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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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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c仔
时间:
2012-10-26 13:04
标题:
求助···案例分析
案例回放:广东某学院发布公告,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电子图书。根据谈判文件,此次采购活动只有两轮报价。谈判活动开始后,在供应商第二次报价环节,三家参与谈判的公司分别递交了书面第二次报价,其中北京
A
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第二次报价
178000
元,同时承诺如果此报价不是最低报价,将比最低报价再降
1000
元。而在三家公司中,北京
B
公司的
145000
元报价为最低报价。基于该公司的报价,此项目谈判小组变按北京
A
公司的承诺计算,认定北京
A
公司的第二次报价为
144000
元。之后,某学院发布中标公告:确定中标公司为北京
A
公司,中标价为:
144000
元。北京
B
公司对采购结果不满,遂对评审过程中的
“
问题报价
”
提出质疑,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最终
B
公司提出投诉。
请问
B
公司的质疑有效吗?请列出说明及相关依据。
求能人给出相关依据,谢谢大家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0-26 13:23
A公司报价应该是违规的,第一他不是准确报价,第二相当于有第三次报价,即比较了别人的第二次报价后,他是第三次报价。
作者:
mc仔
时间:
2012-10-26 14:42
法律法规里面有没有类似这样规定的句子?
谈判最终报价不是固定价的报价文件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10-26 15:12
标题:
回 mc仔 的帖子
mc仔
:
法律法规里面有没有类似这样规定的句子?
谈判最终报价不是固定价的报价文件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2012-10-26 14:42)
采购人对最终一轮的报价有何要求?
作者:
mc仔
时间:
2012-10-26 15:23
无作要求,只要不超出财政预算即可。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2-11-9 14:03
这个明确是不可以de。
如果可以这样报价的话,大家都可以在报价后面加上这样一句,这样你低一千,我再低一千,直接倒找钱给业主好了。
这个业主能接受,一定是有猫腻!!!支持投诉到底!
价格应是固定的、明确的。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2-11-9 14:07
再补充一句,A主怎么不说低1元呢!那才有才呢!
作者:
mantodo
时间:
2012-11-9 15:10
楼主的案例应该是政府采购的吧,那就限于政采范围讨论了,可以从两个层次来考虑:
1、质疑程序是否合法。
从楼主提供的信息无法了解供应商质疑的过程,也就是质疑的时间,提交的材料,质疑的主体等,应该各地都有各地财政管理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没有也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进行。
2、质疑的内容是否合法。
A的报价确实有问题,我认为是报价不明,最终报价到底是178000元,还是比最低报价再降1000元?根据财库(2008)2号文“四、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办法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认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如果A的最终报价只写“比最低报价再降1000元”,应该就莫得问题了。但话讲回来,如果有两家及两家以上这样写,那谈判小组就应该要供应商进行澄清了。
作者:
yymc
时间:
2012-11-9 16:06
A单位的报价写的绝对有问题,楼上几位都说的很清楚。
谈判小组也搞不清楚啊,估计有猫腻
作者:
guolili
时间:
2012-11-10 10:20
报价是不允许一家有多个报价的。应该直接让A说明一个有效报价。否则可以认为他不响应招标文件。不考虑他们的报价。看来谈判小组不是相关专家啊。
[s:86]
作者:
悦枫810
时间:
2012-11-12 11:32
标题:
回 mc仔 的帖子
mc仔
:
法律法规里面有没有类似这样规定的句子?
谈判最终报价不是固定价的报价文件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2012-10-26 14:42)
选择性报价。招标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12 12:21
总之,A是个投机者。即不多出一次报价,又不固定价格,介个应该不予理睬。不能为了这1000块钱,就放任投机取巧。而且,您想当然的给他算成144000的,人家愿意吗?您干吗不给他直接算到免费啊。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1-12 13:27
A公司明显不合适,第二轮报价要求为最终报价。他加上一句比最低价再低1000元,到底以哪个为准。既然他能比最低的还能低1000元,而他的报价,却比最低价的高出这么多,说明什么?所以,B公司必须投诉。
作者:
aaxx
时间:
2012-11-13 08:38
楼上的几位都没有明确说明A公司这样的做法具体违犯了哪一条法律法规,我有个思路,大家可以讨论一下行不行。A公司的最终真实报价是在基于其他公司报价的基础上的(就是最低价减去1000元),也就是说必须要知道别的公司最低的报价,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价格信息(采购法38条(四))。评委拿最低报价帮A公司计算价格,相当于是透露了那家公司的价格,所以是不行的。
欢迎各位讨论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11-13 10:36
楼主文中不是说在提交第次报价的同时提出再降一千元了吗?这不可以视同报价格式有点问题,而报价就是“144000”吗?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11-13 10:39
啊呀,题面都没看清楚,再看一遍明白了,说是最低报价,这个最低报价指的有可能是别家的呀!!!好厉害的供应商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11-13 10:44
看明白了之后支持应该废他的标了,如果每一个竞标人都这样承诺最终报价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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