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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证金扣除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2-10-19 10:42
标题: 保证金扣除的规定
请问各位有没有什么文件规定投标人保证金扣除后应该放在招标代理机构的账上还是采购人或监管部门的账上?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9 11:01
晕,相合您另一帖子的问题(施工配合费),我说句对不起的话:"这应不是招标师提出的问题吧?"
  我晕了,我要复习考招标啦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2-10-19 11:22
啊,被鄙视了。现在有这样现实,有个项目采购人要求被扣的保证金转到他们的账号,按照以往的惯例是没有这样操作的,我想问问大家一般这样的情况,各地的操作是怎样的。 [s:80]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0-19 11:24
是属于招标人的,所以应该给招标人。至于代理机构的损失,与招标人协商。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2-10-19 11:29
有什么明文规定是属于招标人的吗?我就是想知道有没有什么文件硬性规定?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0-19 11:33
招标项目是招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也应该交到招标人帐号上,但实际很多都是交到代理机构这里了。保证金不退还,当然是招标人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投标人还要继续赔偿。无需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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