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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诉期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huhu    时间: 2012-11-5 16:33
标题: 关于投诉期问题
各位老师,由于碰到条例颁发后的投诉问题,所以自己拟了个投诉期,请各位老师看下是否正确: 未命名.jpg
由于10月28日为双休日,故公示期顺延第一个工作日。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2-11-6 09:17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你这个不用顺延。现在的条例说的是日,没提工作日的事;你四天肯定没什么问题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6 09:54
俺一直对类似这种“日”和“工作日”有纠结。赶上七天假,什么都可以了,怎样获得信息呢?
作者: aaxx    时间: 2012-11-6 09:55
个人理解应该顺延。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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