告新达公司在内的7家公司参与投标。其后,新达公司举报工程投标存在串标、围标。

去年9月28日,招标人就新达公司的举报召开了情况说明会,会议上,招标人向新达公司透露:工程评标结果是共有5家公司为有效投标,广东新粤和新达公司分别为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

去年10月22日,省交通厅发出通知暂缓评标结果公示,确认广东新粤“存在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涉嫌围标、串标,同意招标人依法及招标文件作出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的处理。去年12月3日,肇庆市交通局开会认为广东新粤涉嫌串标导致中标无效。

省交通厅同意重新招标

今年3月17日,广东省交通厅向新达公司发出《关于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复函》,告知依据《广东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40条规定,同意重新招标,并禁止广东新粤投标。于是,新达公司决定将广东省交通厅告上法庭。

庭审当中,原告新达公司的代理律师指出,之所以将广东省交通厅作为被告推上法庭,是因为省交通厅审批同意招标人重新招标而损害了新达公司的预期利益。在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公路机电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新达公司作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在第一中标候选人被举报有串标、围标问题时,应该顺理成章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完全有条件在报备公示后,最终成为工程的中标人。

新闻链接:

关于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标段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

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2010-1513】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经组织专家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中标候选人。现将推荐的中标获选人情况进行公示,从2010-06-02 00:00 至 2010-06-08 23:59止,公示期7天,具体情况日下:

中标候选人 第一候选人 第二候选人第三候选人

单位名称 北京云星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投标价(万元) 15105.1131 15105.1998 14961.4979

项目经理姓名及资质证书编号见附件 见附件 见附件

技术负责人姓名及资质证书 见附件见附件 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业绩,主要人员证书等附后(请下载查看)      

在公示期间,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2004年6月21颁布)规定,受理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肇庆市交通局

联系电话:0758-2723148

招标人名称: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06月02日

保存时间:2012/10/10
原标题:应该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_张太盛_法律博客_www.bloglegal.com
http://blog.law-star.com/blog/cgi/shownews.jsp?id=2650053041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0-10 17:30
广东串标事件有猫腻点

筑龙英才网

在一些招投标项目中,不时会有一些企业在交付巨额投标保证金后甘愿被“废”,报出令人瞠目结舌的“自杀价”。其背后的动因究竟是什么?不久前发生在广东的几起事件,揭开了招投标市场灰色利益链的冰山一角。

离奇的投标自杀价

2009年5月,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项目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对外发布招标公告,7月下旬通过此标段资格预审的投标商有10家,上海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都顺利通过资格预审。

第47合同段业主控制价为1.72429069亿元。业内人士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概率的技术分析,即使考虑极端情况,低于1.435472亿元的投标是没有中标可能的。但在9月4日开标当日,令人惊讶的情况出现了,7家递交标书公司中,除了上海经纬与广东新粤,其余5家都报了不合情理的“自杀价”,分别是1.37926779亿元、1.37937992亿元、1.38030099亿元、1.37701013亿元、1.37078692亿元。其中,有两家因为低于本次投标抽签后确定的最低限价被确认为低于成本价的废标。

5名投标人离奇地“集体自杀”,广东新粤以1.53039960亿元的报价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上海经纬以1.55842022亿元的报价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业内人士称,二广怀三段机电项目第47合同段中存在的“自杀标”问题在当前招投标市场中已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

不久前引起广泛关注的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诉某市财政局案中也存在“疑似自杀标”。在“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子包二招标项目中,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以1707万元的投标报价败给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2151万元的报价。

相比项目2220万元的总标的,格力报价下浮20%,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下浮3.1%,其他投标人报价下浮分别为0.5%、2.3%、1.9%。“格力产品市场价格要比国内同类品牌要高,但即使如此下浮20%尚有合理利润。某些投标人报价下浮如此之少,不合情理。”格力公司法律顾问陈勇说。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自杀标”可以分“高价自杀标”“低价自杀标”,其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不中标。

投标人为什么会选择“自杀”?9月28日,上海经纬向广东省交通厅递交了一份电话录音。在这段录音里,广东新粤一名姓郝的市场副总监对上海经纬市场总监赵泉说:“其他家我们已经都商量好了,赵总你这边配合我,我们肯定可以中标。

赵泉对记者说:“‘自杀标’一般出现在‘串围标’‘陪标’中。几家投标公司互相串通,约定报价,保证一家中标。”

第47合同段的投标保证金为80万元。5名投标人“集体自杀”背后的利益究竟在哪里?据赵泉透露,“串围标”“陪标”的一般操作是,如果某家单位中标,这家单位会按预先约定的方式拿出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几家,或以现金的方式给予报答,或承诺将来在某些投标项目上给予其他投标商“串围标”“陪标”的配合作为回报。

“以现金支付为例,根据项目规模的大小来定,对其他单位的回报每家少则数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赵泉说。在他提供的录音里,记者听到了“郝总”诱之以利——“这一次呢,就是有个合作的费用……可以对你们公司也可以对个人,都是可以的。这都没问题。然后我们付款方式呢,对公司的话,签一个协议。”

格力公司法律顾问陈勇则向记者透露,广州格力在投标前也接到过要求配合“串围标”的电话。

云雾中的灰色利益链

公开资料显示,广东新粤是广东交通集团旗下上市企业南粤物流的控股公司,第47合同段的业主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为广东交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参股的合资公司。

二广怀三段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开标后的第10天,上海经纬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广东省交通厅举报了存在的“串围标”问题。广东省交通厅纪检监察室调研员庄炎向记者证实,9月16日,广东省交通厅收到了上海经纬的举报信。

但令人疑惑的事情在当天发生了,“郝总”又开始打电话给赵泉。赵泉当时没有接听来电。但在9月17日的一段电话录音中,“郝总”跟赵泉交涉,说交通厅里已经告诉了举报的事情,“都是自己做自己的事情,你看你们这边是不是这些事情就不要搞了,比较好一点。”

很难证明二广怀三段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串围标事件”在交通系统里也有“局内人”。但赵泉对记者说,“串围标”“陪标”现象的发生,不是一个单纯的投标商相互配合问题,而往往是一个复杂的“灰色利益链”相互勾结的问题。这个灰色利益链可能涉及:设计单位、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备材料供应商、投标单位、评标专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人员。

广州格力有关人士则告诉记者,“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子包二招标项目在第三次评审中曾出现过一些奇怪的情况,有3名专家出具意见时在相关招投标文件的页码引用上犯了错,而且错得“一模一样”;还有专家制冷与制热不分,直接以制热量代替制冷量进行评审。

时间:2012/10/10
原标题:广东串标事件有猫腻_筑龙英才网
http://job.zhulong.com/hr/news_read_103106.html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0-10 17:33
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肇庆市    所属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8-19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怀集至三水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交运[2005]207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项目资本金和银行贷款,项目出资比例为35%:65%,招标人为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工程起点在佛山市三水区接广三高速公路,经肇庆市的四会、广宁、怀集,路线贯穿广东省西部腹地肇庆市,全长118km,起点至四会互通段设计车速100km/h,路基宽33.5m;四会互通段至终点设计车速80km/h,路基宽32m。本次招标的计划工期为:91日历天,施工的主要内容为供配电工程、收费广场照明工程及隧道机电工程,共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定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资质,具有近5年内[2005年2月1日以后]自行独立完成两项含通信、监控和收费三大系统的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任务,其中:①有1项施工任务的路线长度不小于45公里;②完成n>1Km机电工程施工工程(包括隧道通风、供配电、照明)项目或完成一项高速公路隧道单洞长度≥3Km机电工程施工工程(包括隧道通风、供配电、照明)项目(上述施工业绩必须为投标申请人自行独立完成并通过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经交工验收评定等级为合格且评分不少于90分)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

3.4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3.5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以后);本次施工招标不接受下列单位的投标:

3.5.1原已通过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资审而未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3.5.2涉嫌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第47标段围标、串标的投标单位;

3.5.3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第37标段的中标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0年 3月1日至20103月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下午3:30时至34: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肇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东省肇庆市城东新区信安大道东市财政局大楼二楼西)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上述资料复印件2套购买招标文件。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分别购买相应标段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标段单独递交投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图纸每套售价30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2010年3月9日上午9:00 时,集中地点: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投标预备会时间:2010年3月9日下午4:00时,地点: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0年3月29日上午10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上午9时30分至上午10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肇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东省肇庆市城东新区信安大道东市财政局大楼二楼西)。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建设报》、《中国交通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南方日报》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地   址:四会市四会大道旧海关大楼内   

邮政编码:526200            

联系人:付先生             

电   话:0758-3221960 13450161579     

传   真:0758-3221600          



2010年2月25日


保存时间:2012/10/10
原标题: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
http://gcjs.gd.gov.cn/zbtbxx/364333.htm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0-10 17:35
关于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项目机电工程第47标招投标情况的通报  

发布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撰写时间:2010-12-21  

关于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项目机电工程第47标招投标情况的通报

在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项目机电工程第47标招投标过程中,以下投标人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递交的业绩、证明材料有虚假情节等行为,按照国家、省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现通报如下:

一、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项目机电工程第47标投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且递交的业绩、证明材料有虚假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二、上海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在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项目机电工程第47标施工投标中,递交的业绩、证明材料有虚假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上述企业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希望各单位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严格执行国家、省招投标法规,强化招标过程管理。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保存时间:2012/10/10
原标题: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
http://www.zhaoqing.lm.molss.gov.cn/sjtjgcly/cydwgkxx/blxwjlxx/201012/t20101221_54816.htm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作者: zyseoyouhua    时间: 2012-10-10 17:42
[s:125]  [s:90] 支持下!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10-10 17:47
录音“铁证”曝工程招标潜规则之乱
2009年12月10日12:08新华每日电讯王启广 蔡国兆我要评论(3)
字号:T|T
●2009年5月,招标方广贺高速对外发布了招标公告。
●7月下旬,通过此标段资格预审的投标商有10家,包括上海经纬和广东新粤。
●8月中旬,广东新粤发出信号,希望上海经纬陪标,后被上海经纬拒绝。
●9月4日,开标日如期而至,最终递交投标书的公司只有7家,除上海经纬和广东新粤外,其他五家公司竟然都投了“自杀价”。
●9月28日,上海经纬将围标的电话录音“铁证”摆到了交通厅的台面上。
●11月25日,跳到前台的业主第三次提出“重新招标”请求后,肇庆市交通局受理并已送交广东省交通厅。上海经纬方面认为,“流标”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其进行报复,让其为破坏行业潜规则付出代价。
赵泉(化名)是上海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化名)的市场总监,不久前,他们公司在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项目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投标过程中,遭遇到以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为首的围标集团的“诱降”和阻击。发现对方的企图,赵泉不动声色地启动了手机录音键,而这也成为事后论理的“铁证”。
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开标后成为工程的中标第一候选,作为中标第二候选的上海经纬公司开始反击,把“铁证”送到了工程主管部门广东省交通厅的桌面。他们认为,若广东新粤涉嫌围标被废标,他们肯定顺延成为第一中标候选。
但这似乎是一厢情愿,越来越多的迹象显示,相关部门正欲做出“流标”的处理决定,这意味着这个标段将“重新招标”。
“录音王”暗战“围标王”
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在肇庆市怀集县与规划的国家高速公路汕昆高速公路汇合,由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广东省交通厅批复此项目投资概算为84.585亿元,其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业主控制价为1.72429069亿元。
广贺高速2009年5月对外发布了招标公告,7月下旬通过此标段资格预审的投标商有10家,包括上海经纬和广东新粤。
进入8月中旬后,正当赵泉忙着投标前的最后冲刺时,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类“传话”电话蜂拥而至,都是一个内容:广东新粤希望上海经纬陪标。
8月30日以后,广东新粤从幕后走上前台,其市场副总监郝世新直接致电赵泉,劝其陪标。此时,赵泉开始警觉,但他对开始的几次通话并未录音。
“围标动向是确定最终投标价格的参考因素,为了客观地让公司高层判断,通过录音的方式让公司高层辨析,能保证情报来源的客观性,这比我个人传话要客观得多。”赵泉向记者解释,最初录音并不是为搜集事后举报新粤的证据。
9月1日上午,赵泉按下了手机的录音键。上海经纬高层蓦然发现,广东新粤几乎搞定了所有的投标参与人,正在攻克自己这个最后堡垒。
以下是第一次录音部分内容,对话者一方是郝世新(以下简称郝),一方是赵泉(以下简称赵)。
郝:其他家我们这已经都商量好了,赵总你这边只有配合我,中标我们是肯定可以中标。咱们这个合作呢,有一个费用,这件事谈起来是都好沟通的,可以对你们公司也可以对个人。
9月1日下午,郝世新再次致电赵泉,赵泉再次按下手机录音键。
郝:合作这块费用嘛,都没问题,咱们商量个方式,包括赵总你个人都是没问题的。
赵:这就大可不必了,这事情咱说实在话,这个项目我们董事长自己在抓。
郝:实际上这个项目是我们省交通集团下属的一个企业作为业主,我们本身也是交通集团下属企业,你知道吧?
记者调查发现,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是广东交通集团旗下香港联交所上市企业广东南粤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公司,而作为这次招标业主的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由广东交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参股的合资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郝世新的“我们实际上都是兄弟公司”的说法则所言极是。
在南粤物流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赫然“炫耀”着其得天独厚的“经营优势”:“在交通集团控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优先经营权令公司产生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新商机”、“与交通集团属下成员公司的紧密联系为日后带来庞大的发展机遇”。
记者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采访发现,广东省交通厅与广东交通集团同在一栋楼办公。交通集团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交通集团在行业上属于交通厅管理。
开标现场惊现“自杀标”
赵泉最终没有答应郝世新的请求。
9月4日,开标日如期而至,最终递交投标书的公司只有7家,有3家满足预审资格的公司并未出现在广东省肇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开标现场,这似乎印证了郝世新的话,“跟他沟通好了,他们投都不投了”。
虽然有所准备,但开标的结果还是令上海经纬大吃一惊。除上海经纬和广东新粤外,其他五家公司竟然都投了“自杀价”。
在上海经纬看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概率的技术分析,即使再考虑极端情况,低于1.435472亿元的投标是没有中标可能的,然而五家公司的报价都在1.37~1.38亿元,其中还有两家因为低于本次投标抽球后确定的最低限价而被确认为低于成本价的废标。
为什么他们在各花费8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要去投“自杀标”?赵泉感到郝世新“我们肯定可以中标”绝非狂言。
此时,上海经纬判断,广东新粤的1.53039960亿元报价显然成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上海经纬的1.55842022亿元报价成为了第二中标候选人。
在确认已充分掌握广东新粤涉嫌围标的“铁证”后,上海经纬经过10天的激烈争论后,决定挑战行业潜规则。
9月14日,一封题为《如此异常的开标结果背后隐藏着什么》的特快专递,由上海经纬发往广东省交通厅。
令赵泉感到蹊跷的是,9月16日,郝世新又开始打来电话。赵泉当时没接,郝发短信要求回电。
9月17日,赵泉有备而来地回电给郝世新。郝在电话中说:“我们都是做这个行业嘛,你们这边是不是这些事情就不要搞了。因为我们是在广州做项目为主,你们主要是在上海做项目嘛,现在各自在自己的地方做自己的项目这样是比较妥当的。”
“铁证”摆到了交通厅
上海经纬在其举报信中并未提及已经掌握了录音,着墨点放在对其他五家投标方的异常报价分析上,认为据此足以得出这次投标存在围标、串标的重大嫌疑,但也放出了“狠话”:“但凡串标,总会留下各种各样的证据。本司确信如果贵局派员核实,一定能从投标文件中发现串标的许多证据。此外,本司已掌握了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组织实施串标的确凿证据。如果贵局需要,本司愿提供进一步证据。”
针对上海经纬的举报,广东省交通厅9月28日召集相关各方进行核实调查。由于业主晚来,广东省交通厅纪检监察室的领导与相关各方闲聊时说,一些围标的证据很难查实,除非是录音、录像什么的。这时,上海经纬还是不露声色。
当上午十点会议正式开始时,上海经纬将围标的“铁证”摆到了交通厅的台面上。
广东省交通厅向记者提供的当日会议纪要显示,上午10时,共有交通厅监察室、基建处、业主单位广贺高速、上海经纬四方9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上海经纬公司现场提供了一个光盘和一台MP3,二者内容相同,为经纬(化名)公司与被投诉人电话录音材料。
广东省交通厅纪检监察室调研员庄炎说,郝世新确是新粤的人,“他承认打过电话给上海公司,也承认录音中的话是他说的。”
当记者询问,这到底算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庄炎说:“我不敢判断。”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广东省交通集团,其党群工作部员工李永刚说,目前还没了解到具体信息,暂时不便回答。
赵泉告诉记者,据同行说,录音事件发生后,新粤公司非常恼火,随即炒掉了几名员工。
背后是否有张无形的网
然而,从9月28日出示录音证据,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月,上海经纬的美好愿景并未出现。“在这个标段上他们不敢让新粤中标,但也不想让我们中标,目前就是想方设法让这次流标重新招标。”赵泉说,“如果没有一种力量给他们支持,他们怎么能挺那么久?”
赵泉说,对方目前的策略是让业主跳到前台,提出“重新招标”的请求。在11月25日业主第三次提出这种请求后,肇庆市交通局受理并已送交广东省交通厅。
“据说业主要求‘流标’的主要法律条款是《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对此理由,赵泉感到气愤,“目前还没有‘中标’,哪来的‘中标无效’?如果第一候选人有问题就要重新招标,那还要第二、第三候选人干什么?如果让这个标流了,更能印证同时开标的其他四个标段也存在严重的串标、围标。”
“哪些单位违法了?对他们作何处分?为何至今都未宣布?”赵泉说。
庄炎告诉记者,交通厅收到举报材料之后领导非常重视,但由于这个标评标、开标均在肇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按照分工,目前已转交给肇庆市交通局处理,现在处理结果还没出来。
赵泉认为,“流标”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上海经纬进行报复,让其为破坏行业潜规则付出代价。“说白了,还是经济利益。”赵泉断言。(记者王启广蔡国兆)(新华每日电讯)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10-10 17:48
广东交通厅上演围标暗战 企业持铁证挑战潜规则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2009年12月07日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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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标”暗战
  当上午十点会议正式开始时,惊心动魄的一幕上演,一向不露声色的上海经纬开始发飙,围标的“铁证”摆到了交通厅的台面上
  《望东方周刊》记者王启广、蔡国兆 | 上海、广州报道
  令赵泉(化名)哭笑不得的是,他在广东省交通厅似乎有了“录音王”的称谓。
  他每次去广东省交通厅纪检监察室询问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项目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投标处理进展时,监察室的领导都会问候和提醒他:“是不是又来录音啦?这可是党政机关,录音是违法的。”
  赵泉是上海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化名)的市场总监,不久前,他们公司在二广高速公路项目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投标过程中,遭遇到以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为首的围标集团的“诱降”和阻击。
  相比不久前同样发生在羊城的格力“废标案”,这里没有充满火药味的法庭辩论,一切都暗战之中。发现对方的企图时,赵泉不动声色地启动了手机录音键,而这也成为事后置对方于死地的铁证。
  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开标后如愿以偿地成为工程的中标第一候选人,此时作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的上海经纬公司开始反击,把“铁证”送到了工程主管部门广东省交通厅的桌面。他们想当然地认为,若广东新粤涉嫌围标被废标,他们肯定顺延成为第一中标候选。
  但这似乎是一厢情愿,越来越多的迹象显示,相关部门正欲做出“流标”的处理决定,这意味着这个标段将“重新招标”。对此上海经纬显然不愿束手待毙,于是一场触目惊心的围标真相随之浮出水面。
  “录音王”暗战“围标王”
  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在肇庆市怀集县与规划的国家高速公路汕昆高速公路汇合,由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是构筑大珠三角连通大西南的主干线,2006年广东省交通厅批复此项目投资概算为84.585亿元,其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业主控制价为1.72429069亿元。
  在赵泉的记忆里,这个标的金额可以说是国内同类中最大的,“在这种‘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的行业能不轰动吗?可以说,全国70%的同行都来了。”
  广贺高速5月份对外发布了招标公告,7月下旬通过此标段资格预审的投标商有10家,包括上海经纬和广东新粤。
  进入8月中旬后,正当赵泉忙着投标前的最后冲刺时,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类“传话”电话蜂拥而至,都是一个内容:广东新粤希望上海经纬陪标。
  8月30日以后,广东新粤从幕后走上前台,其市场副总监郝世新直接致电赵泉,劝其陪标。此时,赵泉开始警觉,但他对开始的几次通话并未录音。
  “围标动向是确定最终投标价格的参考因素,为了客观地让公司高层判断,通过录音的方式让公司高层辨析,能保证情报来源的客观性,这比我个人传话要客观得多。”赵泉向本刊记者解释,最初录音并不是为搜集事后举报新粤的证据,真正的暗战是从9月1日开始的。
  9月1日上午,赵泉开始按下了手机的录音键。上海经纬的高层蓦然发现,广东新粤的暗战已经接近尾声——几乎搞定了所有的投标参与人,正在攻克自己这个最后堡垒。
  以下是第一次录音部分内容,对话者一方是郝世新(以下简称郝),一方是赵泉(以下简称赵)。
  郝:赵总,这个事情我跟你说一下,这个实际上这块儿比较复杂,现在就是说我们是什么意思呢,有几家公司想搅搅局,但是呢,这几家公司现在都已经⋯⋯我们都已经谈好了,没任何问题了,包括那个上海的还有一家,那个高x那边,也已经谈好了。
  赵:高x,那个我知道的,是xx那边是吧?
  郝:哦,对。我们一直都有很好的合作,贵州啊,还有其他城市。现在是很好的朋友,现在实际上是只有你们一家,还有一家他就不来了。
  赵:嗯。那个郝总啊,他们在另外一个标啊,不在咱们这个标啊。
  郝:是不在于这个标,我刚才跟你分析的是一个什么情况呢,有一些公司想过来捣乱,想拿到别的公司,就是山西xx这家公司,他们想拿山西xx这个公司来搞这个标,实际上山西xx这家呢,我们都已经跟他沟通好了,他们投都不投了。实际上现在就是,赵总,我这边找到你的电话比较晚,所以说现在只有你们一家在外面。
  郝:赵总是这样的,我们当时正在谈,我们是在外面的其他家全部谈好了,但是赵总当时拿到你电话也比较晚,他们当时也是在找。赵总我这边就是其他都谈好了,就是我是有把握了,赵总然后才过来和你谈的。
  赵:哦,是这个意思了。
  郝:我是非常有把握的,因为其他家我们有些相关的一些合作,是比较熟的,就是谈谈怎么来合作,谈谈这个问题。嗯,赵总我这边是这样。
  郝:嗯,那赵总,你看这样,我先在电话里讲一下合作方式,咱们先探讨下,然后的话,如果是在上海,你跟你们董事长讲一下,你昨天是说你要出差,如果是在的话,因为还有两天嘛。
  赵:⋯⋯那就是说你合作方式现在是什么方式?你说那种陪标啊,你打个比方,将来以后有项目再合作合作,再配合配合,那个肯定是不行。说实在的具体这个利益这一块,就是说能不能拿下来。说实在的啊,这个项目来讲我们也是不抱多大希望,咱知道这个项目,但对你们新粤我们也有所了解。另外来讲这个评分办法的确没有⋯⋯因为那种很死板的评分标准,只看价格,还有什么限价,这个什么控制价还要下浮,下浮到什么位置,人人可能废标。那另外一个把我们放到什么位置?就是一个废标位置。那这个可能性操作有多大?从我的理论角度来讲,也是我得从董事长的理论角度来讲,这个没法来操作的。一下浮不知道跑哪儿去了。⋯⋯如果我们一旦合作,因为我和你是合作了,我和别人没有任何关系,但如何保证新粤百分之百中标这就是一个未知数,⋯⋯你能把握性多大?咱说实在的。
  郝:⋯⋯赵总我现在跟你讲,因为其他家我们这已经都商量好了,赵总你这边只有配合我,中标我们是肯定可以中标,这是第一点。第一次咱们这个合作呢,就是我们刚才说的陪标的事情那是以后的事情。然后,这一次呢,就是有个合作的一个费用,单位也是这样说的,虽然咱们没有碰过面,所以这件事谈起来是都好沟通的。咱可以对你们公司也可以对个人,都是可以的,这都没问题,然后我们付款方式呢,咱们可以对公司的话,签一个协议。
  赵:协议容易出事儿。
  9月1日下午,郝世新再次致电赵泉,赵泉再次按下了手机录音键。
  郝:哦,赵总,是这样,你看我们都是天天在做市场的。就是说,合作这块费用嘛,都没问题,都是可以的,咱们商量个方式,包括赵总你知道,你个人都是没问题的,你个人这边帮忙,我们也会考虑的,都没问题的。
  赵:这就大可不必了,这事情咱说实在话,这个项目来讲呢,我们董事长自己在抓。
  郝:赵总是这样的,公司是公司,咱们是朋友嘛,个人是个人,因为你们董事长我们从来没找过,也没打过什么电话,公司这一块正常处理都是没问题的。
  赵:说到这一点,他(经纬公司董事长)也接到好多电话,我现在也知道什么单位给他打过电话,他后面也跟我讲了。可以明确地跟你讲,我们没有答应任何人,这是我们公司的一种作风。另外呢这项目的操作难度系数蛮大的。
  郝:嗯,是,你说的这个事情道理很对。赵总实际上因为这个项目是我们现在广州省交通集团下属的一个企业作为业主,我们实际上都是兄弟公司,我们本身也是交通集团下属企业,你知道吧?中间操作我们也有自己操作的方法,其实看这评分标准很复杂,真正我们自己操作起来是比较简单的,其实搞成这样是为了好看,说白了就是看起来很好看。
  郝:赵总我说得很清楚,我们是把外围其他几家都理顺了,都没问题了。
  赵:从另外一点来讲,我们董事长给我讲,另外一方好像活动能力也蛮大的嘛,做了好多工作。
  郝:赵总,我看你今儿说的是另外一方指的是哪一方?因为我现在和你说的另外的任何一方,我们都理顺了,你说的是另外一方,你看其实都不受影响的,你告诉我⋯⋯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是广东交通集团旗下香港联交所上市企业广东南粤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3399. HK)控股公司,而作为这次招标业主的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由广东交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参股的合资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郝世新的“我们实际上都是兄弟公司”的说法则所言极是。
  在南粤物流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赫然“炫耀”着其得天独厚的“经营优势”:“在交通集团控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优先经营权令公司产生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新商机”、“与交通集团属下成员公司的紧密联系为日后带来庞大的发展机遇”。
  本刊记者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采访发现,广东省交通厅与广东交通集团同在一栋楼办公。交通集团内部人士告诉本刊记者,交通集团在行业上属于交通厅管理,在监管上隶属于广东省国资委,“可以说,婆婆比较多,儿子、孙子更多。”
  开标现场惊现“自杀标”
  赵泉最终没有答应郝世新的请求。
  9月4日,开标日如期而至,最终递交投标书的公司只有7家,有3家满足预审资格的公司并未出现在广东省肇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开标现场,这似乎印证了郝世新的话,“跟他沟通好了,他们投都不投了”。
  虽然有所准备,但开标的结果还是令上海经纬大吃一惊。除上海经纬和广东新粤外,其他五家公司竟然都投了“自杀价”。
  在上海经纬看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概率的技术分析,即使再考虑极端情况,低于1.435472亿元的投标是没有中标可能的,然而五家公司的报价都在1.37~1.38亿元,其中还有两家因为低于本次投标抽球后确定的最低限价而被确认为低于成本价的废标。
  从报价差来看,相比业主的控制价1.72亿元的“亿元体”,有的公司报价差在10万元以内,更有甚者报价差仅为11213元,几乎接近“千元体”。
  上海经纬质疑:为什么他们在各花费8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要去投“自杀”标?
  “别说评标专家了,差别如此细微的‘自杀价’,即使普通老百姓也会看出围标的嫌疑。”赵泉感到郝世新电话所讲的“我们是肯定可以中标”绝非狂言。
  此时,上海经纬判断,广东新粤的1.53039960亿元报价显然成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上海经纬的1.55842022亿元报价成为了第二中标候选人。
  也许是不忿,也许是巨额标段的吸引力,使上海经纬产生了出奇中标的愿望:如果广东新粤涉嫌围标被迫出局,上海经纬将当仁不让地顺延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在确认已充分掌握广东新粤涉嫌围标的“铁证”后,上海经纬经过10天的激烈争论和思想斗争后,开始向挑战行业潜规则迈出了第一步。
  9月14日,一封题为《如此异常的开标结果背后隐藏着什么》的特快专递,由上海经纬发往广东省交通厅。
  “从邮件的送达记录上看,对方在9月15日下午4点签收。”赵泉告诉本刊记者。
  广东省交通厅纪检监察室调研员庄炎向本刊记者证实,9月16日收到了这封举报信。
  厅那边发来个传真
  令赵泉感到蹊跷的是,9月16日,郝世新又开始打来电话。赵泉当时没接,郝发短信要求回电。
  9月17日,赵泉有备而来地回电给郝世新。
  郝:哦,赵总就是⋯⋯
  你看,这个广贺已经也都投(标)完了。但是广贺这面,我们交通厅这边领导也跟我们讲了一下,说你们发了一份文啊,说这个项目我们有些问题⋯⋯
  郝:哦,就是咱们都是经常碰面嘛,就是以后有各种项目都是⋯⋯
  这次不成下次都是可以的嘛。就是说我们这儿以后机会都很多。你看赵总这样你跟你公司提一下,因为那边厅里面领导已经给我们打电话说怎么回事啊?这是⋯⋯就说这个我们在广贺这个项目⋯⋯
  赵:嗯,那个,你说广贺怎么回事情,发个什么文?我刚才没听清你什么意思。
  郝:嗯,哦,我其实也要再详细了解一下,也是听说了一下,也没什么大事,那个这事都没影响的,都过去了,这项目⋯⋯这我得详细了解下,我还不是特别清楚。
  9月17日,郝世新再次与赵泉通话。
  郝:厅那边发来个传真,就是说⋯⋯
  赵:喂。
  郝:哦,就是⋯⋯我们都是做这个行业嘛,大家项目都不是特别容易的,对吧?都是自己做自己的事情,你看你们这边是不是这些事情就不要搞了,比较好一点。因为我们是在广州做项目为主,你们主要是在上海做项目嘛⋯⋯现在各自在自己的地方做自己的项目这样是比较妥当的。
  赵:哦,是这个事情啊。
  郝:呵呵,对,因为刚才我给你打电话时候,说你们在湖北这块儿投标,需要我们支持,我们也可以嘛,对吧,这些都是没问题的,再说我们也想顺利地能够拿到这个项目、中到标,做好工程,我们上面也是这种想法。
  上午十点
  上海经纬在其举报信中还是有所保留,并未提及已经掌握了录音,着墨点放在了对其他五家投标方的异常报价分析上,认为据此足以得出这次投标存在围标、串标的重大嫌疑,但也放出了“狠话”:“但凡串标,总会留下各种各样的证据。比如说,有的投标商的投标文件是由别家代做的等等。本司确信如果贵局派员核实,一定能从投标文件中发现串标的许多证据。此外,本司已掌握了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组织实施串标的确凿证据。如果贵局需要,本司愿提供进一步证据。”
  针对上海经纬的举报,广东省交通厅9月28日召集相关各方进行核实调查。由于业主晚来,广东省交通厅纪检监察室的领导与相关各方闲聊时说,一些围标的证据很难查实,除非是录音、录像什么的。这时,上海经纬还是不露声色。
  当上午十点会议正式开始时,惊心动魄的一幕上演,一向不露声色的上海经纬开始发飙,围标的“铁证”摆到了交通厅的台面上。
  “大家都傻了。”赵泉说。
  庄炎告诉本刊记者,由于参会人员较多,当时没有现场播放录音,只是做了证据交换。
  广东省交通厅向本刊记者提供的当日会议纪要显示,上午10时,共有交通厅监察室、基建处、业主单位广贺高速、上海经纬四方9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上海经纬公司现场提供了一个光盘和一台MP3,二者内容相同,为经纬(化名)公司与被投诉人电话录音材料。
  庄炎说,郝世新确是新粤的人,“他承认打过电话给上海公司,也承认录音中的话是他说的。”
  当本刊记者询问,这到底算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庄炎说:“我不敢判断。”
  针对此事,本刊记者采访广东省交通集团,其党群工作部员工李永刚说,目前还没了解到具体信息,暂时不便回答。
  赵泉告诉本刊记者,据同行说,录音事件发生后,新粤公司非常恼火,随即炒掉了几名员工,目前新粤负责市场的经营班子几乎全部跳到了广州另一家同业公司。
  “围标惯犯”背后是否有张无形的网
  本刊记者通过网络检索发现,广东新粤围标劣迹早就有案可查,属于“惯犯”。
  2005年1月28日,浙江省交通厅发布的《关于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等八家单位在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浙交〔2005〕20号)中称,“2004年12月9日,在金丽温高速公路丽青段机电工程施工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第一合同段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和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2家单位有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新粤在9月4日还同时参加了另外一个标段的投标,也是如愿以偿成为中标第一候选人,目前其他四个标段都已发布中标通告,新粤确认已经中了另一个标。”赵泉告诉本刊记者,当日共开了五个标段,属于两类,一家公司在每一类中只能投一个。
  本刊记者在10月12日发布的《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交通安全设施及通信管道工程施工第41〜43标段中标候选人的公示》中看到,广东新粤以6904.5895万元的报价成为第42合同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从9月28日出示录音证据,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月,上海经纬的美好愿景并未出现。看着当天同时开标的另外四个标段都已如期发布中标公告,上海经纬愈来愈感到不妙。
  “在这个标段上他们不敢让新粤中标,但也不想让我们中标,目前就是想方设法让这次流标重新招标。”赵泉说,“如果没有一种力量给他们支持,他们怎么能挺那么久?这里面是否有一些官员涉入?我多次问交通厅的官员,是否有人违反工作纪律向新粤通风报信?没有人敢站出来回答这个问题。”
  赵泉说,对方目前的策略是让业主跳到前台,提出“重新招标”的请求。在11月25日业主第三次提出这种请求后,肇庆市交通局受理并已送交广东省交通厅。
  “据说业主要求‘流标’的主要法律条款是《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对此理由,赵泉感到气愤,“ 目前还没有‘中标’,哪来的‘中标无效’?如果第一候选人有问题就要重新招标,那还要第二、第三候选人干什么?如果让这个标流了,更能印证同时开标的其他四个标段也存在严重的串标、围标。”
  “哪些单位违法了?对他们作何处分?为何至今都未宣布?”赵泉告诉本刊记者。
  庄炎告诉本刊记者,交通厅收到举报材料之后领导非常重视,但由于这个标评标、开标均在肇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按照分工,目前已转交给肇庆市交通局处理,现在处理结果还没出来。
  当本刊记者谈到“厅那边发来个传真”的录音内容时,出现了以下对话:
  庄炎:你说的什么“传真”?我没听见过。
  记者:“厅那边发来个传真”为什么不调查?
  庄炎:我们没有发传真?
  记者:你没发传真不能表明别人没发传真。
  庄炎:我不知道。
  记者:你肯定没发传真?
  庄炎:我没发传真。
  记者:“传真”这个事件调查没调查?
  庄炎:(上海经纬)没给我们讲有“传真”。(录音)我听了,没听见有“传真”,那录音你们现在也可以听,吵得不得了,听也听不清。
  记者:这个电话不吵的,很清晰的。
  本刊记者现场播放上海经纬向《瞭望东方周刊》提供的清晰录音。
  记者:你现在听到(传真)了吗?
  庄炎:我只是听到“传真”两个字,其他我什么也听不清楚。
  庄炎:它(录音)现在是说有个传真由我们厅里发,发往哪里我听不清楚。是谁发传真、发往哪里我听不清楚。
  赵泉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上海经纬进行报复,让其为破坏行业潜规则付出代价,“但这肯定不是主要目的,如果是这样,他们完全可以在我们中标后施工过程中挑刺达到泄愤的目的。”
  “说白了,还是经济利益。”赵泉断言。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2-10-10 18:44
学习中--------------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0 20:05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工程施工招标中标无效后的法律处理问题
     
       回学以致用先生点名要求本人回答的问题

      首先声明本人不是“高人”,在该网站上对比“学以致用”先生资历,差的就太远了,应该说我只能是刚进小学的启蒙阶段。希以后不要再给我这个称谓,好好地在该网站上向网友们学习,以及多进行交流才是!
.......
      唐老师的评标阶段的处理意见,可以与我在37楼“还想展开思考的一个问题”结合思考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593&page=4
     还想展开思考一个问题:若此铁证在开标后马上交给招标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即在评标报告产生前,已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了,这个时候,广东新粤是不是属于投标无效,上海经达胜券是不是......?
    环环紧扣,不留任何破绽之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0 20:08
上海经纬、上海经达?
    不会这个也化名吧?
    广东新粤劣迹斑斑!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0 20:10
也恳请唐老师和楼主分析下378号案件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0 20:25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8042&page=2      11楼
    公示,并不是独立的环节,招标投标活动并不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公示、中标和合同签订7个环节。
     我给这个“环节”起的名字叫:中标人以及中标候选人排序公示(或者叫:中标人以及中标候选人公示,因为有候选,就应该有排序)。在这个环节,中标人是确定的,并不是预中标人,拟中标人等。中标人以及中标候选人公示是为了接受社会的监督,为了反腐败的需要。中标人以及中标候选人公示,也就是说中标人是谁要明确,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定出来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也是明确的,要公示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公示期间就可以接受社会的监督,当然,也有投标人以及利益关系人的监督。中标人的确定,并不会因为投诉的成立,中标无效的情况出现,而不能确定,也就是说,中标人的确定和中标人身份因为中标无效而取消是两码事,是两个时间点的东西。确定归确定,中标无效归中标无效。《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提法我觉得也是值得商榷的。(本人水平有限,请各位版主和老师批评指正) (2012年3月25日)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0-11 10:15
对业主 的疑问

对此案例分析说到,特别是唐老师的分析说了几种情况,都涉及业主(招标人);但是报道中,很少提及。

上述文章中间提到的几段话:


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在肇庆市怀集县与规划的国家高速公路汕昆高速公路汇合,由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是构筑大珠三角连通大西南的主干线,2006年广东省交通厅批复此项目投资概算为84.585亿元,其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业主控制价为1.72429069亿元

这个标的金额可以说是国内同类中最大的,“在这种‘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的行业能不轰动吗?可以说,全国70%的同行都来了。”】


这个项目是我们现在广州省交通集团下属的一个企业作为业主,我们实际上都是兄弟公司,我们本身也是交通集团下属企业,你知道吧?中间操作我们也有自己操作的方法,其实看这评分标准很复杂,真正我们自己操作起来是比较简单的,其实搞成这样是为了好看,说白了就是看起来很好看。
郝:赵总我说得很清楚,我们是把外围其他几家都理顺了,都没问题了。】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是广东交通集团旗下香港联交所上市企业广东南粤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3399. HK)控股公司,而作为这次招标业主的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由广东交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参股的合资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郝世新的“我们实际上都是兄弟公司”的说法则所言极是。】

9月4日,开标日如期而至,最终递交投标书的公司只有7家,有3家满足预审资格的公司并未出现在广东省肇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开标现场,这似乎印证了郝世新的话,“跟他沟通好了,他们投都不投了”。
虽然有所准备,但开标的结果还是令上海经纬大吃一惊。除上海经纬和广东新粤外,其他五家公司竟然都投了“自杀价”。
在上海经纬看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概率的技术分析,即使再考虑极端情况,低于1.435472亿元的投标是没有中标可能的,然而五家公司的报价都在1.37~1.38亿元,其中还有两家因为低于本次投标抽球后确定的最低限价而被确认为低于成本价的废标。
从报价差来看,相比业主的控制价1.72亿元的“亿元体”,有的公司报价差在10万元以内,更有甚者报价差仅为11213元,几乎接近“千元体”

这么明显的问题,即明明10家通过资格预审,可是,只有7家投标;自杀价投标的问题;都是广东新粤的人在活动?难道招标人不闻不问?!招标人有没有责任?有没有失职的地方?

不知,有关方面是如何让处理广东新粤的?其他几家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又是如何处理的?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10-11 22:1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还有一个疑问的地方:为什么被告是广东省交通厅呢?我已依法认定广东新粤中标无效。不存在行政行为错误啊?至于是重新招标,还是第二中标候选人顶上、补上,是招标人选择的,是招标人的权利。与我行政监督部门有什么关系呢?他该如何选择不 .. (2012-10-09 10:51)
         这就是争论招标投标法的部门法性质的意义所在了。如果招标投标法被定义为民商法,那被告就应该是招标人,在法院诉讼中走民事审判程序;如果被定义为经济法,那被告就是广东省交通厅,走行政诉讼程序。

  
         以我对招投标部门法的理解,这个案子的律师明显没抓住脉络。
        第一,起诉的时候,应该走民事案子路径,尽量避免把行政部门牵扯进来;第二,如果不得不走行政诉讼路子,就要查广东省交通厅的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查管辖,查广东省交通厅的具体监督依据和过程,等等,这里面肯定很有漏洞在;第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同时要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要申请法院暂停涉案招投标活动,尽量给招标人以压力。总之,要多点多层面依法给广东省交通厅和招标人压力,在持续压力下,原告才有谈判的筹码和回本儿的可能。

        以上的个人看法,纯粹猜测,其前提是法院能够中立判案,没有政治干涉。如果纠缠在重新招标或者依次序确定中标人的法条理解层面,原告人已经输了8成,因为这是法律理解问题,屁股坐在广东地面上的法院有一千个理由支持本地政府部门。

        我在胡说,谢绝跨省。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1 22:25
标题: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这就是争论招标投标法的部门法性质的意义所在了。如果招标投标法被定义为民商法,那被告就应该是招标人,在法院诉讼中走民事审判程序;如果被定义为经济法,那被告就是广东省交通厅,走行政诉讼程序。

  
         以我对招投标部门法的理解,这个案子的律师明显没抓住脉络。
.......
  对!(个人认为上海经达在选择被告是这方面,这与招法定义为民商法还是经济法没有关系)
   我在38楼已经提出这个观点:
     这就是一单行政诉讼案件,就算广东省交通厅败诉了,对于上海经达个人来说有什么意义?招标人还是选择了重新招标。促进广东省交通厅依法行政?促进各级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1 22:31
标题: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这就是争论招标投标法的部门法性质的意义所在了。如果招标投标法被定义为民商法,那被告就应该是招标人,在法院诉讼中走民事审判程序;如果被定义为经济法,那被告就是广东省交通厅,走行政诉讼程序。

  
&n .. (2012-10-11 22:12)
  也恳请您也对378号案件分析下,谢谢!还有我在28楼的疑问,也恳请您解答分析下!谢谢!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10-11 22:4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对!(个人认为上海经达在选择被告是这方面,这与招法定义为民商法还是经济法没有关系)
   我在38楼已经提出这个观点:
     这就是一单行政诉讼案件,就算广东省交通厅败诉了,对于上海经达个人来说有什么意义?招标人还是选择了重 .. (2012-10-11 22:25)
       我的意思是:这个案子,律师打错了,方向性错误,法律理解无论如何争论,结局都一样。


       另: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出现违法行为,是依次序确定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这是招标人的权利。至于说,没违法的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的成本损失,在法律上是有救济手段的,即申请招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第一名违法,排名第二的未违法中标人候选人期望中标,这种可期待利益损失在缔约过失责任项下,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因为归根到底,即使发布了中标结果公示,其时的招投标活动也仍然处于要约阶段,还没发布中标通知书,没进入承诺阶段,合同关系仍然没建立。您总不能因为和中奖彩票差了一个号码,就起诉体彩中心,要求把奖金给自己吧,当然这只是一个类比。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10-11 22:57
令赵泉(化名)哭笑不得的是,他在广东省交通厅似乎有了“录音王”的称谓。
  他每次去广东省交通厅纪检监察室询问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项目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投标处理进展时,监察室的领导都会问候和提醒他:“是不是又来录音啦?这可是党政机关,录音是违法的。”
————————
   
       根据证据规则,民事案件可以用录音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案件项下,行政机关只能提交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时的证据,不得在行政诉讼提起后补充完善证据,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机关的偷录证据,法律并没有禁止使用,从行政法立法原意讲,法院理应采用。

       所以,这位监察室主任的党政机关录音违法说,没有道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1 23:00
标题: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令赵泉(化名)哭笑不得的是,他在广东省交通厅似乎有了“录音王”的称谓。
  他每次去广东省交通厅纪检监察室询问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项目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投标处理进展时,监察室的领导都会问候和提 .. (2012-10-11 22:57)
   哈哈,楼上提到这个,我第一次看贴的时候,我也持怀疑态度,本想查下相关规定,忙起来忘记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1 23:01
标题: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令赵泉(化名)哭笑不得的是,他在广东省交通厅似乎有了“录音王”的称谓。
  他每次去广东省交通厅纪检监察室询问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项目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投标处理进展时,监察室的领导都会问候和提 .. (2012-10-11 22:57)
    79楼的帖子,还得请您解答下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10-12 09:21
对于涉及投诉、质疑(异议)的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态度和决定往往导向招标人,特别是行政监督部门往往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时,行政监督部门的影响将会更加明显,因此,告行政监督部门就可理解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2 09:59
老百姓好理解,代理律师作出这样的选择,我个人认为不太好理解!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0-19 09:10
这个案例很有意思,值的认真分析探讨。

我已经另外发帖。

下面,把有关疑问提出,请教楼主和大家。


关于二广高速招标几个非关键问题的疑惑

楼主的文章,已经非常详尽的介绍和分析了案情,特别是关键问题——是“重新评标”还是“重新招标”的争议。

但是,我在查询有关信息时,却对一些非关键的问题,疑惑不解。请看:

1、对广东新粤的处理“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行为”。是个什么问题?

这样的处理,有和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中,有这种规定吗?它与楼主介绍的“串通投标”有什么不同?

省交通运输厅对采取不正当行为投标进行查处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01209

近日,省交通运输厅以《关于对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的通知》(粤交基〔20101427号)对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全省通报批评,自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其在广东省内的投标资格,并按规定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20099月,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标段施工投标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行为,被投诉举报,查证基本属实,被交通运输部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禁止参与该标段的重新招标。20106月,肇庆市交通局对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了在肇庆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的处理。

通报指出,该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秩序,损害广东省交通行业形象,性质恶劣。要求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督促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认真整改,依照有关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对该单位和相关管理单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通报要求,希望各从业单位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诚实守信,自觉维护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招投标秩序。

保存时间:2012/10/17
原标题:文字报道 - 省交通运输厅对采取不正当行为投标进行查处
http://www.moc.gov.cn/st2010/guangdong/gd_jiaotongxw/jtxw_wenzibd/201110/t20111012_1075964.html




关于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项目机电工程第47标招投标情况的通报

发布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撰写时间:2010-12-21  

关于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项目机电工程第47标招投标情况的通报

在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项目机电工程第47标招投标过程中,以下投标人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递交的业绩、证明材料有虚假情节等行为,按照国家、省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现通报如下:

一、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项目机电工程第47标投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且递交的业绩、证明材料有虚假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 ……

希望各单位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严格执行国家、省招投标法规,强化招标过程管理。

00年六月二十二日

保存时间:2012/10/10
原标题: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
http://www.zhaoqing.lm.molss.gov.cn/sjtjgcly/cydwgkxx/blxwjlxx/201012/t20101221_54816.htm

【转载者注 :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0-19 09:12
2、这样的投标资格条件算什么?

2010年 2 月 25 日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布的《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标段施工招标公告》中,提出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4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3.5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以后);本次施工招标不接受下列单位的投标:

3.5.1原已通过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资审而未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3.5.2涉嫌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第47标段围标、串标的投标单位;

3.5.3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第37标段的中标人。

我们从楼主的文章介绍得知,该标段有10家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最后投标的有7家,除了广东新粤和上海经达以外,有5家投了“自杀价”。而据另外文章介绍,9月28日,招标人就新达公司的举报召开了情况说明会,会议上,招标人向新达公司透露:工程评标结果是共有5家公司为有效投标,广东新粤和新达公司分别为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

那么,是不是除了广东新粤被举报查实而被取消投标资格以外,其他4家也被取消资格?

另外,没有参加投标的其余3家,是被认为“配合广东新粤串标,不来了”,还是觉得,这里问题太复杂,惹不起,躲得起;

取消没有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有法律依据吗,公平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0-19 09:14

3、有关招标人的问题

本标段的招标人是 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据资料介绍,项目金额约1.7个亿。

自行招标,经过批准吗?其金额比住建部的招标代理的乙级资质还要高,应该有什么样的技术能力,经过什么样的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这,这是一个标段,该业主一共招标总金额多少?

也许,本人老年痴呆;总之,非关键问题,也让本人糊涂,特请大家帮助查询,查找分析!!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10-19 10:41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2、这样的投标资格条件算什么?

在2010年 2 月 25 日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布的《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标段施工招标公告》中,提出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4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 .. (2012-10-19 09:12)
据了解,政府层面采用了相对模糊的处理方式,这些企业没有参与投标,但并没有受到广东新粤一样的公开处理,当然,由于缺少资料,这些情况本人并没有逐一核实。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10-19 10:45
对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的情况非常普遍,交通部的范本做得较为完善,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自行招标达到一定条件招标人可以采用。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10-19 10:48
一般来说,国道主干线项目或纳入国家重点项目的高速公路,在立项时招标组织形式,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对于纳入省重点项目的高速公路,在立项时招标组织形式,由省发改委批准。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0-19 13:02
3.5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以后);本次施工招标不接受下列单位的投标:

3.5.1原已通过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资审而未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3.5.2涉嫌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第47标段围标、串标的投标单位;

3.5.3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第37标段的中标人。

以上这些可能找不到法律依据,但在实际中,这些是大量采用的。通过资格预审没来投标的,若采用的是有限数量制,就导致投标人数量少于招标人预期,也就是招标人选择的余地少了,竞争程度减低,所以有些地方对这样的单位是有处罚的。涉嫌围标串标,重新招标时当然不能再来,但这么写在公告里的还没见过,我们这里都是招标办给我们说一下,这些单位不卖给他们就是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0-24 09:02
对“二(连浩特)广()高速公路项目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因第一中标候选人涉嫌串标而流标,引发第二中标候选人上海经达诉广东省交通厅行政行为错误案”的初步分析

    一、主要情节:

120095,招标方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贺高速)对外发布了二(连浩特)广()高速公路项目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以下简称怀三高速机电工程)的招标公告。【点评:说明这是有关公开招标的项目】

27月下旬,广贺高速向通过怀三高速机电工程47标段资格预审的10家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10家受邀人包括上海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经达)和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新粤)。

38月中旬,广东新粤多次通过打电话方式向上海经达提出配合投标,上海经达予以了拒绝并对通话进行了录音。

494日,开标日如期而至,最终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只有7家,除上海经达和广东新粤外,其他五家单位竟然都投了没有中标可能的自杀价,其中还有两家单位投标报价低于现场抽取下浮系数后确定的最低限价而当场被废广东新粤投标报价排名第一,上海经达排名第二。

5914日,一封题为《如此异常的开标结果背后隐藏着什么》的投诉信以特快专递方式,由上海经达发往广东省交通厅。(915日签收)【点评:是否正式投诉,举报?】随后,928日,上海经达将串标的电话录音铁证摆到了广东省交通厅的台面上。

广东省交通厅向本刊记者提供的当日会议纪要显示,上午10时,共有交通厅监察室、基建处、业主单位广贺高速、上海经纬四方9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上海经纬公司现场提供了一个光盘和一台MP3,二者内容相同,为经纬(化名)公司与被投诉人电话录音材料。

9月28日,招标人就新达公司的举报召开了情况说明会,会议上,招标人向新达公司透露:工程评标结果是共有5家公司为有效投标,广东新粤和新达公司分别为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


620091022日,省交通厅确认广东新粤涉嫌串标导致中标无效,同意广贺高速提出的经肇庆市交通局初审的重新招标的申请

(7)查询到,2010-2-24业主方面发布招标公告(没有“重新”的字样)。其中,资格条件说明:

3.5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以后);本次施工招标不接受下列单位的投标:

3.5.1原已通过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资审而未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3.5.2涉嫌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第47标段围标、串标的投标单位;

3.5.3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第37标段的中标人。

问题:尚没有公布“中标人”,这里指的是谁?广东新粤,还是上海经达?

    820103月17日广东省交通厅向新达公司发出《关于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复函》,告知依据《广东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40条规定,同意重新招标,并禁止广东新粤投标。于是,新达公司决定将广东省交通厅告上法庭。


92010年6月2日,广贺高速在广州市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了重新招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7天)
本人查询到,中标候选人为:北京云星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其价格为: 15105.1131 15105.1998 14961.4979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0-24 09:11
二、初步分析:

2.1 进一步学习《招标投标法》,我的认识明确了


2.2 其他专家的参考文章

2.2.1 清华大学教授 王纂正2006年,在首届招标投标高层论坛上的书面发言(摘录)

2.2.2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2012-10-09 转发的文章《标书算术性错误能否澄清》(原载“中国招标采购管理”杂志创刊号,作者是徐振龙。其中,说到:
2.2.3 陈川生老师在《评标专家指南》一书的第二修订版里,也分析了类似的案例,我选择了两个。请看扫描图: 以上内容,另外发帖,请参看: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9389&page=2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0-24 09:13
2.3 案例的具体问题的分析 (修订版)

据汪才华等网友提供的以及搜索到的资料介绍而进行的初步分析:

【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在肇庆市怀集县与规划的国家高速公路汕昆高速公路汇合,由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是构筑大珠三角连通大西南的主干线,2006年广东省交通厅批复此项目投资概算为84.585亿元,其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业主控制价为1.72429069亿元。】

而当时投标开标的结果,是广东新粤投标报价(1.53039960亿元)排名第一,上海经达(1.55842022亿元)排名第二。

我计算了一下,广东新粤的报价相当于控制价的89%;上海经达的报价相当于控制价的90%

应该说,这种报价,是“有竞争力”的报价。

怎样看投标不缺乏明显竞争?

我以为,主要是三条:

第一,看参与投标的过程,是否一竞争的态度参与;

第二,看报价,是否合理,是否能够被招标人接收;

第三,看是否遵纪守法;投标文件没有重大原则性错误,如有个别问题,可以通过澄清、更正来解决。

而广东新粤,由于被疑串标,被取消资格;于是,只剩下上海经达一家。而能否正确的对待这一家,是真正理解和正确执行《招标投标法》的关键。

分析一下通过资格预审的10家潜在的投标人,有四种态度:

A、广东新粤,以竞争的姿态参加投标,志在必得;但是,实际上组织了“串通投标”,属于不正当竞争。

B、有5家参加投标,但是,报了“自杀价”,实际上是配合广东新粤的“串通投标”;

(当然,细节不一定准确,因为,据说,总共有5家被认为是“有效标”)

C、有3家潜在的投标人没有参加投标;是什么原因?是配合新粤的串通投标?还是认为这次招标投标内定,“惹不起,躲得起”,来了也没有意思

D上海经达,在明明知道有人在拉人、搞“串通投标”的情况下,不仅拒绝配合串标,而且积极参加投标活动。为什么它会积极参加?我想,主要是两条(一个是对自己的实力有信心,认为可以和其他人竞争;再一个,是对“招标”这种方式的信任。这种态度,正是对于《招标投标法》所宣传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极大信任!是应该肯定的和大力宣扬的!

可惜的是,广东的有关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如同代理律师所言,不再重复),以部门政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为依据,决定重新招标。这就否定了招标投标法》确定的原则,否定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有竞争力的投标的中标的可能性。也就无形中损害了对“阳光招标”的信任;今后,再遇到类似的情况,人们是会积极的投标呢,还是更相信实际上存在的潜规则”呢?!

而在广东新粤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否定后,上海经达的90%的低于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也应该是可以接收的。

如果,评标委员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否定后,就要“重新招标”;那么,排名还有什么意义?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0-24 09:14
、几个非关键问题的疑惑:

汪才华网友的文章,已经非常详尽的介绍和分析了案情,特别是关键问题——是“重新评标”还是“重新招标”的争议。

但是,我在查询有关信息时,却对一些非关键的问题,疑惑不解。请看:

4.1 该项目预算金额1.7亿,招标人是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也就是说,自行招标,不要招标代理。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1.5个亿的项目,方可由乙级招标代理实施,以上项目,应该有甲级招标代理实施;自行招标,仿照其资格,经由审批。我不知道交通部的规定如何?该项目是否自行招标经过审批,广贺高速的能力如何?

如果说,交通部对于高速公路项目,很多是自行招标的,那么,对于其他行业,是否不公平?

    对广东新粤的处理“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行为”。是个什么问题?

这样的处理,有和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中,有这种规定吗?它与楼主介绍的“串通投标”有什么不同?

4.2 关于省、市交通部门的处理通知

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10-12-21 发出通告称

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项目机电工程第47标投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且递交的业绩、证明材料有虚假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省交通运输厅对采取不正当行为投标进行查处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01209

近日,省交通运输厅以《关于对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的通知》(粤交基〔20101427号)对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全省通报批评,自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其在广东省内的投标资格,并按规定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20099月,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标段施工投标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行为,被投诉举报,查证基本属实,被交通运输部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禁止参与该标段的重新招标。20106月,肇庆市交通局对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了在肇庆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的处理。

通报指出,该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秩序,损害广东省交通行业形象,性质恶劣。要求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督促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认真整改,依照有关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对该单位和相关管理单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通报要求,希望各从业单位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诚实守信,自觉维护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招投标秩序。

保存时间:2012/10/17
原标题:文字报道 - 省交通运输厅对采取不正当行为投标进行查处
http://www.moc.gov.cn/st2010/guangdong/gd_jiaotongxw/jtxw_wenzibd/201110/t20111012_1075964.html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这个说法,颇为新颖。

汪才华网友转发的文章,上海经达认为,广东新粤是“串通投标”。网友们得出的也是这个概念。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交通局的定性为独特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把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责任化解了,把串通投标人的经济处罚,化解成了一纸通报批评。这,恐怕不是对待招标投标法的正确态度吧 ?!

而且,本人不理解的问题在于:自从2009年9月4日项目开标,9月14日广东新粤被举报,到2010-12-21市交通局处理决定,历时一年多;这样的串通投标处理起来就这么难吗?广东新粤一年多的时间里,是不是仍然投标中标??

     2/这样的投标资格条件算什么?

2010年 2 月 25 日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布的《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第47标段施工招标公告》中,提出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4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3.5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以后);本次施工招标不接受下列单位的投标:

3.5.1原已通过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机电工程资审而未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3.5.2涉嫌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第47标段围标、串标的投标单位;

3.5.3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第37标段的中标人。

我们从楼主的文章介绍得知,该标段有10家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最后投标的有7家,除了广东新粤和上海经达以外,有5家投了“自杀价”。而据另外文章介绍,9月28日,招标人就新达公司的举报召开了情况说明会,会议上,招标人向新达公司透露:工程评标结果是共有5家公司为有效投标,广东新粤和新达公司分别为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

那么,是不是除了广东新粤被举报查实而被取消投标资格以外,其他4家也被取消资格?

另外,没有参加投标的其余3家,是被认为“配合广东新粤串标,不来了”,还是觉得,这里问题太复杂,惹不起,躲得起;

取消没有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有法律依据吗,公平吗?



4.3有关关系

公开资料显示,广东新粤是广东交通集团旗下上市企业南粤物流的控股公司,第47合同段的业主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为广东交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参股的合资公司。

而这里,广东交通厅,市交通局,和业主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都有怎样的关联?


     有关招标人的问题

本标段的招标人是 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据资料介绍,项目金额约1.7个亿。

自行招标,经过批准吗?其金额比住建部的招标代理的乙级资质还要高,应该有什么样的技术能力,经过什么样的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这,这是一个标段,该业主一共招标总金额多少?


本人感到,在查询有关信息的时候,觉得这个项目的招标信息不很规范:项目招标,没有编号(如;常规的GHGS-2009-47)其中,GHGS是广贺高速的汉语拼音的缩写。这样,我查询广贺高速47标段的时候,就能看到,那些是第一次招标,哪些是招标失败的公告,哪些是第二次招标……不像现在,查不清楚……

也许,本人老年痴呆;总之,非关键问题,也让本人糊涂,特请大家帮助查询,查找分析!!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0-24 17:14
4.1 该项目预算金额1.7亿,招标人是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也就是说,自行招标,不要招标代理。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1.5个亿的项目,方可由乙级招标代理实施,以上项目,应该有甲级招标代理实施;自行招标,仿照其资格,经由审批。我不知道交通部的规定如何?该项目是否自行招标经过审批,广贺高速的能力如何?

上面发的太多,没仔细看,仅就这点发点看法:
仅从您发的资料来看,从哪里看到是自行招标?招标人是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就说明是自行招标吗?这个看法是错误的。招标人是业主,永远都不会变,无论是否委托了代理。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10-24 21:50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4.1 该项目预算金额1.7亿,招标人是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也就是说,自行招标,不要招标代理。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1.5个亿的项目,方可由乙级招标代理实施,以上项目,应该有甲级招标代理实施;自行招标,仿照其资格,经由审批。我不知道交通部的规定如何?该项目是否自行 .. (2012-10-24 17:14)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5号令)第四条规定: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应当具有编制招标
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
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
务人员;
    (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10-24 21:52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一个没有硬性条件的规定,作为高速公路招标人的业主,其条件都能达到,因此,自行招标的现象非常普遍,即便是委托招标,多是交通系统内部的招标代理公司,合理合法地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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