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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号外,深圳党委机关报原版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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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oiuyt
时间:
2012-10-23 00:52
标题:
号外,深圳党委机关报原版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四条
http://sztqb.sznews.com/html/2012-02/24/content_1938890.htm
深圳特区报
2012年02月24日 星期五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分并予以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三)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四)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未按本条例规定确定、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六)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未经批准增加采购合同标的的;
(七)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八)未按本条例规定组织采购项目验收、签订或者履行采购合同的;
(九)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增加部分的采购无效。
作者:
poiuyt
时间:
2012-10-23 00:58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与众不同。随时能给你惊喜!
课后作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主要的宣传材料的两段,看看谁能读懂什么意思?
1、《条例》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政府采购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简化。如将原来政府采购结果须由采购人与供应商依次确认后公告的复杂流程,简化为同步公告一并确认,仅此一项就使得采购所需时间缩短了三个工作日(第79条)。
2、规定了中止、终止程序。增强了政府采购的可控制性。如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机构应当终止政府采购:第一,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第二,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将给国家、社会或者政府采购参加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第三,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任务无法实现的;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
poiuyt
时间:
2012-10-29 22:28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分并予以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三)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四)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未按本条例规定确定、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六)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未经批准增加采购合同标的的;
(七)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八)未按本条例规定组织采购项目验收、签订或者履行采购合同的;
(九)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增加部分的采购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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