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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现场应该邀请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参与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11-16 09:02
标题: 评标现场应该邀请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参与
现在投标对投标人保密保密就是最终出了结果,投标人就得接受,不知道为什么没中!到底是技不如人还是被人黑了?怎么接受呢?
笔者曾接触过一些政府采购案例,目睹过很多现场货物采购,一些业主单位串通代理公司为了保证内定单位中标,将一些价廉质优很有竞争力的投标单位废掉,其手段就是鸡蛋里面挑骨头,只要稍微有一点参数偏离或者一丁点疏忽,就认定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手段极其卑劣!但关键是现场的操作,外人却无法得知!这也就成了掌握肆意生杀大权的独立小王国!满怀诚意而来的投标商根本不知道是怎么被黑的!
投标商心中疑惑该如何解答?除了一团雾水之外就是对评标现场的无限揣测,心里忿忿不平.长此以往,招投标就被人看成没公信力、没正事、暗箱操作的地方!招投标市场如何不混乱?招标人如何能摘掉”“的帽子?
让随机抽取的投标人参与(随机抽取,没有倾向性,公平),如在监控室收看收听评标现场进展,这样既不会干涉现场评审,又能约束现场业主、代理公司、专家依法评审,不搞小猫腻。如果胡来,那么投标人肯定不依会投诉!那么最终评审出来的结果,即使输了也是技不如人,回去苦练内功就是了。大家都心服口服!

有感而发,不吐不快!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11-16 09:05
其实抽取比例1/3最好,9家来投标,三家去监控室观看!这样对评审现场有个制约,业主和代理公司不敢表示倾向性,评委也得公正打分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1-16 09:32
疑问:

1、潜在投标人来自全国各地,他们怎么推选出代表?即使推选出代表,如果个人能力一般,是个生瓜蛋子,又如何能适时提出异议?

2、临时的投标人代表,要是保证代表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甚至于特殊照顾的情况下,代表会不会哑言?

3、投标人代表所起到的责任,其实是监督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如果监督人员能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应该比增加所谓的投标人代表,更能发挥监督行为。

4、现在各地在专家抽取这个环节,应该做的比较规范,专家信息保密性也比较好。容易出问题的,凸显在业主评委身上,他们往往背负着领导的命令或者指示。让他们只是作为业主监督人员身份存在即可。至于参与评审,弊大于利。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11-16 12:14
再发展下去,评标委员会全部由投标人组成,岂不更好!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11-16 13:43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再发展下去,评标委员会全部由投标人组成,岂不更好! (2012-11-16 12:14)
CHAN老每次说话都那么情绪化,在你眼里只有代理公司的利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其他人什么权利都没有.个人感觉如此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11-16 13:49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疑问:

1、潜在投标人来自全国各地,他们怎么推选出代表?即使推选出代表,如果个人能力一般,是个生瓜蛋子,又如何能适时提出异议?

2、临时的投标人代表,要是保证代表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甚至于特殊照顾的情况下,代表会不会哑言?
....... (2012-11-16 09:32)
一:抽取,一个单位发一个号,随即抽取.抓阄!评标结束后,提出疑义给监督部门,合理的采纳,不合理的驳回
二:被抽取到的投标商代表是随机的,但参与评审的专家和业主也不知道哪些个人在监控室里看自己,这样最主要的效果是约束评委和业主的串通和倾向性!
三:涉及到政府采购,很多监督人员不能车辆\\计算机\\服装各个领域精通,难免被糊弄.现实情况还少吗?但如果投标单位参与监督,那么如果有倾向性评审,对他们来说是一目了然的事情!
四:专家.大城市的还行,小城市圈子那么小,专家库专家也少,具体到每个专业人更少了,很多有实力的本地企业\\代理公司早和本地的专家关系刚刚的了!能没有认清因素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16 14:14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的项目,楼主的建议是违法滴。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的项目,还真的没有规定保密条款。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楼主的建议就是彻底的公开透明了。

但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评标保密是否还是不要取消啊?
也应该相应中央政府的号召:“不折腾”。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11-16 15:30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的项目,楼主的建议是违法滴。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2012-11-16 14:14)
不治理腐败就是亡党亡国,政息人亡了,这才是18大中央的最新精神.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1-19 12:01
标题: 回 阿松桑 的帖子
阿松桑:一:抽取,一个单位发一个号,随即抽取.抓阄!评标结束后,提出疑义给监督部门,合理的采纳,不合理的驳回
二:被抽取到的投标商代表是随机的,但参与评审的专家和业主也不知道哪些个人在监控室里看自己,这样最主要的效果是约束评委和业主的串通和倾向性!
三:涉及到政府采购,很多监督人员 .. (2012-11-16 13:49)
A开公司,派B去买菜。为杜绝B监督,派C监督B。害怕C对B不公或者说同流合污,于是派D 为见证人。所以,原本一个人的事,就这样为了透明,为了公平,多了两个人。现在,你又觉得不公平,没有公开,透明,然后你建议增加E。(也许你说E不用报酬)但是,E的工作就是C 的时候应该完成的,你不去要求让C如何更好的发挥职能,却一味的为了监督而监督。只能是如王老师所说的“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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