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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的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如何处理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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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0-29 16:58
标题:
邀请招标的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如何处理 【转贴】
邀请招标的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如何处理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2-10-09
问:
我区最近实施一项邀请招标工程,在邀请前没有对邀请人进行业绩考察,在投标时进行资格后审,邀请了三个投标人进行投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三个中标候选人,在公示过程中,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按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招标人在标后考察发现,第三中标候选人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反推评标过程,该项目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人,应按规定重新招标。
请问,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吗?
答:
唐广庆:邀请招标在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应对潜在投标人的业绩和资质要有所了解,或者进行业绩和资质考察。对初步认为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人数应三个以上,最好是七个。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你们现在的情况。由于你们未那样做,对已经发生的问题如何处理,有以下看法:
1.评标委员会不该推荐第三中标候选人,因为他资质和业绩不符合要求,应淘汰其投标。这种情况下只能推荐两个中标候选人。
2.不是“该项目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人,应按规定重新招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请注意解读这句话是“虽然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但是其投标不是明显缺乏竞争时,评标委员会就不能否决所有投标。”那么什么是“投标不是明显缺乏竞争”呢?我认为剩下的两家或一家,只要他的投标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报价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时,就是不缺乏有效竞争。
3.在上述条件下,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投标时,招标人应扣留其投标保证金。同时应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否定所有投标,对响应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合理的第二中标候选人是不公正的,因为他的投标方案和投标价格已经公开,再重新投标时,他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此外,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此时招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保存时间:2012/10/9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81306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29 17:04
先提一个小问题,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潜在投标人有7个,除非出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目的情况,否决,都应该采用公开招标而不是邀请招标了。
忙,改天再好好学习。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29 17:09
另,招法和实施条例的法条,对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规定,98%以上是一致的,除了“不发招标公告”等几条而已。
所以,貌似比较特殊的“邀请招标”,其实与“公开招标”一样理解就差不多了,当然,要想到邀请招标的条件中有一条是“只有少量的潜在投标人”,重新招标是否会失败,这点上,招标人要权衡轻重才行。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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