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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贴]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意见征集(最近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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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6-10-23 12:02
标题:
[转贴]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意见征集(最近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意见征集(最近最新)
(2006.10.19----2006.09.01。根据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表的内容,稍加整理——主要是去掉重复的编号等等)
【文章中的彩色字体,是本人在学习过程中加描的,仅供参考。Gzztitc.】
提交时间:2006-10-19 22:12:44 (全文约1万字,分多次发出)
存在的问题:本人长期从事招标行业工作,对目前招标行业中的问题体会颇深,也一直思考对策.
应该说,目前招标行业大家公认的问题无非有两大类:一是投标人方面的串标严重;二是招标人方面的假招标、评标违规现象严重。对此,仅靠外部监督不会太大成效,要想根除这些现象,我认为要从招标工作本身上下功夫,具体而言:一是规定非特殊项目不得采用综合评估法,而只能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由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弹性小,主观影响小,具有一定的唯一性,可最大限度地防止投标人串标,同时也可有效减少招标人评标违规现象,由于此方法简单,更有利于投标人对评标结果进行质疑,逼迫评标专家公正地进行评标,也由于此方法简单,有利于专家在短暂的时间里把投标文件评透,提高评标质量。二是加大对招标人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评标时诱导或强迫专家按招标人意思评标的严重违规行为,应对招标人严加惩处,评标专家举报有奖。
另外,为防止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后投标人竞争激烈而出现低于成本价现象,建议一是适度加大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额度,二是对于中标人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要进行法律约束,若在合同履行中一旦出现因中标人的投标价低于成本价而阻碍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应对中标人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进行相应惩处,包括个人行政处分、个人罚款及个人资质吊销等。
还有,对评标专家也应进行法律约束,一旦违规,也应进行相应惩处,也包括个人行政处分、个人罚款及个人资质吊销等。
提交时间: 2006-10-19 22:05:54
存在的问题: 1给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办理开工手续或施工许可证, 『此话有些不通顺?』
提交时间: 2006-10-19 08:42:16
存在的问题: 1、招标程序没有细化,人为因素太多。招标时间随意性太大,为排除潜在的可能中标单位,招标过程时间过短;预审时间有时太长,造成时间操作。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随意性太大,部分单位为套取资金,履约保证金全部采用现金,并且比例太大。银行保函重复开具,增加投标单位成本。
2、招标代理机构有名无实。现阶段招标代理机构太多,各单位为得到代理工程,已沦为业主、招标中心、采购办的办事员。招标代理机构宜采用按程序科学化产生,使其成为相对独立的为国家利益服务的机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6-10-23 12:05
提交时间: 2006-10-18 19:12:07
存在的问题: 出台《条例》的条件不成熟,其理由简要说明如下:
1、《招标投标法》本身是一部不成功的法律,执法的主体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作为综合监管的发展计划部门六年来基本没履行职责,也无能为力,特别是省以下地方各级,自筹资金不招标怎办?发改部门管不了,事实上只有纪检监察部门的介入这项工作才得以维持至今。
2、《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是两部平行的法律,《条例》以那部法为主,否则产生部门冲突。
3、省以下中介机构发育不完善。
4、综合监管离不开监察部门。
提交时间: 2006-10-18 16:40:56
存在的问题:目前所谓的招标交易中心,操作极其不规范,不仅过分干涉招标过程,剥夺招标人正当权益,而且招标交易中心大多数情况下成了又一个滋生腐败的甚至串通投标人损害招标人利益.故建议重新考虑政府监管招标工作的方式.
提交时间: 2006-10-17 18:19:41
存在的问题: 对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违规行为,谁有权监管?哪些行为的发生可中止开标?应列入条例
共77条记录
提交时间: 2006-10-17 15:41:51
存在的问题: 1. 目前许多业主、项目设计方以及施工监理都属于同一系统或同一个上级主管单位,比如一个公路项目,交通厅下属的建管局是业主,设计院是该项目的设计单位,而项目监理又是交通厅所属的设计院或研究院的二级单位,这样的建设管理体系使得监理完全依附于业主,不能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保持中立,对承包商非常不利,对此应做出限制。
2. 许多项目的业主招标文件中指定使用某种建筑材料或规定某种材料由业主提供,本人认为这种做法一方面为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业主的风险。对此《招投标法》中应明确禁止。
3. 对于出售招标文件时验证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安全许可证等文件的原件,本人认为没有必要,一方面一个公司要参加许多项目的投标,相互之间时间上难免发生冲突,另一方面这些文件携带非常不方便。这些文件的复印件的真伪完全可以从发证部门的网站上辨别。
提交时间: 2006-10-14 20:27:01
存在的问题: 1、投标备案事项现在越来越成为各地排斥外来企业的法宝,一般都是在很短的时间要求投标企业履行完复杂的程序,时间规定也很严格,往往一周就指定某一天,而且在同一省域内、不同的市、县甚至区都要备案!!
2、投标文件及资料收费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有的几百元,有的上万元,一个项目划分若干个标段,每个标段同样的内容却要分着卖,变相重复收费。
3、业主资金是否到位无据可查,很多情况下就变相用高额的投标保证金、诚信金、履约担保等形式套取施工企业的资金,并且占据很长的时间,目的就是冲用项目资本金或者用于银行贷款信用金;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p?offset=6&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6-10-23 12:07
提交时间: 2006-10-10 18:58:02
存在的问题: 评标专家完全由业主或政府采购部门指定,而不是从专家库随机抽取,
部分专家为了能经常参加评标、多拿评审费而听从业主,失去独立,导致评标结果歪曲。建议对专家的产生过程加强监督,指定专门的监督部门,制定完善的监督程序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只有保持专家的独立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公正!
提交时间: 2006-10-10 17:58:15
存在的问题: 业主工程量清单不细给他人造成亏
提交时间: 2006-10-02 09:15:57
存在的问题:遏制虚假招标是招标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亟需解决的当务之急
全建强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领域广泛推行招标制度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但是尤其是在基层普遍
存在虚假招标和走形式严重影响了这种制度作用的发挥。要确保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领域
治理商业贿赂取得实效,就必须下定决心,采取果断措施,遏制虚假招标这个毒瘤和公害。
现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一般都走程招标程序,但尤其在基层却普遍演变成了明招暗定
的走行式的虚假招标。往往是主要领导事先内定好中标单位,为了确保内定关系单位中标,让其找几家单位陪标,再设定资格审查,故意不让其他单位通过,关系单位自然中标;或者制定评标标准不客观,包含有人为因素,如限定投标人报价在很小的范围内,让所有投标人报价拉不开差距,然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将内定中标人暗示给评委将其技术分数打高,内定关系人同样能中标。虚假招标和普遍走行式,使投标过程变成了找领导、投关系、投资金。靠各种手段打通大关系尤其各级实权领导者中标,小关系没关系者不中标,行贿者中标,不行贿者不中标,贿赂重者中标,贿赂轻者,不中标。这助长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在公开的招标形式下,产生不公平结果,导致那些虽有实力且花费大量精力资金的投标人只因没找到最大关系而往往不能中标,引起这些人怨声载道,影晌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遏制这种虚假招标和走形式势在必行,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果断措施。
一、制定不容变通的明确的强制执行的招标程序,客观评标标准,并大力宣传,使其深
入人心,公开实行,对以身试法者违反者严惩并立即纠正。
再好制度也要到现实社会由各种各样的人来操作执行,因此,制定制度要充分考虑人们
实际操作执行中受权利的、利益的、人情的影响容易出现的问题,而不是高高在上,凭空设想。现实社会中只要留下有一点人为主观因素[哪怕是善意的科学的]就会被人们充分运用并发挥之极。受巨大利益诱惑,人们往往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因此招标过程必须杜绝人为因素,让人无机可乘。首先制定规范的不容变通的程序,并强制严格规定按规范办事。违规,就要对责任人予以严惩并立即纠正。取消容易搀杂人为因素资格预审,追加投标保证金,资金的保证是最客观的实力证明。投标单位过多时一律抽签决定。要树立“民本”思想,在评标结果正式公布前要增加必不可少一项---征集所有投标人对本次招标过程结果满意度书面客观意见并告知投标人如有异义,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让所有正当投标人对招标结果心服口服。其次取消容易人为干扰的评委打分,实践中,评委打分不仅起不到应有作用反而助长了腐败产生。因此,将投标人标价作为唯一评标客观依据,以彻底消除人为因素干扰。大量事实说明,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评委打分为人为因素干扰创造了条件,被人们充分利用,直接导致了虚假招标产生和发展,取消很有必要。
二、从严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严格限制代理权利和业务范围,只作为招标咨询机构,无
权凭借招标权乱收费。要充分认清现阶段招标在经济生活中重要性以及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和招标代理混乱性,政府部门可吸纳优秀代理人员组建专业集中招标机构,定为非因赢利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招标结果负全责,以减少代理机构为捞钱敢替招标人顶责、替罪乱来现象发生。坚决淘汰取缔那些凭借关系只顾捞钱不能自律的为虚假招标推波助澜的代理机构。大量分散招标活动,受方方面面影响更难以监督和查处,招标更容易出问题、走形式,适当集中招标很有必要。
三、提高招标监管机构级别,强化查处力度,广开投诉渠道,鼓励舆论监督,力争使查
处纠错率达到百分之百,并对违规责任人予以严惩,错误招标结果及时纠正。现实尤其在广大基层招标过程中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投诉无门、查处不力,进一步助长了虚假招标泛滥成灾
将现有招标监管机构采购办和招标办等招标监管部门合并并吸收检察反贪、纪检监察、
审计等部门参加,组建招投标监管委。提高规格级别,实行垂直管理。主动下访投标单位征集意见,多方广开投诉渠道,有报必查、有错必纠。采用异地交流查案。对每个招标过程进行全方位监控,招标过程要让新闻媒体跟综报道,公开暴光,进一步增强透明性。对在招标过程中以身试法,违反程序和客观评标标准,搞走行式虚假招标的责任人,做为经济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河北国绿园林建设公司
联系电话:13931185892,0311-83807259
提交时间: 2006-09-30 22:48:23
存在的问题: 招标机构要严格遵守招标要求,评委要经常更换
在招标过程所有人关闭手机,已确保公平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6-10-23 12:08
提交时间: 2006-09-29 16:15:41
存在的问题: 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监督职责应当细化。如维持分工,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职责应当进一步明
确、细化。对于那种违法行为由那个部门处理应有表述。
二是应对围标、串标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义。当前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围标串标现象十分
突出。挂靠、转包经常发生。怎么处理《招标投标法》有规定,但如何认定,由谁认定没有明确。
三是对资格审查应当规范,对资格预审应当限制。招标法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进行资格审查。实践中,资格审查特别是资格预审已经是围标、串标产生的温床。有的招标人和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达到围标串标的目的大搞明招暗定。因此,除技术特别复杂等原因外,对通用技术项目,资格审查应主要采用候审进行。四,标前达疑、现场踏勘应当改进。围标串标产生的主要条件是投标人相互串联或一个队伍挂靠多个牌子靠。因此,达疑应改集中为网上或书面进行。踏勘现场招标人也不宜集中组织进行。
提交时间: 2006-09-26 17:36:08
存在的问题: 问题最多的在于上位法的问题,政出多门,为了利益各自分管一块最近
相互否定,相互查处,弄得乌烟瘴气。招标代理与业主不知如何办?
提交时间: 2006-09-21 08:48:53
存在的问题: 本人认为:如果让低于成本价中标,造成不良后果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应追
究标评专家的责任,以及业主的责任!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6-10-23 12:09
提交时间: 2006-09-20 17:41:32
存在的问题: 1、招标投法,国务院颁布了国办发[(2000)34号、(2004)56号]文,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详细的划分。其中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执法监督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然而,按采购法,各县、市财政局则根据资金来源,对财政出资的工程招标,要在政府
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其行政执法部门是财政部门。
部分发展计划部门,则要对国债投资的工程招投标活监督执法。
上位法必须统一,否则,出台了条例,建筑市场依然混乱。
2、招投标法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认定……”而招标代理机构对财政投资的工程招标代理时,还得经财政部门再办理一个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证。即没有财政部门办理的政府采购代理资质证,就不能代理财政出资建筑工程的招标任务―――这不等于对招标法的否定吗?我认为:一定要对这种行为予以纠正。
3、以前,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不招标时对建设单位怎样处罚;对
应招标的工程,不通过招投标就开工建设的施工企怎样处罚;对应招标而不招标就予以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开工手续、进场施实监理的应怎样处罚等……否则,建筑市依然混乱。
提交时间: 2006-09-18 10:33:59
存在的问题: 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订立合同的期限要有规定。否则为重新招标。
提交时间: 2006-09-16 07:49:14
存在的问题: 恕我直言。在当前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的社会变革时期,任何事情任何单
位,无不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成就或业绩的考量标准,因为它直接触及到各个利益团体的既得利益。在此前提下,很多事情都无法过于“认真”。本人主要以从事机电设备国际国内招标业务居多,这里仅以个人体验,妄谈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1、关于招标收费问题。
1.1. 招标文件售价亟待统一规范收费标准。是否可以标的物的概算价格为参考依据?仅
规定“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没有统一标准,则随意性太大。例如,有的个体招标机构,为了承接业务,干脆承诺不收取中标服务费,只收取出售招标文件的费用。其它的可想而知。另有一些招标机构,招标文件本身标明的售价已经不低,当投标人希望招标方提供另一种文字版本时(国际招标),招标方则要求支付双份标书款;更甚者,当投标人提出希望得到电子版本时,还得另外支付不菲的费用。投标人由于要长期与招标机构打交道,害怕得罪招标机构而忍气吞声。这样不仅增大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负担,还给招标机构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1.2.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现行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按差额累进法计算,内
容都已经相当清楚了。但其中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币种。在国际招标中的中标价格涉及不同的币种,汇率差别很大。如果没有明确的币种标准,在收费计算中,容易引起歧义。
2、应该把招标监督机制落实到切实可行之处。首先要明确接受招标投诉的监督机构有
哪些,包括政府有关专职监督部门,招标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督职能部门或机构。为防止某些监督机构的不称职或不作为,还应当逐步建立各级监督机构,以杜绝“投诉无门”的现象。这些机构具有国家赋予的监督职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应当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必须公开载明接受当次招标投诉的监督部门或机构,以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当然,对投诉人的投诉,也应有相应法律责任约束,以避免随便恶意投诉,导致增大社会资源成本浪费。在这一方面,国家商务部颁布的13号令规定得比较明确;由于国际招标实现了电子商务平台操作,每一步骤都相对较严谨,实施起来也相对更透明、简洁、易操作。
3、为了严肃并规范招投标行为,在条件成熟的适当时候,应逐步考虑建立投标人、
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档案。
4、招标结果公示,是保证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环节。
目前根据不同行政部门颁布的法规规定的“招标结果公示期”,有的7天,有的10天,有的2天等,均不统一。能否统一起来,更为规范,也便于操作执行。招标结果公示还直接牵涉到招标监督投诉办法的实施。
5、机电设备或类似货物采购招标的评标方式,应考虑提倡尽可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之所以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以及商务部规定的国际招标,几乎只允许“最低评标价法”,是不无道理的。它是通过长期大量实践经验积累得出的结论。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和满足招标人的合法投资效益。按照我国现行体制,实行的是“项目法人终生负责制”。招标中,在项目法人实实在在维护企业自身利益(这一点与维护国家利益应该完全一致)的前提下,招标结果应该尽可能与业主(即招标人)的意愿保持一致,才是业主满意的成功的招标。从本人直接或间接接触到的一些招标项目中体会到,在机电设备或货物采购招标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可以避免“综合评估打分法”造成人为操控的空间太大(主要是指来自外界人为因素施压);同时,也可避免评标专家难免受到时间仓促、评标临时性、专业偏离,以及个别专家被收买等方面的局限;最终造成违背业主意愿,也可以说是不符合业主自身利益的招标结果。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6-10-23 12:09
提交时间: 2006-09-15 08:42:19
存在的问题: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
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体制,首先要弄清什么是“科学的”和“由谁来监督谁”的问题。
1、关于“科学的”问题
“科学的”就不是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须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才是科学的。
也就是说,“人为的”就是不科学的,“想当然的”也是不科学的,必须从客观事物现阶段的发展中去找出规律,然后去提炼、总结,形成方法,再让这种方法应用于客观事物的发展中,这样才是“科学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不是在现阶段经济发展中提炼出来的方法,是人们主观强制执行的,所以它不是“科学的”,不利于经济发展。“市场经济”是从国内的和国外的经济发展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所以按市场经济办事,它就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所以招投标监督办法的制定,不能只从行政监督的角
度去考虑,要从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身去找出办法。不能把招投标活动孤立于市场经济之外,要放到市场经济的发展背景中找出管理招投标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
2、寻找出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和参与者以及切身利益者
招投标活动的主体一是招标方,二是投标方;参与者一般有评标专家、招标代理等。切
身利益者是招标方和投标方。
因此,管理办法的第一重点就是不能让监督者成为参与者,不能让参与者成为切身利益
者。否则,主体就会混乱,秩序就会破坏。
3、关于“由谁来监督谁”的问题
我们目前的做法是,由政府监督部门来监督招投标的主体和参与者,因为政府监督部门
代表了国家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这种监督体制是建立在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的前提下,也就是说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掷于“人”的手中。而这个“人”不是置身世外的判官,是社会的一分子,他也在为生活奔波。他行使了招投标的监督权力,监督招投标的主体各方、参与各方和招投标活动。那么由谁来监督他呢?
招标人可能是投资主体,更多的是国家投资的项目法人,也代表了国家的利益和公众的
利益。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招标人许多的权利,有资格审查的权利,有制定招标规则的权利,有接受和拒绝的权利等等,在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又有谁从切身利益出发监督了他们呢?
评标专家来自于社会兼职,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其行为由个人负责。他们有打分的
权利、发表看法的权利、行为被保密的权利。在整个评标过程中其言行又有谁真正监督了他们呢?
在整个招投标的活动中,最具监督能力的一方被忽视了,他们是招投标活动的主体方、
切身利益方?D?D投标人。
这就像一个三条腿的凳子,缺少了一条腿的支撑,必然不稳定,光去固定那两条腿怎么
能行呢。
因此监督体制的创新要兼顾市场的主体各方,达到相互制约,制约的越紧了就越稳定,
招投标行业才会良性发展。
4、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让市场自己去解决吧
市场的主体各方找到了,参与者找到了。也就是说凳子的腿找到了(主体),撑子也找
到了(参与者),怎样让凳子更稳定,这对我们监督部门来说是最简单不过的问题了。
目标就是一个:让凳子稳定。
方法很简单:平衡各方力量,相互制约,自我完善。
仅举一例说明一下引入投标人监督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目前的惯常做法是,评标过程是保密的,评委的打分也是保密的,这往往对评委的打分
没有制约,或按招标人的意图打分,或按自己的人情打分,更有利益驱动打分。有些评委之所以敢这样打分,是因为切身利益者投标人不知道评委的打分,更不知道是谁打的分。为了打分结果具有公正性,应该在网上公开评委的打分结果,可以不署评委姓名,只注明评委编号,将评委的打分掷于社会监督之下。这样将大大减少人情分、利益分的出现。
5、科学的、有效的监督体制的建立
回归市场,让市场自我完善,离不开我们监督部门手中的“锤子”和“锯子”。科学的、有效的监督体制的建立还需要中央监督部门和各地监督部门遵照各行业、各地区市场发
展的规律去制定。但这种办法的制定,不能离开市场,去人为的、脱离市场规律去制定,紧紧依靠市场,利用市场的制约因素才能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监督体制。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6-10-23 12:10
提交时间: 2006-09-13 11:55:50
存在的问题: 我认为招标投标法是总的法,应对于各类工程的招标均有指导性意见,在一
些操作上,应明确.在招标代理服务上类别上应明确.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research/collect_idea_show.jsp
提交时间: 2006-09-12 16:02:40
存在的问题: 应加大对搞假招标走行式的负责人惩处力度,使其丢职坐牢身败名裂.现在,尤其在基层招标流于形式仍然十分普遍.招标人先内定好中标人并让其找两三家陪标单位,然后交于招标代理发布招标公告,骗取不明真象单位前来购买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使其白白花费了大量冤枉钱,浪费巨大精力,引起怨声再道,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乱世需用重典.应成立专门查处假招标组织,广开举报渠道,加大惩处力度,对那些胆敢以身试法,搞假招标的负责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并公开暴光,才能确保招标的公正公平,才能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取得实效--河北国绿公司全建强
提交时间: 2006-09-09 10:30:20
存在的问题: 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千遍一律,特别是工程量"计量和支付"也是一样,没有与工程量清单相一致,例如:土方开挖中在计量中说明:植被已计入土方开挖中,但在工程量清单又有砍挖小树或挖树根等.所以希望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认真负责.
提交时间: 2006-09-08 16:16:54
存在的问题: 我作为施工企业从事投标的普通一员,关于施工投标想提出四点看法:
1、招投标法虽然规定了招标必须达到的硬性条件,实际上大多数项目业主远远不能符合招标规定,特别是资金到位不够就忙着先招标,用所谓的“诚信保证金”让投标单位先交钱,业主再拿这个所谓的“资本金”去银行贷款,导致开工后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不能按时支付。还有土地征用手续、地方拆迁工作往往没有完成致使工程延期。
2、其实串标现象一直存在,估计即使有法约束还会继续生存,要不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靠什么挣取“灰色收入”?
提交时间: 2006-09-04 10:46:34
存在的问题: 应对招标过程中专家的职能做出约定,目前在评标过程中技术专家已“沦落”为经济专家,只对经济指标感兴趣,缺失了技术方案的把握。
最低价中标,也是一个误区,并不能保证真正有技术实力的投标商中标
提交时间: 2006-09-01 10:13:39
存在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关系应理清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research/collect_idea_show.jsp
作者:
游客
时间:
2006-10-23 15:27
很多问题是明摆着的,但是基本都看不到解决的可能性,所以,提了白提……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6-12-17 18:33
以下是截止到12月7日的意见征集,转载给大家参考:
招投标条例立法意见征集 续 2006年12月7日 (照原文转载)
▲ 提交时间: 2006-12-07 16:24:00
存在的问题: 我是国营企业里长期从事招投标工作的技术人员,有几点想法:
1、 招投标法及条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立法很好,可以排除部门立法中的部门利益现
象。招投标过程主要由建设部门监督执行,其他部门配合。
2、招标范围应由国家规定,各级地方政府不要再出什么实施条例了。如建筑工程国家规定20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但到了我市,建设局出的实施条例为5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从现在建设角度讲,50万元的土建工程很少,招标程序有较长的时间,公开招标,参与的投标不多,所以象这样的工程,是否可采用现场公开竞标的方法进行。
3、从我市的招投标实施办法来说,其实已偏离了当初招投标的目的。政府部门不是监督而是参与了招投标,有了部门利益。管理部门建设局编制了统一的、格式化了的招投标书(极个人编的根本不合理和科学),不管是土建工程、市政工程、道桥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备采购、监理、设计等,只要招投标,都必须买他的招投标书,而且不能更改。招投标的标的由他们指定单位的复审,(不是免费哦)说是防止低价竞争。参与了这样多,最后工程建设得怎么样,他们是一点责任都没有的。不管是国家和民营或个人,招投标的目的是选一支好单位,降低建设成本,防止腐败。现在是防止腐败是第一位,只要工程通过招投标的所谓公正、公开程序,最后工程建得怎么样就不管了。所以标书应由业主或代理单位根据不同的标的(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等)进行编制,政府管理部门和投标单位监督。政府部门只从公开、公正、公平程序上进行管理。
4、扩大邀请招投标的范围。有人说这是增大腐败机会,这是误解。现在建设、采购行业竞争剧烈,跨地域的投标单位多,国家对资质的管理不是十分到位,单位信用信息不健全,参与投标的外地企业的状况很难了解,在资格审查中很难发现不良的企业。这样就形成了许多挂靠单位,出现所谓的外地大企业中标,本地小包头干活的现象,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等发现了,工程往往已经进行中,很难调整。邀请招标,可以请有实力,有良好业绩的单位和项目经理参加,减少资格审查的时间。当然,邀请的单位不能太少,比如十家以上,由业主邀请几家,管理部门根据施工企业的考核业绩,也可以推荐,并进行公开、公布。
5、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的采购招标中,业主应有较大的主动权。比如阀门,同样规格、型号,光国内有上千生产企业,质量千差万别,价格相差几陪,从外观和招标书中,很难用文字来描述区分。只有靠信誉和业绩,通过邀请和推荐比较好。
6、责权利应对等。现在工程建设是业主负责制,质量终身制,但对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建设过程中的质监单位以及管理部门的人员失职责任一点都没有,不公平。
▲ 提交时间: 2006-12-07 11:07:46
存在的问题: 应统一建立专家库及统一的评委抽取程序,现在已经出现抽取程序不随机的问题,成为变相指定评委。
▲ 提交时间: 2006-12-06 11:54:50
存在的问题: 1 招标做为一种采购方式优点是公开和竞争。而其缺点也很多,如操作环节多复杂,时间长,金钱、人员成本很高。我不赞成将招标更多的采用。应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来定是否采用,因此所谓强制招标的提法应该取消。
2 对于现在各地建立的有形招标市场应该取消。招标本身就是市场行为了,而有形市场大多隶属于建设行政部门,因此这样市场是不伦不类的。
3 现行的各部委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应该在条例出台后废止。
▲提交时间: 2006-12-04 21:12:02
存在的问题: 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各类招标文件强制使用文本.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6-12-17 18:34
▲ 提交时间: 2006-11-23 13:21:45
存在的问题: 考虑解决如下问题;
我公司通过竞标获得一省级政府批准的电站“交钥匙项目”,我公司对我方获的“交钥匙项目”项下的土建、设计、安装等分包项目,能否进行邀请招标?还是必须按强制性规定招标?
▲ 提交时间: 2006-11-22 13:31:33
存在的问题: 编号27的意见是问题的一大根源,根本问题要先着力解决好 。
▲ 提交时间: 2006-11-23 13:21:45
存在的问题: 考虑解决如下问题;
我公司通过竞标获得一省级政府批准的电站“交钥匙项目”,我公司对我方获的“交钥匙项目”项下的土建、设计、安装等分包项目,能否进行邀请招标?还是必须按强制性规定招标?
▲ 提交时间: 2006-11-22 13:31:33
存在的问题: 编号27的意见是问题的一大根源,根本问题要先着力解决好 。
▲提交时间: 2006-11-22 09:37:42
存在的问题: 建议在实施条例中明确以下内容:
1、 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规定为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为十日。
2、 房地开发企业具有施工相应资质,项目可否免于招标的规定
3、 国有投资项目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是否需要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审
4、国有投资业主评委取消
5、评标办法的创新,可以采取竞价入围评审抽签等办法
6、项目变更、决算联合会审等相关规定
7、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8、招标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9、施工总承包
10、招商引资项目招标方案确定
11、BOT
12、PPP
13、资格预审: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14、投诉处理期间,项目是否该停止或暂缓执行
15、项目咨询公司可否对同一项目进行上限值(标底)编制和招标代理。
16\\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对接,土地招标规范\\服务招标等等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长沙市发改委
▲提交时间: 2006-11-07 12:29:06
存在的问题:
1没有规定招标活动的合法场所。容易是业主或行政主管部门人员暗里指示业,到外地(本行政区外)搞假招标,不积极查处,并且积极给予办理开工手续,从中捞取好处,腐败严重。
2没有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或越权作为时,对应招标而不招标或擅自开工建设,不积极予以查处,放纵其继续建设的,或以罚代管的,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处理。容易发生行政主管部门暗里指示招标相关责任人,搞违法招标或应标而不招标就开工建设的,或超越职权范围插手搞违法招标活动,从中牟利。
3对资格合格的投标候选人进行筛选,容易产生暗箱操作。
4投标时间统一为20天,对于业主想公开招200――1000平方米左右的工程,时间有点长。
5对标底的审查应当作出详细规定。避免用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地方财政局要强审标底;用国债资金投资的工程,地方发改委要强行招标和强审标底。使标底失去保密性,使招标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规的时间准时开标。
6应规范招标代理公司的行为。其必须与机关脱勾。
7应明确规定各种奖励证书在招标中不能加分,以免出钱买证书,跑证书,腐败严重。
▲提交时间: 2006-11-07 08:37:40
存在的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招标代理施工招标业务,还得办理市场准入,招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中介服务单位,主要是做文字和服务工作,出省入省还得开证明,我们不是很理解。
▲提交时间: 2006-11-06 09:43:50
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法立法宗旨没有防止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商业贿赂\\腐败问题,这是脱离实际的.条例应当对这一缺陷进行修补.
▲提交时间: 2006-11-02 17:31:58
存在的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的权限,是否停留在合同签订,或都有权暂扣保证金,直到监督项目完成才退还。
▲提交时间: 2006-10-31 21:30:07
存在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好像大家都没提到,就是如何去维护招投标结束后中标结果的严肃性问题。如招投标法中明确提出了“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但实际上如何去判定,如何与正常的设计变更进行区分,都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另一点极为重要的是,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规操作,当时未能发现,项目又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在这时或项目结束后才发现,那如何认定这个中标结果的法律效力,对于违规操作如何处理,显然需要进行明确。
▲提交时间: 2006-10-30 16:34:01
存在的问题:
建筑交易市场应该取缔,本来是服务单位,现在事实是变相为权力部门,出台了各种约束投标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公司规章制度,而他们却不遵守制度。趾高气扬,好像谁求他似的。
▲提交时间: 2006-10-27 15:34:35
存在的问题:
现在的招标活动都流于形式了,招标法极不成功,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又多此一举!
▲提交时间: 2006-10-27 14:01:09
存在的问题:
1、目前招标代理的准入门槛太底,有很多单位在申请资质时,人员都是挂靠的。
2、招标法要求代理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为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而很多企业却没有。
▲提交时间: 2006-10-26 08:25:03 编号:5
存在的问题: 我觉得应增加对招投标交易场所的定位.现在大部分交易中心属于行政隶属,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应建立交易场所的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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