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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又一个因密封原因,被拒绝接收的投标文件。 [打印本页]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0-31 16:48
标题: 又一个因密封原因,被拒绝接收的投标文件。
      又一个因密封原因,被拒绝接收的投标文件

       上午的事情,9:30开标。标书中要求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起,9点整,一个投标人递交把正本和副本单独密封的投标文件,代理机构以不符合标书密封要求为由,拒绝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用透明胶带把正本和副本缠在一起再次递交,仍被代理机构以同样理由拒绝。9点25分,投标人带着因硬填正本而被撑烂的投标文件,再次被拒。4分钟交涉无果,只能遗憾的离开。
        我目睹了整个过程,看着厚厚的投标文件,看着投标人绝望无奈的眼神。让我再次对密封的要求产生了困惑,难道我们强调密封的出发点是为了拒绝吗?难道多一家投标人,招标人不就多了一个选择吗?
      《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密封投标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泄露投标文件信息而导致串标,保护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文件应详细载明有关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并尽量简化,不宜过多过繁过严。即使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与招标文件规定存在偏离,应当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补完善后再提交,而不应将其扣留作为无效投标。如果投标文件密封存在细微偏离,可以详细记录实际情况并让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后予以接收。总之,应尽可能减少投标文件因密封不符合要求而被拒收的情形。
            
我认为投标人用透明胶带的形式将已经密封完好的正本和副本粘在一起的情况下可以接受。

老生常谈的问题,听听大家的意见。另外,如果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就密封问题存在争议的时候,应该怎么解决?希望可以就此问题,就事论事分析一下。

[/table]
[table=100%,#ffff00]应大家要求,附上标书原话: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密封在一个封套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不接收的结论,至22楼已成定局,暂不作讨论。
     那么我们来共同为投标人在9点多点出现拒收时,怎么样在没章的情况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做出调整,共同出谋划策吧!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0-31 16:50
[s:90] [s:90] 挺同情投标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10-31 17:20
找招标人代表,找监督单位代表,请他们给说法。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0-31 19:55

在开标现场投标,在众目睽睽之下,当今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是脱裤子放屁,完全没有必要,是瞎折腾!投标人自己都不担心自己的密封是否存在风险,别人又何必瞎操心!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10-31 22:41
完全是形式,到处都是摄像头,还怕谁开你的投标文件?
作者: twotigers    时间: 2012-11-1 07:27
代理机构太机械了。
对投标人来说也是收获一个教训,以后会严格按要求按程序投标。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1-1 08:06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在开标现场投标,在众目睽睽之下,当今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是脱裤子放屁,完全没有必要,是瞎折腾!投标人自己都不担心自己的密封是否存在风险,别人又何必瞎操心!
(2012-10-31 19:55)
是啊;但是,我们欠缺的恰恰是由谁来说句公道话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1 08:28
         楼主,这种问题是没有标准答案的,没有到底是错还是对的判断。
                   这都问,岂不是白折腾,对吧,您懂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1 09:32
介个代理荒唐的很。一总装和分开装有什么不同,到底影响到了什么?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1-1 10:13
【标书中要求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起,9点整,一个投标人递交把正本和副本单独密封的投标文件,代理机构以不符合标书密封要求为由,拒绝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用透明胶带把正本和副本缠在一起再次递交,仍被代理机构以同样理由拒绝。】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放在一起,是“密封”问题吗?!  人家的单独的密封是完好的呀 !

这是混淆概念 !有故意吹毛求疵或者排斥不中意的投标人之嫌……

参看我写过的旧文 :《“封装问题”不应导致被“废标”》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25655
作者: ycb    时间: 2012-11-1 10:39
虽然投标人自己不担心标底被泄露,但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会担心被其他投标人投诉的。
作者: water1998    时间: 2012-11-1 11:10
标题: 回 ycb 的帖子
ycb:虽然投标人自己不担心标底被泄露,但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会担心被其他投标人投诉的。 (2012-11-01 10:39)
同意这个观点。排除掉招标代理机构故意为难投标人的因素。也有上述因素让招标代理机构为难,众目睽睽下收了这份投标文件,让其他投标人抓到这个把柄来投诉怎么办?不收的话大家都来义正言辞的骂代理机构机械,但是一旦收了有人投诉又有谁会替代理机构说话呢?代理机构不过是个中介,在目前对招标代理工作监管越来越严格的今天,机械的执行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是保护自己的最好办法么?通融?那应该是招标人和监管机构的事情,代理机构无权这么做。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11-1 12:01
个人理解如下:

  1、代理机构应当区分密封和包装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楼主叙述的情况来看,个人理解应该是属于包装的问题,而不是密封的。
  2、条例中关于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可以拒收的规定,是为了区分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责任。
  如果从代理机构的角度,应当正确理解立法本意,尽可能促进有效竞争,而不要把密封问题看得比开展有效竞争本身还重要。假如我是接收标书的工作人员,我会在第一次递交时就接收该份文件,详细记录分开包装密封的情形,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单。
  如果从投标人的角度,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细节无小事,花了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财力编制投标文件,不要因为一些小疏漏而夭折,这样很划不来。假如我是投标人,我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一并包装并密封,而不会去标新立异,以免节外生枝。

注:
  根据楼主补充的材料,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原文为: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密封在一个封套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该表述很清晰,不存在歧义。特对12楼、16楼的说法进行更正: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拒绝接收该份投标文件。
  至于招标文件中的该规定是否合理,这里不作讨论。
  特此修正。张志军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1 14:19
有些事情是自己在挖坑。一并包和分开包,应该说其他投标人是没有异议的。即使有,监督人也应该给予解释。密封没有问题即可。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2-11-1 14:52
其实代理也难,招标办也难,一旦让其进来,后面就可能是无休止的投诉,招标文件规定了正副本在一个袋子里,应当还有一句话,不符合的将拒收。明显不符合的还收。不要把投标单位想得多少好,开标一结束,没中标的说不定就马上投诉。到了纪委,及其它监督部门,都是外行,可不管是不是实质性问题,只要你程序上有错误,你就错了。其实代理和招办都是不得已而为之。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2-11-1 14:54
“假如我是接收标书的工作人员,我会在第一次递交时就接收该份文件,详细记录分开包装密封的情形,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单。”
实践中很难行的通???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11-1 15:16
  个人理解代理要检查的是密封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即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可能会导致泄密),而不是分开包装还是合并包装的问题。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代理机构应当理解“密封”与“包装”两者之间的区别。

修正:
  根据楼主补充的材料,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原文为: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密封在一个封套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该表述很清晰,不存在歧义。特对12楼、16楼的说法进行更正: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拒绝接收该份投标文件。
  至于招标文件中的该规定是否合理,这里不作讨论。
  特此修正。张志军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11-1 15:35
该代理的行为值得支持。

且不论密封要求本身是否合理,也不论对密封的描述有多繁杂,但是,一旦招标文件中提出了要求,则就成为了一种规则。

该代理的行为只是在坚持规则。事实上,现在招投标,需要的是不断地制订并完善合理的规则,然后去执行规则。所以,该代理坚持规则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而该投标单位因没遵守规则而出局,既可叹又可悲。

本案例中值得商榷的是规则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密封的描述,是否过于细致,是否“过繁过杂”。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11-1 15:47
可否请楼主补充招标文件中对于密封提交方面的规定?
如能把招标文件中的原话复制上来,可能会有利于大家对该问题的讨论。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1-2 08:4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楼主,这种问题是没有标准答案的,没有到底是错还是对的判断。
                   这都问,岂不是白折腾,对吧,您懂的! (2012-11-01 08:28)
因为我接触这种问题的时间较短,而且对于这种现象无能为力。但是我想通过大家的讨论,让自己能有个符合自己价值观的判断,并使自己的判断有足够的说服力,一旦自己发言权有所提升,或者自己做这件事情的时候,我会体现自己的价值观的。
作者: april412    时间: 2012-11-2 09:29
这个还不是很好理解——人家摆明了就是不想让你参加。
想让你投/中,怎么密封都好说。不想让你参加投标,即使是一个单词拼写错误,也会被就出来废标……[s:58]
有些就是大家都晓得的打着招标的旗帜,做着不合理的事(挂羊头卖狗肉吧)!
不过,大多还是合情合理的……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1-2 09:55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可否请楼主补充招标文件中对于密封提交方面的规定?
如能把招标文件中的原话复制上来,可能会有利于大家对该问题的讨论。
(2012-11-01 15:47)
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已补充。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11-2 10:18
谢谢楼主补充的材料,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原文为: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密封在一个封套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该表述很清晰,不存在歧义。特对12楼、16楼的说法进行更正: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拒绝接收该份投标文件。
  至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是否合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不作讨论。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2 14:28
招标代理机构一般都会准备些档案袋、封条等,如果来得及还可以提供。只是加盖的公章估计是不行了。

介个应该汲取教训,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描述,就是怎么简单怎么来,只写密封即可,免得节外生枝。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1-2 15:47
一个投标人,连招标文件的密封性要求都不能响应,又如何响应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
不要说是一点疏忽就被拒绝,我还见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有效期为90天,有投标人投标函上直接改成60天的,难道不是疏忽吗?同样被拒绝。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1-2 19:51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一个投标人,连招标文件的密封性要求都不能响应,又如何响应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
不要说是一点疏忽就被拒绝,我还见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有效期为90天,有投标人投标函上直接改成60天的,难道不是疏忽吗?同样被拒绝。 (2012-11-02 15:47)
如果我们把好人的标准,定位心底善良,并用行动表达。(自定的)那么我们能因为一个人吐了一口谈,就说他坏吗?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1-2 19:54
1、如果投标人,用胶带把正副本整体封缠,能不能补救。
2、如果用刀把正本密封的背面,副本密封的正面,割去一小部分,然后,把多余的包装拆开,重叠粘在一起,能不能接收。因为外面有章,有签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1-3 11:11
对“又一个密封问题被拒绝”的案例的再次跟帖

也许,网友们认为,既然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要求: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一起密封,投标人没有做到,自然被拒绝。

我们论坛不是执行机构,只是网友的自由交流的平台;如果,我们论坛达成这样的普遍共识,那才是一种悲剧。

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法律法规的精神?

《条例》有关条文,说的是密封问题;而正本和副本必须一起密封,分开密封就是实质性的错误——这样的说法,还是密封问题吗?

当然,此案例中的投标人没有事先对招标文件的该条款提出质疑,这是他们的失误。

但是,当我们从第三方的角度,客观地看问题,我们就会发现:这里,争议的问题在于,招标人的如此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著名专家赵勇发表过文章《密封检查重在保护招投标双方》,其中说道:

【厘清密封的含义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有一些概念与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彼此交叉并且容易混淆的,比如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印刷(如,正副本的份数)、装订、包装(如,正副本如何装袋)、标记、提交等等。本文讨论的范围局限于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何为密封?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定义。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密封是指严密封闭 。而对于什么是严密封闭,显然在实践当中各方当事人由于认识和立场的不同,有着不同的理解和把握,这也是导致诸多争议的原因所在。】

【按照《辞海》,隐蔽保密的意思,这才是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即密封检查的目的是而且仅仅是为了验证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被泄露。】


【招标人为了排除自身的责任,有必要在接收投标文件时预先对投标文件进行(第一次)密封检查。这次检查,是为了分清责任,保护招标人的利益,降低开标时的风险,检查的主体是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前很难单凭唱标价格的高低断定谁能中标。因此,现在开标活动的象征意义已经大于其实际意义。在我国,由于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人的习惯,多数投标人会在开标前现场提交投标文件。在这种情形下,当前很多招标活动中,第二次密封检查已经严重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不是为了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反而异化为打击、排斥投标人,侵害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按照30号令和27号令,招标人不受理投标文件仅有两种情形,(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为严谨起见,九部委推行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封套的标记也做出了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同样不予受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密封检查,指的显然是第一次密封检查。在开标前不受理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只是为了保护招标人自己,而不是给投标文件判死刑只要时间允许,投标人还有机会进行补救。在开标实践中,却常常有人有意无意地混淆这两次密封检查。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应接收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引申为开标时判定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这在任何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授权。需要引申的是,即便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密封之外的不符点,如签署、盖章、印刷、装订、包装方面的问题,依据《招标投标法》、30号令、27号令以及18号令,招标人同样无权宣布投标文件无效,这属于评标委员会的权力。】

最后,赵勇说,

【在立法方面,《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一方面规定(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另一方面又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在实践中如果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确认有误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很容易产生歧义和困惑,有必要补充完善如果第二次密封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内容。如果原先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在第二次密封检查中发现曾被私自拆封,相关内容可能外泄,则应追究招标人的责任,并判定本次招标活动失败。如果已经被接收的投标文件,在第二次密封检查中发现瑕疵,但属于投标人密封时原有的问题(是不是原有的问题,要结合投标文件的提交、保管情况进行判别,并以投标人自己的解释为主要参考),则整个开标过程的合法性不受影响,需要判别的只是该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交由评标委员会处理。】(赵勇文章引文完)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1-3 11:14
在过去的跟帖中我写道:

“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更是一句很含糊的语言。显然,这里强调的主要不是“密封”,而是招标文件里的其他要求——招标人自然不会放过给他们的权力,尽量发挥作用的。

于是,各种个样的“拒绝投标”或者“废标”层出不穷:

国信公司总工程师靳贵锁在第六届全国政府采购年会的讲座里提到,一次,国信公司参加对招标代理的“招标”。由于投标文件只在密封处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不是“密封章”,而被认为是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被拒绝投标。……

还有的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或者项目经理,需凭身份证明,才能办理受理投标文件……

还有的招标文件要求,必须在投标文件的密封处,加上胶纸带,再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密封才算是合格。(也就是说,少了一法定代表人的私人章,也会死是合格)……

凡此种种,这是招标投标的国际惯例,还是中国特色?!】

在一次内部审查意见中,本人写道:

关于投标文件密封问题的审查意见

本文主要是针对这一事实分析的:

工程项目招标中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间,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反映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正、副本合并包装,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投诉人认为该投标文件应为废标

本人以为,这里说的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封的要求),是不妥当的;应该进一步明确,是“封装”不符合要求。而后者,不应该是被“拒绝投标”或者“废标”的合理合法的理由。

行政监督部门针对投诉事项开展调查,结果证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招标人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重新组织评标。重新评标结果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为废标,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至此,投诉双方均无异议。】

对此处理的结果和意见,如果作为经验发表和推广,将使得中国的招标投标,更加偏离原先招标投标法的宗旨和国际惯例,本人表示坚决的反对。

招标投标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方式,公共采购采用这种方式,兼顾达到效益与节约,同时,避免了诸多的腐败问题。所以,人们称之为:“阳光招标”。

那么,在投标人亲自递交投标文件的情况下,其他人如何在众目睽睽时,能够偷看到其内容?过分的追求“密封”、“保密”等等有何实际的意义?反而,更容易给那些内定现象的招标人提供一个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冠冕堂皇的借口罢了。

法律法规强调的基本原则是投标文件应当密封递交,招标人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把关。投标文件经招投标双方确认无误后,当场完成交接手续。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密封状况不符合要求,招标人不应受理,并当场退回。此时,该投标人或许尚可补救,在截止时间前再次递交,合法获得竞标的机会,也使招标人多一份可选择的投标。投标文件一旦被接收,招标人应妥善保管,从接收到开标这段时间,招标人要对投标文件负保管责任。】

这一段话,有对有不对;【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密封状况不符合要求,招标人不应受理,并当场退回。此时,该投标人或许尚可补救,在截止时间前再次递交,合法获得竞标的机会,也使招标人多一份可选择的投标。】是有道理的。


但是,“招标人受理”的权利,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对投标人来说,是“送达”(即方式由他选择确定,风险也由他承担——这和国际惯例是一样的);对招标人来说,是“接受”,不涉及“权利”(即决定是否接受的问题)。

有的部委政令的规定,等于否定了招标投标法的条款,自行给了招标人“权利”或者说“权力”,在实践中,由于个别密封或者封装问题,判定“废标”的比比皆是。

中国的招标投标,真应该学学世界银行。在招标师培训教材里面,介绍了世界银行的做法:对密封不合格的是投标人承担风险。

许多情况,投标人不是没有密封,而是密封不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或者说是有”瑕疵“。

参看《实物》那一册,p280。】(引文完)

如果不能及时纠正这种错误,下一次,招标人可以写明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必须单独密封,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再在下一次,有的招标人提出,招标文件的正本,必须和开标一览表一同密封,否则拒收……



作者: jingleea    时间: 2012-11-6 10:32
那个招标代理机构也是没办法,要求是交通部09范本中的正文内容,还规定不许修改!但是我觉得代理机构应该变通一下,不要对分开包封,加贴密封条限制的这么死,修改一下招标文件,什么都好办了!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2-11-6 11:29
从招标的原则出发不应这样轻易的废标,但同时从招标人,代理及监督部门出发,接受文件很容易遭到投诉。相信国有资金的招标,招标人,代理及监督部门大多都是本着顺利招标,减少麻烦。尽快开工。因此,投标人自己先仔细,代理机构先行对包装进行检查
作者: diskmam    时间: 2012-11-28 19:48
不应拒绝,可进拍照等手段留好证据即可。别人用封箱带封在箱子里递交都可以。这种招标公司完全是法盲,执照不知道哪来的。
作者: 悦枫810    时间: 2012-11-29 14:24
第一、招标代理胆子够大,且这个标一定有很深的内容
第二、招标文件时明示的,不能不说投标人经验不是很丰富且看文件不是很用心,密封废标的招是N年前用的了,现在大家都知道
第三、处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当场摄像,先把自己的文件(密封好的)摄下来,再把代理机构拒绝的理由让他说一遍,这样严重的威慑了代理机构,且招标文件关于密封条款要求的描述不是很严谨。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2-11-29 17:58
哎呀,只要投标人自身觉得没问题就OK了。
有时候,密封不好也会给别的投标人提出异议,确是麻烦。
密封性应该不能成为绝收或被质疑的理由和借口。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2-11-29 22:44
[s:125]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11-30 08:27
世界太混乱,法律太粗糙,配套细则太缓慢,只好代理公司自己保护自己。大家理解把
作者: shic111    时间: 2012-11-30 08:56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想这是绝大部分招标代理包括招标人的心思吧,这就导致了很多人盲从的按照制度走,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走,这个时间我认为没有对错,只有的做事的理念,试想如果招标代理在人性化一些,投标人更细心一些,对投标理解更深刻一些,还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么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30 09:39
不密封是肯定不行,但是密封成啥样俺觉得还是越简单越好。
用密封符不符合要求来说事的,一直是用来淘汰投标人数量的@&方法。有时是招标人有意,有时是投标人有意,总之,属于找茬类。
作者: zhendaini    时间: 2012-11-30 09:48
难道多一家投标人,招标人不就多了一个选择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30 10:18
标题: 回 zhendaini 的帖子
zhendaini:难道多一家投标人,招标人不就多了一个选择 (2012-11-30 09:48)
如果是招标人不喜欢的呢?
作者: chijunchao    时间: 2012-12-3 14:49
总归一句话,密封是为了保护投标单位的利益,投标单位递交的文件自己都没有疑问,其他人有什么理由说不呢,招标文件规定的很严格的密封标准,那么邮寄怎么算。有待改进有待改进,招标条例的漏洞,呵呵。
作者: cchtall    时间: 2012-12-3 15:23
代理机构都成了惊弓之鸟了,就怕遭投诉。
作者: zhuoyi26    时间: 2012-12-4 11:47
我们过去投标的时候,都是带着盖有公章的密封条,以应对在现场出现意外情况。
作者: zrf7290    时间: 2012-12-4 13:26
恐怕连那个拒收文件的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弄清楚为什么投标文件要密封,现在招标机构类似的一知半解或完全不懂的人很常见,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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