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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电梯招标中的出现的异常现象纠结 [打印本页]

作者: 石水    时间: 2012-10-11 21:43
标题: 为电梯招标中的出现的异常现象纠结
电梯项目招标,4家投标单位,1家因为未故被拒绝投标,2家投标价格超过最高限价,只剩1家合乎符合性评审要求的单位(姑且称作A单位吧)。按说应该由A单位中标,但现在比较拿不定的问题有:
1、A单位是二线品牌中的二线;
2、2家超过拦标价的单位如此行为,是不是为了给A单位当托?
3、查看投标资料和投标保证金,没有发现串标嫌疑。
请问:可不可以废掉此次招标,重新组织
作者: 石水    时间: 2012-10-11 22:13
开标时,1家单位被拒绝投标后,2家超过拦标价的单位是否可以作为有效标?如果不是有效标,那么是不是就可以理所当然的予以终止招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1 22:17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A单位,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法,招标失败)
         即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应予废标。(政府采购法,废标,)
        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拦标价(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是不是托不好说。若这两家都是A投标人的托,我只能说我没有见过这么笨的托!这是坑爹的托!
       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重新招标(招法的做法)
       应予废标,废标后,招标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1 22:3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A单位,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法,招标失败)
         即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 .. (2012-10-11 22:17)
  标注为红色这段话后面“加上”(政府采购法的做法)。抱歉
作者: 石水    时间: 2012-10-11 22:4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A单位,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法,招标失败)
         即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 .. (2012-10-11 22:17)
是不是说:虽然招标文件没有把拦标价作为废标条款,但也应当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1 22:57
标题: 回 石水 的帖子
石水:

是不是说:虽然招标文件没有把拦标价作为废标条款,但也应当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呢?
   一般情况下,若招标文件没有将某种情况列入否决投标的情形(即你说的废标,规范点,今后改成否决投标吧)的,评标委员会不能将之列为否决投标的依据。应该是这样理解!
    但类似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等,就是您所说的,都是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响应,其投标文件都应该被否决。(这可见《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当然这条比较空洞)
    现在,业内对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是否否决投标有不同意见,我个人认为应当否决决投标。
    另,您提到的拦标价(今后规范点,我们说最高投标限价吧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之一,您可看看《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也就是说,投标文件违反招法和实施条例强制性规定的,就算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是否否决投标,评标委员会同样会按照这些规定否决投标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作者: 石水    时间: 2012-10-11 23:1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一般情况下,若招标文件没有将某种情况列入否决投标的情形(即你说的废标,规范点,今后改成否决投标吧)的,评标委员会不能将之列为否决投标的依据。应该是这样理解!
    但类似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等,就是您所说的,都是 .. (2012-10-11 22:57)
偷个懒,请问在哪个文件中可以查到被否决的标不能作为有效标,并因此导致有效标数少于3家(邀请招标)而流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2 08:28
招法第42条、政府采购法第36条、七部委12号令27条、财政部18号令第57条!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江南虹霓    时间: 2012-10-12 08:42
被否决的标就是无效标,一种意思,无需法律去说明。
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重新组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任何人都提不出什么质疑。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10-12 11:25
不能废标吧?
根据招投标法,还应证明仅剩的这家价格明显缺乏竞争,但既然你设了最高限价,他的报价又在限价以内,则不能认为其明显缺乏竞争。
所以,应该继续评标并授予A中标。
虽然你主观上不乐意,但游戏规则就是这样的,不仅约束投标人,同时还约束招标人。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0-12 11:29
只要评标委员会认为缺乏竞争性就行了,无需其他证明。
实际上这个权力在招标人,只要招标人代表认为有竞争性就继续评;他认为没有竞争性就全部否决。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2-10-12 18:55
没什么异议,废标重新招标。

提醒你注意的是,我怀疑你的最高限价可能定的不准确。
作者: 石水    时间: 2012-10-12 21:22
标题: 回 gangshuibao 的帖子
gangshuibao:没什么异议,废标重新招标。

提醒你注意的是,我怀疑你的最高限价可能定的不准确。 (2012-10-12 18:55)
限价和市场上的一般设备行情差不多
作者: 石水    时间: 2012-10-12 21:25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只要评标委员会认为缺乏竞争性就行了,无需其他证明。
实际上这个权力在招标人,只要招标人代表认为有竞争性就继续评;他认为没有竞争性就全部否决。 (2012-10-12 11:29)
评委会认为应由A单位中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2 21:27
请问事发所在地?
作者: 石水    时间: 2012-10-13 20:2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请问事发所在地? (2012-10-12 21:27)
就在北京,单位自行组织招标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2-10-13 20:26
标题: 回 石水 的帖子
石水:限价和市场上的一般设备行情差不多 (2012-10-12 21:22)
不太同意!电梯属特殊设备,配置的高低、装饰装修不同、有无进口配件等差价很大,一般人根本无法估价。
作者: 石水    时间: 2012-10-13 20:53
标题: 回 gangshuibao 的帖子
gangshuibao:不太同意!电梯属特殊设备,配置的高低、装饰装修不同、有无进口配件等差价很大,一般人根本无法估价。 (2012-10-13 20:26)
参照一线品牌价位较低的设备设定的最高限价
作者: 石水    时间: 2012-10-13 21:3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招法第42条、政府采购法第36条、七部委12号令27条、财政部18号令第57条!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2012-10-12 08:28)
再打扰一下:
招法42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并没有明确有效标少于3家应重新招标。本项目招标活动是依据招法、而非采购法组织的,因此,就此项招标而言,是否可以理解,在法律层面(狭义,不包括法规,即部委令),没有强制性重新招标的依据。
作者: 天假卡雇人    时间: 2012-10-23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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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23 10:47
标题: 回 石水 的帖子
石水:再打扰一下:
招法42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并没有明确有效标少于3家应重新招标。本项目招标活动是依据招法、而非采购法组织的,因此,就此项 .. (2012-10-13 21:32)
      可以这样理解!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说我只看招法,招法没有的规定的,我都可以做或者不做就有点偏面了。
    您说的法律,说白了,就是招法了。后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他进行细化是允许的,是必要的。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10-25 10:35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只要评标委员会认为缺乏竞争性就行了,无需其他证明。
实际上这个权力在招标人,只要招标人代表认为有竞争性就继续评;他认为没有竞争性就全部否决。 (2012-10-12 11:29)
不一定。
本人招过一个标,三家投标,废一家后还剩两家,后来专家决定流标了。
其中未废的一家后来投诉了,投诉的理由是该单位的报价是合理的,不属于“明显缺乏竞争”,后来纪委的调查,幸好本人在流标前已研究过该单位“明显缺乏竞争”的理由。但该案例也说明,评标专家不能想当然的流标,还是要找出剩余有效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理由的,否则,目前投标单位对此还意识不强,不代表以后人家不投诉。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10-25 22:28
感觉又回到以前的老问题,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情况处理上,这个还是看评委会的意思吧。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2-10-26 07:2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A单位,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法,招标失败)
         即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 .. (2012-10-11 22:17)
用词规范精准,观点准确,支持你的说法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0-26 08:54
标题: 回 lwl222888 的帖子
lwl222888:

不一定。
本人招过一个标,三家投标,废一家后还剩两家,后来专家决定流标了。
其中未废的一家后来投诉了,投诉的理由是该单位的报价是合理的,不属于“明显缺乏竞争”,后来纪委的调查,幸好本人在流标前已研究过该单位“明显缺乏竞争”的理由。但该案例也说明,评标专家不能想当然的流标,还是要找出剩余有效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理由的,否则,目前投标单位对此还意识不强,不代表以后人家不投诉。
何为有竞争性?谁有权判定?只有评标委员会。
我们这里招标办认为,有效标不足三家,这个现象本身就说明缺乏竞争性。所以我们这里评标(按本地范本),有效标不足三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证明有竞争性才可以评下去。流标不需要任何证明,本人已经招过无数这种标了。有些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开标的项目,专家看完技术标后认为有串标嫌疑,就只剩下两个有效标了,在不开商务标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否决所有投标,本人刚开了一个这种标,电梯。我也想让专家评下去,可专家不肯。
作者: cchtall    时间: 2012-10-26 10:31
否是具有竞争性,本来就是评委会才有的权力,让他们去判断。
作者: cehgpvmj    时间: 2012-11-2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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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2-11-6 11:22
单位自行组织招标,也需按照招投标法实施。建议再看一下地方法规有何要求。
另建议核实招标文件与最高限价,充分做好重新招标的支持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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