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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较难解决,寻求法律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悦枫810    时间: 2012-11-9 16:05
标题: 较难解决,寻求法律依据。
同事招标的时候碰到两种情况:
1、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及投标书中的投标总价中加上了报价有效期为XX天,XX天远小于投标有效期
2、投标人在制造商授权书中加上了本授权书自开标之日起15天内有效(制造商授权书为废标条款,但只写了当货物不是投标人生产时,是有具备制造商授权书)
如何处理?关键是法律依据?

个人认为:
两条应该废标,理由是投标人实质性条款的限制性应答,但在招标文件不能表示明确时如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1、个人认为可以适用于“选择性报价”为法律依据
2、在个案中制造商授权书失效意味着投标文件中全部涉及产品*号条款全部失效,但相关法规?

上述第一个标的投标人废了,评审委员会按不满足投标有效期废的
第二个标不但没被废,而且让他中了,当然,背后肯定有点故事,但评标现场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10 11:28
招标文件规定了的才是评标委员会应该依据的。
制造商授权只有15天显然对于签订合同并提供货物的时间上是不够的,招标文件中有废标条款的可以直接按废标条款处理,没有的应该进行澄清,澄清后仍满足不了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以决议的方式按无法满足供货条件处理,不参与详细评审。
让他中标估计还是有“潜”的问题,不然将来招标人还是很麻烦的。授权只有15天,信誉度就大打折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10 11:45
       否决投标的情形,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但实际中确实也很难一一罗列出来。
      对于投标有效期这些实质性内容,是很容易找到法律依据的。
     《招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仅供参考
作者: 悦枫810    时间: 2012-11-12 10:03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招标文件规定了的才是评标委员会应该依据的。
制造商授权只有15天显然对于签订合同并提供货物的时间上是不够的,招标文件中有废标条款的可以直接按废标条款处理,没有的应该进行澄清,澄清后仍满足不了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以决议的方式按无法满足供货条件处理,不参与详细评审。
让 .. (2012-11-10 11:28)
制造商授权是实质性条款,但招标文件里面只写了是否具备,这个做澄清不大合适吧,个人认为制造商授权有效期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效期及报价等相关有效期都属于投标有效期范畴内,但法上没有明确定义。。。。说实话,虽然不是我的标,但这个标让这家不合格的中了,还拿他没办法确实有点气愤,抽取的评标专家里面有几个明显不正常,现在的投标人有些还是很强大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12 11:40
对于制造商授权书的有效期,还真找不出法律依据。
授权15天只能视为不能满足供货条件。
俺还是觉得可以澄清。即虽然具备,但时间上不能保证,可认为是有条件的具备,澄清一下未尝不可。
如果评标委员会有意回避这种明显不合格条件的,即必须有法律条款来对应的,不然予以忽视,只能说明评标委员会有问题。应该与监督机构提出代理机构的意见,要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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