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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7部委30号令中第35条怎么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无限飞扬    时间: 2012-11-9 09:59
标题: 7部委30号令中第35条怎么理解?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前期准备”怎么理解?例如装饰设计和施工分开招标,设计标的中标单位能否投施工标?
谢谢!

作者: water1998    时间: 2012-11-9 10:00
应该是不能投的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2-11-9 10:02
这样理解更好说明
做前期影响后期公平的就不能再做后面的了
你这个前期做设计的后面的施工肯定不能做了
作者: jingleea    时间: 2012-11-9 10:03
按35条的理解是不可以投标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9 10:14
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与其他项目有很大不同,即设计与施工不好分开。就像自己家装修一样,设计师带施工队伍。
所以,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一般都有设计资质。装饰装修工程招标基本都是设计、施工不分开招标的。一次招标即可。
没有分开的。如果分开,那么施工单独招标时原来给设计过的施工单位是不能参加的。而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不易分开,因为设计理念以及设计构思都与施工单位的实施密切相关。还是一起招标比较好,而且投标单位资质情况也是符合要求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9 10:16
其实这一条还是为显示公平。原设计单位再投施工标,肯定对他一家有利,谁也争不过。
作者: 无限飞扬    时间: 2012-11-9 14:49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其实这一条还是为显示公平。原设计单位再投施工标,肯定对他一家有利,谁也争不过。 (2012-11-09 10:16)
非常感谢!

现在很多装饰单位设计和施工资质均有,如果根据30号令35条的理解,是相互排斥的,那如果设计和施工分开招标的话,投标单位多重视后续造价高的施工标,而设计标积极性不高,担心设计标质量难以保证。

疑问:35条与国家鼓励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即一家单位既做设计又做施工)相违背吗?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2-11-9 14:58
可用2012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一起招标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11-19 22:27
这里的项目前期准备,我理解,更多是指为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提供咨询服务的单位,比如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报告的编制单位等。

        这里顺便提一句,招标投标法的制订较政府采购法要差很多,留下了很多先天性缺陷,标法第三条的必须招标范围即是一个。标法将必须招标范围限定在工程建设内,直接导致项目前期准备等服务不能纳入必须招标范围,矮化和局限了招标投标制度在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运用。从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设定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来看,国家发展改革委其实已经意识到前述问题,并且一直想突破标法第三条对必须招标的界定。但是,标法第三条除非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否则,根本别想突破。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20 09:57
其实与鼓励总承包不违背,因为有些项目,总承包的效果不一定就好。
但装饰装修的特殊性就是不总包效果极其不好。就好比自己家装修,找个设计师设计完,再找施工队,费事、费钱,还会在施工过程中设计被篡改的面目全非,突破原预算成为必然。
作者: sharxh    时间: 2012-11-28 10:11
来看看高手的回答[s: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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