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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两篇中标结果公示产生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1-15 11:28
标题: 关于两篇中标结果公示产生的疑问?
疑问:
1、中标结果公示有没有期限要求?如果有,跟政府采购的方式有没有关系?(招投标领域要求不低于3个工作日,政府采购类没有见到。)
2、公示中的“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3个工作日的要求是否合适?
3、质疑期限与政府采购方式有没有关系?是不是政府采购方式不同,期限要求不同。
附结果公示:
结果公示1:
结果公示 > 政府采购 > 货 物 > 正文

开封市教室多媒体教学一体机采购项目中标公告作者:  发布日期:2012-11-14 14:14:37  文章来源:  查看次数:24 次
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处政府采购中心受开封市教育局委托,就开封市教室多媒体教学一体机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现将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公布如下:一、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开封市教室多媒体教学一体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汴财招标201264、92号二、项目概况:
设备名称
数量
多媒体教学一体机
367
三、招标公告媒体及日期:招标公告媒体: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标公告日期:2012年10月19日四、评标信息:    评标日期:2012年11月8日    评标地点: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会议室    评标委员会组长:孟庆森  评标委员会成员:程卫星、时照建、胡兆兴、林俊峰见证人:于昊五、中标信息:中标供应商名称: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022095六、本次招标联系事项:联系人:金女士联系及传真电话:3856103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处政府采购中心
2012年11月14日
结果公示2:

杏花营农场秫米店村村内道路建设项目中标公告

作者:  发布日期:2012-11-09 08:25:12  文章来源:  查看次数:569 次

河南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就杏花营农场秫米店村村内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现将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公布如下:
项目名称:杏花营农场秫米店村村内道路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DMZB(开)20120904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table][table=100%,white]招标范围
杏花营农场秫米店村村内道路建设
     公告时间:2012年10月9日
开标时间:2012年11月1日上午9:30分
评标地点:评标委员会组长:评标委员会成员:见证人:一标段:中标供应商名称: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676208.90
二标段:中标供应商名称: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25000.00元
本项目公告发布媒体及时间:
本项目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同时发布。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大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孟女士
电 话:0378-3866811
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1-15 11:32
如果改成“本公告公示期为3天,如有异议,可在7天内向采购人等提出质疑。是否更妥帖些;
作者: aaxx    时间: 2012-11-15 11:55
1,结果公告没有有期限,政府采购公告同时就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质疑期内均可质疑。
2、不能人为缩短质疑期,7个工作日。
3、质疑期为7个工作日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11-15 12:43
1 对于政府采购的公告是没有有效期质疑期的,而且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2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因此对于中标结果质疑,从公告发出就算应知了,所以质疑应该在公告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发出公告当天不计算在内)。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2-11-15 16:19
同意三楼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11-15 18:00
  第二个项目应该走《招标法》体系的程序。
  即先发布评标结果公示,让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投诉。定标后,如有必要,再发中标公告。
  第二个项目的实操人员似乎没有区分“公示”和“公告”之间的区别。
  个人意见供参考。  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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