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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招投标到工程结算环环有黑幕 [打印本页]

作者: Iyouzi    时间: 2006-10-20 09:02
标题: 从招投标到工程结算环环有黑幕
  知情人士披露工程建设领域六大腐败环节

  从招投标到工程结算环环有黑幕

  编者按

  将行贿列入建筑成本竟成为某些地方建筑行业的潜规则。本网记者从建筑行业资深人士处了解到一些不为人知的内幕:6大腐败环节已经使工程建设领域变成腐败的重灾区。

  记者深入采访业内人士、检察官以及纪检部门,探究到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工程建设领域变成腐败重灾区,并请权威人士一一对症,开出了诊治药方。法制网通讯员吕建强法制网记者 张亦嵘

  “行贿竟列入建筑成本”这条消息几天来都是各大网站特别关注的话题。据报道,在江西某地,由于工程建设利润高,施工单位之间竞争激烈,为获取工程,将工程造价的5%至10%列入“公关费”预算用于行贿,竟成为当地建筑行业的潜规则甚至公开的秘密。

  10月16日,一位建筑行业的资深人士向本报透露,建筑领域的黑幕太多了,“行贿列入建筑成本”充其量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这位资深人士所言非虚。9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就占了四分之一。

  知情人士揭秘

  工程建设黑幕重重 6大环节滋生腐败

  “4个月,30名处级干部……”不久前,浙江省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一连串的数据从浙江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黄生林嘴里脱口而出。

  发布会上,黄生林表示,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已成为当前职务犯罪的“重灾区”,而工程建设领域更是商业贿赂犯罪高发领域。近年来查办的原中共湖州市委书记徐福宁等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案例。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徐福宁“落马”案发于宁波大剧院工程的建设。宁波大剧院工程经过20多次的招标,其预算在建设初期为5亿元,但工程验收完成后的实际投资达到6.1亿元。

  法院查明:在宁波大剧院工程的建设中,徐福宁共接受4笔贿赂。最初的一笔是2001年10月底,投标人希望得到徐福宁的支持,将装有5万元人民币及衬衫等物的礼品袋送给徐福宁,徐福宁予以接受。此后,投标人中标该工程。

  中标人在获得宁波大剧院项目后,又分3次赠送徐福宁两万多美元、10万元人民币及国画等物。

  值得一提的是,为上述投标人开道的不只徐福宁一人,在徐归案之前,检察机关在查案时已批捕宁波市4名干部。

  “利用招投标直接行贿,这是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6大关键环节中的首要环节。”这位建设领域的资深人士介绍说。

  作为第16位落马的交通部门领导,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腐败案曾经轰动一时。仔细研究这16位交通厅长落马案件不难发现,从招标阶段开始,这些交通部门的官员们就要经历权色的诱惑考验了。

  “招投标搞半明半暗操作,表面看似公开,实则是谁给的好处多就把标投给谁,这是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最常使用的伎俩。”一位检察官分析说,毕玉玺选择的手段就是在招标中向一些投标单位泄露标底,从而实现受贿。

  “有些企业手段更绝,先贿赂其他企业来陪标、串标,即通过种种手段,直接把其他企业的法律文本拿到手中(如工商登记、法人代码等),由一个企业统一做几份不同的标书去竞标。而监管者由于也能“分一杯羹”,所以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这位建设领域的资深人士说:“工程分包是贿赂的第二大环节。”层层转包、层层压价剥皮,最后到个体建筑户手上,由于技术力量薄弱,再加上在工程中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也就不可避免了。

  “紧接着是材料设备采购。”这位资深人士透露,在材料设备采购中,有的材料供应商在销售建筑材料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还对方单位或经办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或者给予一些“软回扣”,如高档消费招待、娱乐等。其实所谓的回扣部分,并非行贿人自己的正当利益,而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这样的回扣,直接导致业主单位或经办人在选用材料时,不是选优选好,而是任由材料商提供一些低劣的材料。

  “再就是变更设计。”这位资深人士接着介绍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企业低价中标后,向业主或设计单位行贿,并通过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工程款结算是要命的环节。”这位资深人士透露,一些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为了尽快结算工程款和材料设备款,向欠款业主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行贿,美其名曰“以小钱换回大钱”。据报道,南京市白下区建设局原局长肖力,利用手中掌握的结算工程款和承接工程等权力收受贿赂,从2001年下半年至2005年4月先后48次收受贿赂71.5万元。

  “规划许可也是众多人眼中的一块肥肉。”这位资深人士说,在房地产开发中,一些开发企业通过向土地、规划审批部门行贿,取得土地、规划许可、提高容积率,谋取不正当利益。

  曾经风光无限的原山东省青岛市规划局局长张志光,正是因为吞下了这块“肥肉”,而导致自己锒铛入狱。

  众所周知,房屋容积率直接关系到开发商的钱袋子,据说,容积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开发商的利润就可以增加10个百分点。所以,一些精明的开发商为了千方百计提高容积率,把张志光作为可以保佑自己发财的“财神爷”。

  2002年,张志光任青岛市规划局局长期间,青岛一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青岛市规划局申请提高容积率,未获批准。第二年初,公司总经理夏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张志光的表弟赵某某,让其找张志光关照此事,并答应事成后送给张志光200万元人民币,这一住宅项目的智能化工程也让赵某某承揽。此后,赵某某果然为夏的项目去找张志光说情。几个月后,张志光大笔一挥,批准了这一住宅项目申请提高容积率的报告。

  许多房地产开发商为了使自己的项目能得到张志光的关照而大笔行贿,张志光收受钱款后,则会程度不同地在建设规划手续的审批上给其帮忙。仔细查看张志光受贿一览表可以发现,在他任职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就收受他人财物上百次,总额高达860余万元,可谓日进万金。

  办案人员分析说:“建筑规划的审批极为严格,关系到城市建设的长远发展。可是规划权在张志光的手里,成了一块可以随意揉捏的面团。”

  为何前“腐”后继

  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 多头管理难有效监督

  “以上6个环节的商业贿赂,都有着共同的特点。一是手法隐蔽,招投标过程中的陪标、串标,材料商的回扣,分包人的行贿都是在私下进行的,是场外交易。二是形式模糊,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加之一些商业贿赂是通过劳务费、车船费、设计费等形式出现的,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很难把握。”这位资深人士分析说,其造成的危害也是一样的,直接导致工程成本虚高,最终转嫁到业主或消费者身上,大大加重了消费者负担,成为孳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那么,是什么造就了工程建设领域的黑幕重重?江苏省纪委驻省建设厅纪检组组长张宁宁对此有过专门的研究。他认为,应当从工程建设领域的制度、体制、机制上进行分析。

  “首先是工程建设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目前仍无法可依,场外交易的现象依然存在。”张宁宁说,以招标投标法为例,该法对招标投标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为一些人为调控因素提供了活动“空间”,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加之政府部门对国有资金监管不力,以至国有资产流失,追究不到责任人,风险也无人承担,这就为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出现“建一幢楼,倒一批人”、“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

  “一些政府部门集工程立项、资金、招投标、建设、监管、使用于一体,既当业主,又当管理者,是造成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腐败分子‘前腐后继’的体制原因。”张宁宁说,另外,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使工程招标投标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比较突出,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而且,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机制也还不完善。行政管理事务透明度不高,缺少社会监督,导致监督管理的力量薄弱,监管很难到位。”

  如何对症下药

  完善法律法规堵塞漏洞 形成合力治理商业贿赂

  “一定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堵塞漏洞。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也有待加强。”在前不久公布全国建设系统20起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会上,建设部副部长、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刘志峰曾大声呼吁。

  对于如何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张宁宁也有过一些思考,“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是关键。”

  张宁宁认为,仅就招投标和规划许可两个环节来说,除了要展开执法检查外,还得不断完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

  张宁宁说,这就要求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开审批程序,简化和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同时,要加强审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把岗位责职分解落实到个人,强化监督约束,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

  “还要加强对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张宁宁说,重点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负责资质资格审批、工程管理、规划审批、材料设备采购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等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

  “要改革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变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要充分利用公安、检察、工商、审计和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张宁宁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病症”一一“下药”。

  “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检察、监察、司法部门,以及与外地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部门、地区之间有关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张宁宁认为这是最重要的一招。

  实际上,有关方面对此早已有深刻认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王建明此前就指出,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全局性和系统性的工作,建设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检察机关是执法机关,相互之间需要通力协作,携手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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