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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低于成本价的另一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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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2-10-10 19:05
标题:
低于成本价的另一种解释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百分之七十
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百分之三十
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0-11 08:17
有出处和依据吗;
曾看到一个案例,采购信息类产品,某一家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家,澄清时解释:公司新推出的活动,只要承诺在网时间达到*****,即可获赠相应设备。该设备恰好是采购人所需。所以,我感觉,只要是低的合理就行;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10-15 10:59
不矛盾。
楼主的方式能作为一种参考,但在评标时作出低于成本价决定时,应当让相应投标人给予解释,当投标人能给予合理解释时,应从其解释。
只有当投标人不能合理解释,而其报价又达到楼主所表述的情形时,评标专家才可考虑是否将其作为低于成本价。
作者:
mary418
时间:
2012-10-17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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