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低于成本价的另一种解释 [打印本页]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2-10-10 19:05
标题: 低于成本价的另一种解释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0-11 08:17
有出处和依据吗;
曾看到一个案例,采购信息类产品,某一家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家,澄清时解释:公司新推出的活动,只要承诺在网时间达到*****,即可获赠相应设备。该设备恰好是采购人所需。所以,我感觉,只要是低的合理就行;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10-15 10:59
不矛盾。
楼主的方式能作为一种参考,但在评标时作出低于成本价决定时,应当让相应投标人给予解释,当投标人能给予合理解释时,应从其解释。
只有当投标人不能合理解释,而其报价又达到楼主所表述的情形时,评标专家才可考虑是否将其作为低于成本价。
作者: mary418    时间: 2012-10-17 10:59
新手来学习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