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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的修订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1-10 01:48
标题: 《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的修订

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简称《范本》)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
9月28日,机电司招标处在西宁召开了《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修订研讨会,全国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招标机构及企业参加了研讨会。
与会代表对《范本》的修订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
《范本》的修订依然由安徽老钱执笔。
本次《范本》修订的依据是,即将颁布的原13号令修订版(即将完成修订)。
本次《范本》修订增加了综合评价法(由安徽老钱撰写)。综合评价法的依据是311号文件。
各位同仁若对《范本》的修订有建议,请跟帖,将尽可能地予以采纳。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10 09:14
      好,太忙了,一直没有时间学习呢!
     提个小问题: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简称《范本》)
     为什么只有商务部组织编写呢?为什么不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发改委)一起编写制定?前者只能编制“范本”,会同后者可以制定“标准文本”。
   《实施条例》第15条第4款: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目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应该没有标准文本吧?没有标准文本而花功夫去修订编制范本,个人认为就算两个文本表达的内容是一致的,但毕竟效力不一样,所以这样做意义不大哦!
      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10 11:12
有标准文件。
综合评价法中应有设备之间的配套性能吧。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1-10 13:40
沙发 学以致用的帖子:
“ 好,太忙了,一直没有时间学习呢!
     提个小问题: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简称《范本》)

     为什么只有商务部组织编写呢?为什么不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发改委)一起编写制定?前者只能编制“范本”,会同后者可以制定“标准文本”。
   《实施条例》第15条第4款: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目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应该没有标准文本吧?没有标准文本而花功夫去修订编制范本,个人认为就算两个文本表达的内容是一致的,但毕竟效力不一样,所以这样做意义不大哦!
      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回沙发学以致用:
一、感谢你对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的关心。

二、早期做世行项目和国际招标项目的老同仁都将《标准文本》简称为《范本》。两者并无任何区别。

三、1999年5月1日起,机电产品采购国际招标由外经贸部(商务部前身)监管,开始启用标准文本(范本)《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该版本由机电商会负责编制,几乎完全拷贝了世行的标准文本(范本),可称为99年版。当时,笔者对99年版本提出了许多意见,得到了机电司招标处领导的全力支持。99年12月,在南京对99年版《范本》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0年版)。以后,分别于2000年(2001年版)、2004年(2005年版)、2006(2007年版)、2007年(2008年版)。本次修订是第六次修订(应该为2013年版)。笔者有幸参加了全部6次修订,其中4次(2005年版,2007年版,2008年版,2013年版)为修订执笔。

四、你所说的,“ 《实施条例》第15条第4款: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在这里,依据《条例》的出台背景和现状,笔者认为,这里应该是特指施工招标。因为,《条例》出台时,也只有九部委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可供使用。

五、如上所述,商务部从1999年就开始在全国使用了标准文本,比《条例》之规定早了8年。至于2013年版的《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如何出台,是否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商务部”的名义修订和出台,与笔者毫无关系,那是上层监管部门的事。笔者仅仅是地球村村民一个,出自对招标事业的热爱而已,在“古来稀”之年,奉命再为自己热爱的招标事业贡献一点微薄之力。仅此而已,别无他者。

六、人们也许会发现,《条例》始终被两个光环笼罩着。
第一个光环,是工程施工招标。《条例》的制订是以工程施工招标为背景的,并未兼顾货物和服务。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更是被《条例》遗忘的角落。
第二个光环,是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实际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只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协调好、指导好就可以了,何须事必躬亲。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1-10 13:51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有标准文件。
综合评价法中应有设备之间的配套性能吧。
回板凳 王毅青:
你可以将“设备的配套性能”设为评价因素之一。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11-10 14:17
综合评价法可否像最低评标价法一样可由招标人自由选择使用,无需审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10 15:08
个人倾向于借此机会,制定《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前期大量工作可以由熟悉机电产品采购的商务部组织编写,编写完成后会发改委,以发改委和商务部的名义下发推行。
     因为按照条例的规定,发改委有这个职责去完成各行业的招标标准文本,否则发改委也是无作为!
     这样就可以一举两得!
    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1-10 20:56
我觉得,使用“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简称《范本》)”的说法,比某些时候称之为【标准文件】要更好些。

祝钱老编写顺利,取得成功 !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1-10 20:59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
综合评价法可否像最低评标价法一样可由招标人自由选择使用,无需审批?
感觉上是这样,可以自由选择。
但老朽觉得,用了13年的最低评标价法,习惯了。国际招标有其特殊性,与国内工程施工招标有很大的区别。
有机会面聊交流。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1-10 21:11
gzztitc:
我觉得,使用“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简称《范本》)”的说法,比某些时候称之为【标准文件】要更好些。

祝钱老编写顺利,取得成功 !

子正:别人可以称我“钱老”,但你只能称我“老钱”。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1-11 06:0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个人倾向于借此机会,制定《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前期大量工作可以由熟悉机电产品采购的商务部组织编写,编写完成后会发改委,以发改委和商务部的名义下发推行。
     因为按照条例的规定,发改委有这个职责去完成各行业的招标标准文本,否则发改委也是无作为!
     这样就可以一举两得!
    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

一、商务部的《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已用了13年,其间,经过5次修订,与时俱进,精雕细刻。现在做的,是第六次修订,进一步与时俱进,进一步精雕细刻。做国际招标的同仁都已十分熟悉《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毫无疑问,2013年版的《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无需“推行”,大家只要将手头的2008年版的换成2013年版的就可以了。
二、至于发改委的权限和职责,以及如何有所作为,商务部在此事上是否愿意被发改委会会同等问题,实在不是吾等草民所能顾及的。吾等草民唯做好每一个招标项目,让招标人满意,让监管部门满意,让监察纪检部门无事可做,此乃吾等草民头等大事。
三、你若有兴趣,请对《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提出一些具体的修订建议,老朽在此谢先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11 10:29
国际招标其实还真的可以属于另一类型。它有其特殊性。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11-11 12:50
[国际招标]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十三条的一点疑惑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7752
这个问题解决了吗?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1-11 13:15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
[国际招标]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十三条的一点疑惑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7752
这个问题解决了吗?

提醒得好!目前的稿子未提及这个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311号文也是要修订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1-11 13:48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国际招标其实还真的可以属于另一类型。它有其特殊性。

的确,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具有其特殊性。
因此,《范本》的修订将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时俱进,精雕细刻。

二、尽可能地保留《范本》原有的结构和风格。由于《范本》已使用13年,使用者对《范本》的结构和风格都已经习惯。《范本》虽已修订5次,但结构和风格一直未变。因此,本次修订也将尽可能地保留《范本》原有的结构和风格。

三、充分考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特殊性。
1.机电产品为货物和服务,有别于工程施工。
2.机电产品的原产地和服务的来源有别于纯国内的货物和服务,比较复杂,技术含量也比较高。
3.投标人来自世界各国,有别于国内招标。境外投标人来中国投标不容易。
4.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
5.通常,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用两种文字编写。编制招标文件的难度较大;阅读和评审投标文件的难度较大,需要的时间更多。有的投标文件完全是英文的,阅读和评审的难度更大。
6.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以银行保函和信用证为多,其有效期必须长于投标有效期。否则,将有可能失去投标保证金的作用。
7.通常,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中标产品的原产地在关境外的较多,签署的合同为国际贸易合同,有别于国内贸易合同。境内注册的贸易公司,不具备以卖方身份签署国际贸易合同的资格。
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本》从世行《范本》演变而来。世行的许多做法是应该借鉴的。
9.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大都要求高起点,高技术含量。

四、因为是国际招标,国际惯例应当遵守。

五、尽可能减少《范本》英文版翻译的工作量。

六、应考虑到,《条例》是以国内工程施工为背景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是被《条例》完全遗忘的领域。《条例》中的某些条款存在先天性的不足,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是不适用的。
作者: wychestnut    时间: 2012-11-11 19:18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提醒得好!目前的稿子未提及这个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311号文也是要修订的。

(2012-11-11 13:15)
小建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不以平均值为偏离基准,以分项评分满分为偏离基准。即,评委可控“活分”为20%。20%足以区别优劣。
交通项目的监理、勘察设计、机电工程等技术性较强的标,评审打分时采取的是及格制,除非缺项,否则评委打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满分的60%,即最低要得及格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1-12 07:52
标题: 回 wychestnut 的帖子
wychestnut:

小建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不以平均值为偏离基准,以分项评分满分为偏离基准。即,评委可控“活分”为20%。20%足以区别优劣。
交通项目的监理、勘察设计、机电工程等技术性较强的标,评审打分时采取的是及格制,除非缺项,否则评委打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满分的60%,即最低要得及格分。

将来有机会讨论时,可提出你的方案。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12 10:34
13号令中关于“备案”的内容很多是否可以减少?
大约搜了搜:

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2.抽取专家次数超过三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3.被推荐的专家需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推荐表”并经推荐单位签章提交招标网,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4.评价结果在招标网备案。
5.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
6.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7.招标文件经评审专家组审核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的所有审核意见及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的内容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评审专家组审核意见的原始资料以及招标机构的意见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8.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需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日十五日前,通过招标网将修改的内容及理由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9.专家受聘承担的具体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应对专家的能力、水平、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评价结果在招标网备案。
10.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两日内通过招标网备案。
11.招标机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见附件四)送至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12.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需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13.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果公告后三日内通过招标网出具《评标结果备案通知》.
1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中标结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并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例如:1.评分方法和标准都在招标文件里面了,还要分开两次备案吗?
2.开标记录在网上公开了,还用备案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12 10:40
标题: 回 wychestnut 的帖子
wychestnut:小建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不以平均值为偏离基准,以分项评分满分为偏离基准。即,评委可控“活分”为20%。20%足以区别优劣。
交通项目的监理、勘察设计、机电工程等技术性较强的标,评审打分时采取的是及格制,除非缺项,否则评委打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满分的60% .. (2012-11-11 19:18)
对于给予投标人基本分的建议持支持态度,无论什么项目,投标人做出了基本相应的都应给予基本分,有些招标文件对其不做规定,扣分一扣就是零分是不合理的。例如:质量保证措施一项如占到6分,那么应该规定满足的就有至少3分,除非没有保障的,不然都应有基本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1-12 11:49
机电设备招标 办法 的根贴 20121112

老钱的发言,语重心长;又颇有实践经验和体会。我觉得,大家一定要认识到,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与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不同。它更多的借鉴了世行、亚行等的国际经验,更符合国际惯例。它没有搞那么多的废标条款,但是,通过符合性审查,技术性详细评审和商务性详细评审等程序,以及最低评标价法,在最终评选出最符合招标人要求的,也是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投标,为中标人。

《条例》无须特别强调,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发展;但是,大家明白,它主要是针对工程招标投标而言的,也许有意无意的忽略了国际招标的一些特点。

比如,唱标方面。它强调以大写为准。可是,过去13号令以及范本都无此说法,国际招标一般的都是小写数字唱标。

比如,1234567.89人民币,读作壹佰贰拾叁万伍百陆十柒元捌毛玖分。

可是,如果是美元,就应该唱标成:壹百万、234仟,567元,另89分。从右起,每三位位为一个节次。

要是日元,数目就得上亿,念起来,十分不容易,也容易出错。

再说投标保证金。国内,因为为防治围标串标,要求必须从基本账户开出。这是有道理的,也可以采取措施做到。

而国际招标一般开出的银行保函;怎么判断是否从基本账户开出?

国内针对投标保证金一般要求:银行转帐,而且到帐。于是有保证金的利息之说。

而银行保函是以银行信用为担保的方式,那里来的利息 ?

而且,国内转帐方式,可以在时间上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国际招标时,发生投标人违法违规,需要追索,时间上必须比投标有效期长一段时间。

所以,要真正保证《条例》的实施,要根据国际招标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具体的办法。

关于“综合评标法”,最主要的是应该讲明在何种情况下,适用;而在何种情况下,仍旧采用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办法。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12 12:12
感谢钱老、高老的说明和分析。对于没有国际招标经验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来说,两位老师介绍的是国际招标基本概念和区别,应该着重了解和学习。
其实,过去13号令在国际招标中作用非常的大,今后也是。国际招标真的是另一类型的招标项目。
学无止境。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1-12 13:31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机电设备招标 办法 的根贴 20121112

老钱的发言,语重心长;又颇有实践经验和体会。我觉得,大家一定要认识到,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与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不同。它更多的借鉴了世行、亚行等的国际经验,更符合国际惯例。它没有搞那么多的废标条款,但是,通过符合性审查,技术性详细评审和商务性详细评审等程序,以及最低评标价法,在最终评选出最符合招标人要求的,也是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投标,为中标人。

《条例》无须特别强调,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发展;但是,大家明白,它主要是针对工程招标投标而言的,也许有意无意的忽略了国际招标的一些特点。

比如,唱标方面。它强调以大写为准。可是,过去13号令以及范本都无此说法,国际招标一般的都是小写数字唱标。

比如,1234567.89人民币,读作壹佰贰拾叁万伍百陆十柒元捌毛玖分。

可是,如果是美元,就应该唱标成:壹百万、234仟,567元,另89分。从右起,每三位位为一个节次。

要是日元,数目就得上亿,念起来,十分不容易,也容易出错。

再说投标保证金。国内,因为为防治围标串标,要求必须从基本账户开出。这是有道理的,也可以采取措施做到。

而国际招标一般开出的银行保函;怎么判断是否从基本账户开出?

国内针对投标保证金一般要求:银行转帐,而且到帐。于是有保证金的利息之说。

而银行保函是以银行信用为担保的方式,那里来的利息 ?

而且,国内转帐方式,可以在时间上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国际招标时,发生投标人违法违规,需要追索,时间上必须比投标有效期长一段时间。

所以,要真正保证《条例》的实施,要根据国际招标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具体的办法。

关于“综合评标法”,最主要的是应该讲明在何种情况下,适用;而在何种情况下,仍旧采用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办法。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一、实际上,国际招标的《开标一览表》并无大写一栏。我在9月的西宁会议上就说过,如果国际招标的《开标一览表》设计有大写一栏,老外也真的填写,我们的招标机构员工未必都有能力唱出来,记录员也未必都能准确无误地记录下来(声明:绝无贬低他人之意。)
二、我公司唱标时,规定,按阿拉伯数字从前往后分节唱出。
例如,投标价1,234,567.89美元。
我们这样唱:“1(唱两次,分节号处稍许作停顿,以便告知记录员打上分节号。下同。)234567点89美元。” 声音要求洪亮、稳重、慢速、匀速。
国际招标开标全程中的任何细节,我们从一开始就有明确的操作规定。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1-12 13:37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13号令中关于“备案”的内容很多是否可以减少?
大约搜了搜:

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2.抽取专家次数超过三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

实际上,大多数的备案在网上自动生成。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12 14:07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实际上,大多数的备案在网上自动生成。
(2012-11-12 13:37)
不能简化的备案很多就像审批。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12 14:14
减少“备案”环节,减少行政干预。
作者: 悦枫810    时间: 2012-11-12 16:04
钱老,以前的范本通用条款中有一个好像是序号是错的,这次改一下。我这里针对条例和以前的范本改了一本国际标招标文件范本,钱老有兴趣的话发给您探讨一下。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1-12 16:51
标题: 回 悦枫810 的帖子
悦枫810:
钱老,以前的范本通用条款中有一个好像是序号是错的,这次改一下。我这里针对条例和以前的范本改了一本国际标招标文件范本,钱老有兴趣的话发给您探讨一下。

谢谢!请发过来。一定认真拜读。email:laochan2006@163.com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11-12 20:16
希望今后所有招标法规文件等修改都能如钱老一样公开征求意见,公开讨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1-13 17:07
回复21楼


外文唱标的特别之处

记得,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初期,我们对于重要的国际招标项目,比如世界银行的贷款项目的招标开标,都是采取双语唱标的(即汉语和英语);中技招标公司的孙建和王宏宇等人给我们做了示范。

大概的意思是这样的:

针对上述例子,对于1234567.89把人民币换成美元的话来说:

就是:one million,(停顿)two hundred and thirty four thousand (停顿)five hundred and sixty seven (停顿)point eighty nine, US DOllar.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1-13 23:00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回复21楼

外文唱标的特别之处

记得,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初期,我们对于重要的国际招标项目,比如世界银行的贷款项目的招标开标,都是采取双语唱标的(即汉语和英语);中技招标公司的孙建和王宏宇等人给我们做了示范。

大概的意思是这样的:

针对上述例子,对于1234567.89把人民币换成美元的话来说:

就是:one million,(停顿)two hundred and thirty four thousand (停顿)five hundred and sixty seven (停顿)point eighty nine, US DOllar.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2005年前,我们也曾双语唱标,不但是双语唱标,而是双语开标,即,开标全过程都得双语。不过,得看是否有老外在开标现场。2005年起,《范本》规定,以中文为准,从那以后,双语开标就很少了。毕竟,双语开标要求较高,能胜任开标主持和唱标的人不多。自2005年后,全行业的英语水平大幅度的下降。自2005年后,招标文件很少用双语编写(世行、亚行项目除外)。
作者: wap11    时间: 2012-11-14 17:39
应该明确下政府采购中的机电产品采购范围,各地方政府采购公开明确一些强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的内容,必须走政府采购,否则不支付财政资金。国际招标采购在政府采购中是弱 者中的弱者。
作者: 松果果    时间: 2012-11-15 09:42
回复版主29楼内容:

招标文件很少用双语编写的话,那网上要求上传英文版,如何处理呢?


现在很多国际公司都在中国本地化,投标人代表全部都是中国人,没必要再编写英文版招标文件。能否在流程上针对英文版文件的上传作为可选项,而不是必选项?

貌似我跑题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1-15 11:32
标题: 回 松果果 的帖子
松果果:
回复版主29楼内容:

招标文件很少用双语编写的话,那网上要求上传英文版,如何处理呢?


.......

告诉你一个小秘密吧:
网上是要求上传英文版的,但网上不认识语种,中文也可以过。
不过,有些招标文件还是需要用英文编的。虽然,2005年的招标文件规定,以中文为准,但国际贸易合同通常还是以英文为准的。

作者: water1998    时间: 2012-11-15 14:10
其实机电招标的最低评标价法,也是一种变相的综合评价法,因为这种评审方法也是综合了技术指标、商务条款和报价。只不过是把综合打分的分值化为价格而已。
作者: leojunking    时间: 2012-11-19 08:14
综合评价法,像复杂项目没有打分的可能性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19 11:08
标题: 回 leojunking 的帖子
leojunking:综合评价法,像复杂项目没有打分的可能性 (2012-11-19 08:14)
俺也觉得复杂的项目没有打分的可能,推荐才有可能。
综合评价应该不是必须百分制吧,也可以推荐吧。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1-19 20:58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俺也觉得复杂的项目没有打分的可能,推荐才有可能。
综合评价应该不是必须百分制吧,也可以推荐吧。

老朽已考虑到这个问题 。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11-20 00:10
我提一个小问题,仅供参考。如提得不对,多多海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貌似综合评价法没有法律依据哦。
     
        原13号令只是部门规章,没有在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以外增设其他评标办法的权限。
        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里,有国家经贸委会签。商务部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合并成立,我理解其对后两者是继承关系,其制定商务部的部门规章是要受原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部门规章制约的。


       另外,前面学以致用网友提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部门制定标准范本问题,我觉得提得很有必要。回避这个问题,商务部的标准文件始终存在一个合法性问题。

       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我研究不多,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商务部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内法,世行和亚行规则在中国的适用,必须服从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1-20 01:44
标题: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我提一个小问题,仅供参考。如提得不对,多多海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貌似综合评价法没有法律依据哦。
     
        原13号令只是部门规章,没有在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以外增设其他评标办法的权限。
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里,有国家经贸委会签。商务部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合并成立,我理解其对后两者是继承关系,其制定商务部的部门规章是要受原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部门规章制约的。


       另外,前面学以致用网友提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部门制定标准范本问题,我觉得提得很有必要。回避这个问题,商务部的标准文件始终存在一个合法性问题。

       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我研究不多,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商务部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内法,世行和亚行规则在中国的适用,必须服从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


感谢你对商务部《范本》的关心。老朽将一一回答你的问题。

一、关于综合评估法和综合评价法的问题。
老朽曾于2008年给九部委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就此问题提过建议。有关部门也给了回复。详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5736 

现摘录如下:

建议将“综合评估法”更名为“综合评价法
建议理由:
(一)“评估”与“评价”的词义是有区别的
评估,系指评定和估计,是对具体事实的评判(或审核)和估计。“评估”一词中的“估”字是“估计”或“揣测”的意思。(评估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中均未找到解释。)
评价,系指对人或事物的价值评定,是综合价值分析和判断的过程。(评价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中解释为“评定价值高低。”)
通常,评标时,首先是对投标人的各种评价因素进行计算或评估。计算包括:算术修正(如果有);投标报价的偏差率,等等。评估的内容很多,例如,对投标保证金保函真伪的审核和判定;根据投标人的实力和组织安排对其是否有能力按期完工作出评估(评判和估计);等等。
在上述计算和评估的基础上,再对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即,优劣程度)作出评定,作出排序。如所周知,评标的目的和过程,就是评定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即,评定其投标的优劣,是综合分析和判断的过程。
因此,对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作出评定的方法,只能称为“综合评价法”,而不能称为“综合评估法”。
(二)与《招标投标法》保持一致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中,用的是“评价”,而不是“评估”。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范本应该与《招标投标法》保持一致。
<标准文件>宣传贯彻建言献策》栏目
十、您的意见很有道理,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等7部委12号令)规定的是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保证各规定间的一致性,我们沿用了12号令提法。
Laochan评论
谢谢认同我的建议,并认为我的建议“很有道理”。但是,遗憾的是,为什么不采纳“很有道理”的建议,为什么拒绝进步呢?
     
二、用“综合评价法”是否合法的问题。
老朽已声明多次,不是学法律的。老朽还真不明白,商务部用“综合评价法”违法了吗?如有违法之处,请明示。
   
三、关于商务部的权限。
老朽对国家各部委的权限,可以说是一无所知,更没有兴趣研究。但老朽以为,商务部的13号令属部门规章,7部委的12号令也属部门规章。老朽不明白的是,总不能因为7大于1,7部委的规章就可以去管商务部的规章。
      
四、关于《标准文本》和《范本》的问题。
老朽在上面的帖子中已作了说明,不再赘述。
     
五、关于世行和亚行规则是否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
你说,“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我研究不多,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商务部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内法,世行和亚行规则在中国的适用,必须服从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这可是一个很大的原则问题。还请歌者乐山明示,在商务部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到底引进了哪些世行和亚行规则,又有哪些未能“服从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作者: 悦枫810    时间: 2012-11-22 16:41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谢谢!请发过来。一定认真拜读。email:laochan2006@163.com
(2012-11-12 16:51)
钱老,已经发了,请您查收,专业知识上以后又机会的话晚辈还要多多向前辈请教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1-22 21:31
标题: 回 悦枫810 的帖子
悦枫810:

钱老,已经发了,请您查收,专业知识上以后又机会的话晚辈还要多多向前辈请教
谢谢,已收到。
不过,你发来的是第二册,不是第一册。
商务部修订的是第一册。
第二册是使用者按项目自己编制的,当然也可能会给一个格式。
作者: 深圳老刘    时间: 2012-11-23 11:19
这几天收到机电办通知,要求按照《条例》要求评标报告出具后3天公示,很遗憾,《条例》这么个明显是由工程招标人士制定的东东也要适用到国际招标上,感觉商务部这帮人应该没参与到这个《条例》制定当中,或者是说不上话。。。。。

比如这个3天公示的条款,用在工程招标交易中心的平台上,那当然没有问题,当天都可以公示,因为从理论上说,工程建筑属于无差别的“商品”,只要按照设计规范做,谁中标都可以完成这个工程。但是设备招标,尤其是高精尖的国际设备招标,业主需要时间来评价投标人的设备是否有缺陷,是否有缺漏项,以及由于国外供货带来的各种问题,怎么可能3天内就做出结果确认?!机电办都是一帮小孩,没有国际招标实践,就知道死搬条例。唉,10几年下来,最大的体会是,国际招标的夹板气太多,谁都不敢得罪,如果说还有乙方,咱们恐怕是乙方的乙方,呵呵。
作者: 深圳老刘    时间: 2012-11-23 11:23
国际招标也套用《条例》,属于蠢到没边的行为。。。。。希望修订13号令能改变这些,要不没法做了,呵呵
作者: b0679    时间: 2012-11-23 11:46
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应强制招标机构作为评委会成员。另外,各省对对评委会最低人数的界定也不一致,有的5人就可以,有的省7人才可以。能否借此机会明确一下呢。
作者: 实习120    时间: 2012-11-26 16:35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用的最低评标价法,在招标法理应该归属于综合评价法,没必要再出台新的综合评价法。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1-26 22:47
标题: 回 实习120 的帖子
实习120: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用的最低评标价法,在招标法理应该归属于综合评价法,没必要再出台新的综合评价法。
老朽以为,现今所有的评标方法都属于综合评价范畴。
例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属于综合评价范畴。评审,即为综合评价。
名称不同的各种评标方法的区别在于:综合评价的方式不同。
作者: shiruiquan    时间: 2012-12-19 12:43
我觉得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版本称为标准文本,各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版本称之为范本很合体,既有级差,又有行业特色。实际上,现在象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都制定有行业的招标文件范本。国际招标毕竟与国内招标还是有所区别,没有必要强加商务部与九部委一起制定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不过我也所疑虑,综合评估法列入国际招标文件后,因跟国际评标规则有重大区别,“老外”是否适应人为主观评价,会不会增加“暗箱”质疑投诉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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