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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章“公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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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ntodo
时间:
2012-11-8 09:25
标题:
公章“公不公”
一自行委托项目,在评审完毕,等待采购人对结果进行最后确认的环节,由于采购单位的领导班子对结果不满意,提出各种理由要求重新进行招标采购,否认谈判小组所作出的结论,也不认同评审中采购代理人在评审中所做出的决定,该项目处于停滞状态。
回过头来,其实我们不难发现,我们进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采购人的参与,最具代表性的标志就是采购人所签盖的公章,总结起来有以下方面:
1、委托代理协议书(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明确权责义务的文书,盖公章);
2、项目招标采购计划(采购人盖公章);
3、采购文件及修改清单(采购人盖公章);
4、评委抽取记录(采购人盖公章);
5、授权委托书(授权抽取评委、授权监督、授权评审,采购人盖公章);
6、评审文件(开标记录、唱标记录、密封性检查记录,评分标准、职责纪律、评审表格、评审报告,)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等同于采购人公章效力);
7、评审结果确认函(采购人盖公章);
8、采购合同(采购人盖公章)。
作者:
mantodo
时间:
2012-11-8 09:26
公章,公共的公,公正的公。一旦签盖公章的任何文件,即代表了采购人对所签盖文书的认可,其权威性、严肃性无可厚非。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往往会发现盖公章更像一种形式,一种表面要求,会应某人的一句话,一个想法而失去它的严肃性。
投(竞)标人会应少盖一个公章,少签一个名字而造成其整个投(竞)标文件无效,投(竞)标资格被剥夺,意味着其一切的努力与希望化为乌有。无奈,这是招标投标所需要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具体表现。但这种要求不应只对投(竞)标人生效,他应对任何一个参与投(竞)标的行为主体生效,对投(竞)标的任何一个环节生效。
我认为强化公章的严肃性是对任何一个参与者、决策者提出的强制性要求,是各行为主体法律意识和行为素质的具体表现。
公章不能乱盖。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8 09:37
如果楼主的8个阶段的章都盖了,否认也不行啊。要么就别招标。停滞也没用。只是代理机构挺郁闷的。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11-16 15:05
的确,公章很重要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11-16 16:06
想起亚里士多德的话:人在完美时是动物中最优者,一旦离开法律正义就是最劣者。
有些采购人,似乎比较缺少对这种既定规则的敬畏之心,自然“公章”也很难姓“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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