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广庆: 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 .. (2012-10-18 17:39)
学以致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不退还的情形: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唐广庆:
再谈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首先谢谢学以致用网友对我的信任和鼓励,由于本人已经年迈,不能再承受任何责任和精神上的压力,只能做一个自由发言人,与网友交流,并共同提高!另,我再次声明:我的意见只代表我自己,并不是“高人”,只是一个普通网友与其交流而已。参与你的问题讨论,并不等于我是“高人”。以下再补充我的看法:
“投标保证金”设置的目的,就是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特别是开标之后,看到各投标人的投标和投标报价情况,发现如果一旦中标将承担很大的风险,该风险将超过投标保证金时,有可能放弃投标(都是有竞争力投标人的想法)。在这样的情况下放弃投标,招标人就少了一个选择(更何况一般是有竞争力的投标人呢!),给招标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从而用该保证金以补偿。这样的投标人也可能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即不放弃投标和不会中标,到时其投标保证金会退回,又不会有任何损失,因此拖至发中标通知书。由于他有较大的竞争优势,结果成为了中标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就不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书。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也就有了《实施条例》的七十四条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以上可以看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也等于中标人放弃中标,与放弃投标性质一样,因此就应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又由于违法还要进行一定的处罚!投标保证金归招标人,罚金归国库。
所以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投标人(或中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放弃投标。国际国内都是如此。交纳投标保证金目的不能扩大,据我了解已经有扩大趋势,如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09年版,就把串标或围标,以及弄虚作假等列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范围;又有的招标人要求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以防买了招标文件又不投标,造成投标人不足三家而重新招标等。
本人讲的理由,也不一定能说服大家。只供参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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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le_wolf:
这个说的好!
虽然我对您的一些看法不太同意,但对这个我是完全同意的!
而且,投标保证金能早一点退就尽量早一点,我们是中标通知书一发,不在评标报告推荐范围内的投标人,就全部都退了。
学以致用:
你这个确实是“尽量早”,但不是“最早”。最早是怎么样的,唐老师有跟帖说过的,我也是认同的,也是我一直在广州市场力推的,当然,我力推也没有用,哈哈
学以致用: 1、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的权利,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在这问题上,大家其实认识都一致的,没有问题,特别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大家就更明确了。我在没有加入社区前,已是这样理解“投标保证金”的。
&nbs .. (2012-10-19 22:27)
唐广庆:
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实施条例》七十四条)。
你说的第三种情况不属于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是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见《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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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olinfan:
唐广庆老师对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解释是正确的,需要补充的是以下两点:
(1)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行为”,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2)投标保证金不退还后,是归招标人所有还是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所有,看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因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主要用以就是“弥补招标人的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经济损失”,在有招标代理机构时,招标代理机构也属于这里的“招标人”范畴,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即可。
(1)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行为”,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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