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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竞争性谈判中出现不足三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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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ntodo
时间:
2012-11-5 11:30
标题:
竞争性谈判中出现不足三家的情形
在竞争性谈判中,竞标人达到三家以上,但经过资格审查后只有两家进入详评,有没有法规明文规定可以继续进行后续谈判工作的?
实际操作中大家是如何进行的?
作者:
qinl
时间:
2012-11-5 11:32
两家都实质性响应的,可以。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1-5 11:38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
:
两家都实质性响应的,可以。
只要不是资格条件,即使其递交的报价文件没有做到实质性响应,只要在谈判过程中能做到就可以了。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2-11-5 13:35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
:
只要不是资格条件,即使其递交的报价文件没有做到实质性响应,只要在谈判过程中能做到就可以了。
(2012-11-05 11:38)
我们就是这么做的。
作者:
月光080
时间:
2012-11-5 15:10
应该是可以的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11-6 15:38
如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操作,不会出现你所说的情况。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因此,
所有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都是符合资格条件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根本不能参加谈判。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11-6 15:45
最近财政部搞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 评审小组在非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或者确认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仍然坚持《政府采购法》的操作程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是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会出现“参加谈判的的供应商达三家以上,进入详评只有两家”。
当然,法律和即将出台的规章是否可操作,是另外的问题。
实际的操作程序已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严格说都违法了。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11-6 15:53
你所提的是现实中已经“违法”的操作程序下出现的问题,各地私下做法不一:有些地方允许两家继续谈判、有些地方允许小项目可以两家继续谈判,大项目则必须修改谈判文件后重新采购、有些地方严格依法办事,就是不行,必须重新采购。采取何种方式就看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态度了。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1-7 13:06
我们这里的政府采购,不论是公开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所有流程都是在网上进行的。只有发了公告,开始卖招标文件了,网上抽取专家的流程才会出现,所以不会有人对这个程序来投诉。另外,个人认为,政府采购法中的竞争性谈判程序,是不可能有人执行的,这个程序本身就是错的,是长了猪脑子的专家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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