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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3家投标单位2家涉嫌串标,是否应当重新招标 [打印本页]

作者: 石水    时间: 2012-10-13 21:38
标题: 3家投标单位2家涉嫌串标,是否应当重新招标
一分项工程邀请招标,3家投标单位,评委会发现2家单位投标报价在子目内容、排序等方面高度一致,虽然工程量略有不同,仍判定涉嫌串标,并因此废标。同时判定唯一的一家单位中标。
请问:是否应以有效标数量不足3家的理由流标,重新组织招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4 09:08
   若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我相信100%的评标委员会都会否决全部投标,即招标失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楼主可以看看这个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6414&page=1
作者: 石水    时间: 2012-10-14 11:1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若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我相信100%的评标委员会都会否决全部投标,即招标失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楼主可以看看这个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6414&page=1 (2012-10-14 09:08)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我也是觉得应该否决,重新组织招标。因为如果让剩下的一家顺位中标,那么今后投标单位搞围标办法就简单多了!
作者: zqmi2012    时间: 2012-10-14 15:59
现在什么部门都是摆设,不过还得真的去问问,试试看吧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10-14 16:10
关于三家投标其中有两家串标是否重新招标的问题
  我认为只要这一家有效标,未参与和其他两家串标,而且他的投标不缺乏明显竞争(投标报价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时,判定这唯一一家单位中标的做法是对的,否则就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他是不公正的!特别是通过开标,他的投标价格等已经公开,再重新招标他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0.14.
作者: 石水    时间: 2012-10-14 17:03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三家投标其中有两家串标是否重新招标的问题
  我认为只要这一家有效标,未参与和其他两家串标,而且他的投标不缺乏明显竞争(投标报价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时,判定这唯一一家单位中标的做法是对的,否则就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之 .. (2012-10-14 16:10)
《招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说得非常原则,难以看出重新组织招标的不妥之处。
请问唐老,还有更明确具体的依据吗?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10-14 18:53
好像对这种情况分类处理。
一类是项目施工紧急,投标单位的报价(未明显串标的那家,此处只能说未明显串标,是否串标很难讲)合理,不超预算,具备一定的报价优势,可以接受;
一类是项目不紧急,比如某西部公路施工,招标时间为冬天,而施工期(春冬季不适宜施工)是春末夏初,一般要重新招标。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10-15 08:4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若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我相信100%的评标委员会都会否决全部投标,即招标失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楼主可以看看这个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6414&page=1 (2012-10-14 09:08)
不一定。
如果是我评标的话,我一般会选择继续评标。
除非发现最后一家的报价有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否则,仍会授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0-15 09:24
“投标报价在子目内容、排序等方面高度一致,虽然工程量略有不同”。
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子目内容、排序高度一致也没多少不对,工程量更是不会不同。
如何据此判断就是串标、围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5 09:52
楼主没有说是工程量清单方式报价,而且是分部工程,邀请招标。招标人可能没有提供工程量,让投标人自己计算,若采用统一计价规范,同一计价软件,出来的东西基本一致,也是正常的。(传统模式和现用模式计价方式的结合体?)。
     貌似,楼主交代的情况还真的不够详细。
     从楼主提供的情况来看,这应该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10-15 10:31
再谈三家投标其中有两家串标是否重新招标的问题
  回石水先生的问题。
  请见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本暂行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评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理解:“如果有效标有明显竞争,评标委员会就不能否决全部投标。”我在上个帖子提到的:“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的有效投标,既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又表现了竞争,就应将该标授予这个有效标。否则对他是不公正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0.15.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10-15 11:23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三家投标其中有两家串标是否重新招标的问题
  回石水先生的问题。
  请见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本暂行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评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 .. (2012-10-15 10:31)
同意唐老观点。
我对“规定”的理解与唐老略有不同,个人认为应理解为“如果不能认为有效标明显缺乏竞争时,评标委员会就不能否决全部投标”。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0-15 11:58
楼主此类具体个案问题,论坛有不少。
我总是认为,对此类问题,别人是不可能有具体的、统一的答案的。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我要作出具体的回答,是一定要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否则,只能“无可奉告”。
作者: 悦枫810    时间: 2012-10-15 14:50
关键在于评标委员会有权利认定认定围标串标的事实吗?
众所周知,招标两个很难认定的实质性条款:1、弄虚作假,2、低于成本价,3、围标串标。其中低于成本价这块,本人招过近千个标,很多朋友也是采购或招标代理的,从来没听说过用这条废的,因为没人敢认定。弄虚作假及围标串标因为罪名相对大,涉及按条例处罚响应投标人,一般都是由监管部门认定,且时间长、证据必须充足,所以单单是评标委员会认定,即使有证据最好也不要因为这个废。
就这个案例来说有一种可能,3家中另外两家是来围中标的那家的,因为两外两家想中的话不会傻到文件做一样,一般只有陪标的文件才会雷同(因为懒得做),笔者也曾做过。
所以你这个标想稳妥的话还是别用这个废吧
作者: 石水    时间: 2012-10-15 18:4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楼主没有说是工程量清单方式报价,而且是分部工程,邀请招标。招标人可能没有提供工程量,让投标人自己计算,若采用统一计价规范,同一计价软件,出来的东西基本一致,也是正常的。(传统模式和现用模式计价方式的结合体?)。
      .. (2012-10-15 09:52)
清单招标也不可能一致,比如综合单价分析就是个性化的东西
作者: 石水    时间: 2012-10-15 18:54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三家投标其中有两家串标是否重新招标的问题
  回石水先生的问题。
  请见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本暂行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评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 .. (2012-10-15 10:31)
唐老,按照逻辑,“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可以得到的断定应是“评标委员会如果不否决全部投标,说明投标不缺乏竞争。”
你的回答——“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理解:“如果有效标有明显竞争,评标委员会就不能否决全部投标。”属于通过否定前件,推断出否定后件的推理方式,违反了逻辑推理原则。
在此认为您的这个观点不能成立。
作者: 石水    时间: 2012-10-15 18:58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楼主此类具体个案问题,论坛有不少。
我总是认为,对此类问题,别人是不可能有具体的、统一的答案的。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我要作出具体的回答,是一定要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否则,只能“无可奉告”。
(2012-10-15 11:58)
此案例已很具体了。
作者: 石水    时间: 2012-10-15 19:03
标题: 回 悦枫810 的帖子
悦枫810:关键在于评标委员会有权利认定认定围标串标的事实吗?
众所周知,招标两个很难认定的实质性条款:1、弄虚作假,2、低于成本价,3、围标串标。其中低于成本价这块,本人招过近千个标,很多朋友也是采购或招标代理的,从来没听说过用这条废的,因为没人敢认定。弄虚作假及围标串标因 .. (2012-10-15 14:50)
我也是这个想法,这样最保险。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0-16 09:37
标题: 回 石水 的帖子
石水:

此案例已很具体了。
你是当事人,可能认为是具体了。
在我看来,还有很多具体情况不了解,最起码,我还没有看到你的招标文件和3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再说,不同的人看同一份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可能会有不尽相同的发现,从而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0-16 10:05
楼主提出的问题,引起热议;

但是,我觉得,情况交代的还不够清楚:

楼主所说的项目是法定招标,还是自愿招标 ?

楼主所说的项目,是哪一种类型 :如,道路施工;房建;装修等等?

楼主问:【请问:是否应以有效标数量不足3家的理由流标,重新组织招标? 】

你的角度,是招标人,招标代理,还是投标人?

只有更了解情况,才能给出更具体的参考意见。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0-18 08:24
标题: 回 石水 的帖子
石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我也是觉得应该否决,重新组织招标。因为如果让剩下的一家顺位中标,那么今后投标单位搞围标办法就简单多了! (2012-10-14 11:18)
是的,以后围标的新方式,自己规矩,另外,两家弄得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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