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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有哪些? [打印本页]

作者: 雨中洗澡    时间: 2012-10-18 10:01
标题: 请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有哪些?
本人觉得应该包括且不止以下三种情况: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擅自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3)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有串标、哄抬标价等违规违法行为;




各位大师,有何高见或则补充,希望我们能总结出最终的版本来,供各位同僚参考!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10-18 17:39
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实施条例》七十四条)。
  你说的第三种情况不属于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是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见《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
不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归招标人所有,所以提交时可直接交给招标人,也可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转交给招标人,投标保证金不能提交给交易中心、协会、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等等。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0.18.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0-18 17:56
补充:在早期的国际招标文件范本中,提出3个条件,我以为是比较适合的:


【1. 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或
2. 在收到中标通知后30天内,投标人未能与买方签订合同;或
3. 在收到中标通知后30天内,投标人未能开具可接受的履约保函。】
这里的:中标通知书后30天,实际上指的是“投标有效期”。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8 17:56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 .. (2012-10-18 17:39)
    1、实施条例第74条,并不存在可以退还的说法,这点已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2、用词“处罚”,欠妥当。
   3、以上两点,请拟参加招标师考试的网友注意。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0-19 09:45
同意唐老师观点。
另,交易中心收投标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 中诚.ら    时间: 2012-10-19 10:05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 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范围内提交履约担保的。
3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4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其他虚假投标、串标、恶意投诉,干扰招投标活动的。
5 中标项目负责人被反映或投诉有在建工程,并经查属实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0-19 10:10
貌似5不在此列。
作者: 中诚.ら    时间: 2012-10-19 10:33
各地部门规定不一吧!但是中标项目负责人被反映或投诉有在建工程,并经查属实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9 10:43
手机跟帖,无法回复,只好直接跟帖了。
3楼的跟帖第1点应改为:中标人出现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言下之意,不存在"可以不退还"之意!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0-19 11:22
包括5楼的第4条。弄虚作假的:一是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二是中标无效。三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即: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没有扣投标保证金一说。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10-19 11:44
再谈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建议:上述网友提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如串标、围标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要指出国家和部委联合颁布法律法规中的依据。否则招标文件作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我在上述帖子中提出的两种情况外,其他都属于法律责任,是处罚内容。当然也可能是本人学法不深入,因此请网友提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法规依据,以便正确的执行法律和法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0.19.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9 18:4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不退还的情形: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围标串标这些,不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内,若出现围标串标行为、弄虚作假的情形,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里面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从投标保证金的性质,以及招标人设置投标保证的目的来分析,个人认为在一定的、合理的情形下,是可以这样要求的。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9 19:4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不退还的情形: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再次认真学习实施条例和发改委联合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貌似没有对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时,是否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做出规定,更多是规定了行政部门从公权力的角度对这些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这么有力的手段,居然没有被直接用到当投标人出现”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之一,肯定有其道理,在这点上,我真的不明白。
       也许是在认识设置投标保证金的意义上,不够准确和全面!
            也许是在认识投标保证的法律属性上,不够准确和全面!
                  恳请版主、各位高人、网友解答,万分感谢!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10-19 19:49
再谈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请见《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等,都是在法律责任章内。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0.19.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10-19 20:27
再谈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本人讲的两种情况是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不是违反法律和法规。由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放弃投标或不交纳履约保证金或不签订合同等”只是给招标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相当于招标人少一个选择或拒绝签约而重新选择标价高的中标人),因此应由投标人给招标人补偿这个损失,即用不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来弥补。而串标围标和弄虚作假等是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这是处罚的问题。其罚款不能归招标人所有,应进入国库。
  另外本人理解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人提交,也可以不做这个规定,也即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交与不交由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规定即可。请见《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2%”。请注意“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的语气。因此可以理解招标人也可不要求提交投标的保证金。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0.19.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9 21:43
      明白唐老师您跟帖所阐述的观点,谢谢您的跟帖!
     社区需要您这样德高望重,经验丰富,还坚持学习,热心服务大众的前辈,本人认为,您应该担任招标投标栏的版主,若您能答应并出任,此乃广大网友的福音,这亦是社区更好发展的需要。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9 22:27
      1、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的权利,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在这问题上,大家其实认识都一致的,没有问题,特别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大家就更明确了。我在没有加入社区前,已是这样理解“投标保证金”的。
      2、实施条例中,提到的退投标保证金,不退投标保证金,有的法条强调的是招标人意思自治,如第35条。有的法条是强制要求,如第74条。这些都要建立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前提上这个前提上。第74条虽属于第六章《法律责任》,但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受益人依然是招标人的。
      3、投标人围标串标,违反了法律法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出现这种情况的,该投标人投标无效。即若投标人围标串标,要承担法律责任(面对的主体是行政监督部门,甚至是司法部门),同时自己的投标文件也无效(面对的是招标人)。也即是说,某人“犯了一件事情”,可能会受到不同主体对其的“处理”。两种、三种不同的主体对同一件事做出“处理”是存在的,不存在有此无彼的情况。
   同样理解,出现围标串标,投标人不单要承担法律责任,可能被罚款;其投标文件也被否决;其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若招标文件要求);我理解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4、投标人被认定围标串标,我在广州见了很多这种行政处罚了,都是皮毛,不至于让企图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从经济上想想可怕的后果,在实施条例没有颁布施行前,按照招法,很多时候,不管此投标人是否中标,就处中标价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1亿元的招标项目,罚款50万元,还要”赔上“投标保证金200万元,投标人会计算的。这对于打击围标串标是有好处的。同时,投标人围标串标也侵犯了招标人的权益,投标保证金作为保障招标人合同缔约过程中的权利,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出现此情形,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貌似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说得过去。
      5、我在11、12楼提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没有规定:”若投标人被认定围标串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当然,前提还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立法者非常清楚”不予退还“这手段的好处,为何没有规定,我认为肯定有某种”原因“。但,我理解应该不是唐老师在14楼跟帖的”原因“。还得恳请版主、各位高人、网友解答,万分感谢!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顺祝明后两天参加招标师考试的网友们顺利!金榜题名!!2012年10月19日,广州)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21 21:54
这个帖子,得顶上去![s:125]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0-22 10:14
俺的理解是:投标保证金还是要保证开标至签订合同过程中的那个投标人或中标人不出现问题,最终能够与招标人走完招标程序后签订合同。即投标人递交了保证金后在开标至中标后要保证签订完合同。
而串标、围标貌似不在合法程序中,所以只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看看其他大侠还有解吗?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10-23 00:08
完全同意唐广庆老师的意见!

           招投标要规范,一要靠政府部门自觉,二要靠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觉醒。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23 12:13
招投标要规范,一要靠政府部门自觉,二要靠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觉醒。[s:90] [s:69]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23 13:45
恳请版主、各位高人、网友解答,万分感谢![s:125] [s:125] [s:125]
作者: 布衣    时间: 2012-10-23 16:06
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注意,此款中用了可以两个字,所以退不退保证金应由招标文件规定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实施条例》七十四条)。
  其他情况不属于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是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见《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
根据一罪不两罚的原则,其他情况在招标文件中也不宜设定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条款,应依法处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23 20:20
一罪不两罚,既然用到了“罚”字,我就知道没有解决我的疑问了。 谢谢布衣网友,我好好学习“一罪不两罚”原则。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10-25 10:33
再谈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首先谢谢学以致用网友对我的信任和鼓励,由于本人已经年迈,不能再承受任何责任和精神上的压力,只能做一个自由发言人,与网友交流,并共同提高!另,我再次声明:我的意见只代表我自己,并不是“高人”,只是一个普通网友与其交流而已。参与你的问题讨论,并不等于我是“高人”。以下再补充我的看法:
  “投标保证金”设置的目的,就是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特别是开标之后,看到各投标人的投标和投标报价情况,发现如果一旦中标将承担很大的风险,该风险将超过投标保证金时,有可能放弃投标(都是有竞争力投标人的想法)。在这样的情况下放弃投标,招标人就少了一个选择(更何况一般是有竞争力的投标人呢!),给招标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从而用该保证金以补偿。这样的投标人也可能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即不放弃投标和不会中标,到时其投标保证金会退回,又不会有任何损失,因此拖至发中标通知书。由于他有较大的竞争优势,结果成为了中标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就不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书。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也就有了《实施条例》的七十四条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以上可以看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也等于中标人放弃中标,与放弃投标性质一样,因此就应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又由于违法还要进行一定的处罚!投标保证金归招标人,罚金归国库。
  所以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投标人(或中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放弃投标。国际国内都是如此。交纳投标保证金目的不能扩大,据我了解已经有扩大趋势,如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09年版,就把串标或围标,以及弄虚作假等列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范围;又有的招标人要求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以防买了招标文件又不投标,造成投标人不足三家而重新招标等。
  本人讲的理由,也不一定能说服大家。只供参考吧!
                                         唐广庆于2012.10.25.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0-25 11:44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首先谢谢学以致用网友对我的信任和鼓励,由于本人已经年迈,不能再承受任何责任和精神上的压力,只能做一个自由发言人,与网友交流,并共同提高!另,我再次声明:我的意见只代表我自己,并不是“高人”,只是一个普通网友与其交流而已。参与你的问题讨论,并不等于我是“高人”。以下再补充我的看法:
  “投标保证金”设置的目的,就是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特别是开标之后,看到各投标人的投标和投标报价情况,发现如果一旦中标将承担很大的风险,该风险将超过投标保证金时,有可能放弃投标(都是有竞争力投标人的想法)。在这样的情况下放弃投标,招标人就少了一个选择(更何况一般是有竞争力的投标人呢!),给招标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从而用该保证金以补偿。这样的投标人也可能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即不放弃投标和不会中标,到时其投标保证金会退回,又不会有任何损失,因此拖至发中标通知书。由于他有较大的竞争优势,结果成为了中标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就不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书。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也就有了《实施条例》的七十四条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以上可以看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也等于中标人放弃中标,与放弃投标性质一样,因此就应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又由于违法还要进行一定的处罚!投标保证金归招标人,罚金归国库。
  所以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投标人(或中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放弃投标。国际国内都是如此。交纳投标保证金目的不能扩大,据我了解已经有扩大趋势,如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09年版,就把串标或围标,以及弄虚作假等列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范围;又有的招标人要求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以防买了招标文件又不投标,造成投标人不足三家而重新招标等。
  本人讲的理由,也不一定能说服大家。只供参考吧!
.......
这个说的好!
虽然我对您的一些看法不太同意,但对这个我是完全同意的!
而且,投标保证金能早一点退就尽量早一点,我们是中标通知书一发,不在评标报告推荐范围内的投标人,就全部都退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25 12:36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投标人(或中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放弃投标。
       这也许就是我在12楼提到的原因:也许是在认识设置投标保证金的意义上,不够准确和全面!
      有道理,我现在的思考基本也是往这边靠,就是要真正搞清楚设置投标保证金的目的和意义,搞清楚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最近太忙了,有时间再细想想。也请大家多发表意见!谢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25 12:39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

这个说的好!
虽然我对您的一些看法不太同意,但对这个我是完全同意的!
而且,投标保证金能早一点退就尽量早一点,我们是中标通知书一发,不在评标报告推荐范围内的投标人,就全部都退了。
  
     你这个确实是“尽量早”,但不是“最早”。最早是怎么样的,唐老师有跟帖说过的,我也是认同的,也是我一直在广州市场力推的,当然,我力推也没有用,哈哈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0-25 12:5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你这个确实是“尽量早”,但不是“最早”。最早是怎么样的,唐老师有跟帖说过的,我也是认同的,也是我一直在广州市场力推的,当然,我力推也没有用,哈哈

场外交易,不是第一第二名的,当场退还。
他们一般交现金,不高兴替他们保管,责任重大。
作者: pxgm    时间: 2013-5-8 09:47
求串标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法律依据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29 11:1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1、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的权利,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在这问题上,大家其实认识都一致的,没有问题,特别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大家就更明确了。我在没有加入社区前,已是这样理解“投标保证金”的。
  &nbs .. (2012-10-19 22:27) 
         对于招标人意思自治的事情,行政法规来了个强制性规定,如《实施条例》第74条,也是值得商榷的。
作者: maolinfan    时间: 2013-5-30 09:01
唐广庆老师对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解释是正确的,需要补充的是以下两点:

(1)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行为”,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2)投标保证金不退还后,是归招标人所有还是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所有,看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因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主要用以就是“弥补招标人的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经济损失”,在有招标代理机构时,招标代理机构也属于这里的“招标人”范畴,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即可。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30 09:34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实施条例》七十四条)。
  你说的第三种情况不属于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是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见《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
.......
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实施条例》七十四条)。
  你说的第三种情况不属于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是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见《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


   显然,属于第2种情况,《实施条例》强制要求:不予退还。
   即不存在“可以不退还“的说法。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30 10:03
我关心的,有疑问的问题是:
    1、投标人被认定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为何法律以及配套的法规规章为何没有规定:若投标人被认定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招标文件是否可以这样规定:投标人被认定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30 16:30
标题: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
唐广庆老师对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解释是正确的,需要补充的是以下两点:

(1)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行为”,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2)投标保证金不退还后,是归招标人所有还是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所有,看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因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主要用以就是“弥补招标人的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经济损失”,在有招标代理机构时,招标代理机构也属于这里的“招标人”范畴,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即可。
(1)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行为”,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这条与《实施条例》第74条结合怎么理解啊?
    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条: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请毛秘书长解惑释疑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 12:15
大家积极参与讨论吧![s:125] [s:90] [s:125] [s:90]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7 10:37
[s:125] [s:125]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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