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如何理解《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 [打印本页]

作者: 江南虹霓    时间: 2012-10-19 08:41
标题: 如何理解《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如某政府部门为招标人,该部门下属某事业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根据上述条款,该政府部门是否可以直接发包给其下属事业单位。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10-19 09:30
不可以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0-19 09:35
事业单位有施工资质?本身就有问题。有施工资质的都是企业啊。
作者: 江南虹霓    时间: 2012-10-19 10:17
毅青老师,改制的后遗症,实际情况是存在的。水利、林业等部门都存在。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9 10:32
1、楼主举例引出的问题,这些项目达到招标限额和标准,即应招标的,请依照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四条执行。
2、楼主提到的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问题,实施条例释义很到位,我曾发帖说在中国体制改革不彻底的情况下,理应按释义去理解,而不能从字面理解。
3、这种事业单位具有施工企业资质的"怪胎单位"会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应会"绝种"!
4、个人理解,手机跟帖应存在不够严谨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0-19 12:54
标题: 回 江南虹霓 的帖子
江南虹霓:毅青老师,改制的后遗症,实际情况是存在的。水利、林业等部门都存在。 (2012-10-19 10:17)
但是您查一查,肯定是已经企业了。无非名称有两个,一个是什么处,一个是什么公司之类。而且法定代表人有可能还吃事业饭,因为都不愿意企业退休,或已经开始交社保,即彻底的企业了。那个施工资质证书的名称和单位为准。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0-19 13:08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是可以不招标的。
但这个政府部门的名称,和施工资质证书上的名称是一致的吗?
若一致,说明是一个单位,采购人是有施工资质的;若不一致,说明其没有施工资质。
这和投标时,母公司拿着子公司的施工资质投标,结果是一样的。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2-10-22 11:51
同意6楼的说法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22 12:29
认真看看释义吧
作者: cchtall    时间: 2012-10-22 14:28
不可以。“政府部门”,其“下属单位”,这两个单位的法人主体不一样。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10-22 23:53
理解招标法和条例的释义,一要抓住市场,二要抓住经济,三要抓住社会主义。个人粗浅的看法。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23 12:11
  个人认为,要理解招标法,要紧紧抓住立法目的,应该遵循的原则,以及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要理解为何这样立法,要抓住市场、经济以及社会体制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10-23 14:23
看释义:采购人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
很明显,采购人不仅指企业法人也可指事业单位,其下属单位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的资质均不算它自身的资质。达到标准必须招标。
作者: 布衣    时间: 2012-10-23 14:40
支持6楼,采购人自行就是指的采购人自己,而非他人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2-10-23 15:55
两个法人地位,独立的,不能混同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