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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深圳全市的行政审批事项不足300项,仅政府采购就占了8项 [打印本页]

作者: poiuyt    时间: 2012-10-16 23:24
标题: 深圳全市的行政审批事项不足300项,仅政府采购就占了8项
根据报道,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深圳市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级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审批事项将再“砍”120多项,减幅超过三成。这也意味着,经过15年五轮改革,深圳的行政审批事项已从最初的1091项压缩为不足300项。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八条 下列政府采购事项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一)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二)应当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的;(三)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四)延长长期采购合同期限的;(五)在采购合同履行中,增加采购合同标的的;(六)延长采购中止时间的;(七)终止采购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全市的行政审批事项不足300项,仅政府采购就占了8项,政府采购部门享有如此之多不受制约的权力,何时政府采购才能摆脱腐败?

作者: poiuyt    时间: 2012-10-16 23:34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八条  下列政府采购事项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一)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应当公开招标的必然不符合非公开的条件,还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非公开,主管部门可以违法??)

(二)应当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的;
(应当公开招标的必然不符合非公开的条件,还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非公开,主管部门公然违法??)
(三)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无知者无畏,法盲加文盲,采购进口工程、服务?火星文?体育老师编的政府采购条例?)

(四)延长长期采购合同期限的;
(主管部门审批就可以直接延长期限,也就是说可以改变合同?可以直接违反采购法基本原则?)
(五)在采购合同履行中,增加采购合同标的的;
(在采购合同履行中,经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就可以增加合同标的,也就是说可以改变合同?可以直接违反合同法?)
(六)延长采购中止时间的;
(七)终止采购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一,起码四六七都是财政部门自设增设的审批权限。其二,采购人因某事项取消而不需要采购了,连终止采购都不行,还必须经过财政部门的批准?反过来说,采购人的采购预算不花完还不行,只要申报了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批准就必须花掉。
超越采购法、合同法以及行政许可法,赋予自己全国最多的自由裁量权。深圳的腐败已经深入骨髓 。
作者: poiuyt    时间: 2012-10-16 23:55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八条  下列政府采购事项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三)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采购进口服务?采购进口工程?这个国务院从来没有规定过,财政部从来没有规定过,中文字典或者辞海上也从来没有进口工程和进口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制定者不仅对政府采购很无知无畏,同时还对众多法律法规很无知无畏,更进一步很可能是文盲?

对政府采购知识极其的无知和肆无忌惮的篡改,对法律语言的极其的无知和错误连篇的文字。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2-10-18 15:27
政府采购不是政府占主导,还企业占主导不成?
作者: poiuyt    时间: 2012-10-20 18:04
标题: 回 chinabaohan 的帖子
chinabaohan:政府采购不是政府占主导,还企业占主导不成?
 (2012-10-18 15:27) 
政府放权,企业的基本权利不去限制;

但是政府自身对政府其他部门的合法权利都去审批,这个就匪夷所思了?利用法规达到相互争权夺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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