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htall:招标人这样做的确缺乏考虑,导致出现迟买标书的潜在投标人,失去了提出异议的权利。表面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文内容,但实际违反了“公平”原则。
(2012-10-22 14:42)
边缘音符:感谢各位的回帖,此句条文是出自一段,前面还有针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那是不是意味着这句条文必须结合有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呢?现在网上信息发布的频率很快,既然标书购买时间可以持续到投标截止,那11天后买肯定无争议,但买了不让质疑,又感觉失公平
shiguankun:错,这正是公平的体现,开始发售的时间是一样的,你什么那么晚买呢? 如果不对异议的时间限制,那我一个人异议其他全部人都要等,这公平么? (2012-10-22 15:32)
大力:不公平的依据是什么? (2012-10-23 19:49)
cchtall:
抛开公平不说,只站在自身的角度去看待问题:1、不给时间提疑问,防止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一些千奇百怪问题的手段少了;2、不给时间提异议,利害关系人直接把异议交到监管部门,招标人无论如何都会受到影响。
凡事留余地,不然就被动了。
cchtall:莫非除了三公原则,项目的建立和执行是都不用考虑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按你说的投标人不该那么晚买,那你为什么要卖那么久的时间?不就是为了怕别人看不到公告或者其它原因迟买了。 (2012-10-2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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