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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来参加开标会是否违法?? [打印本页]

作者: fatjian    时间: 2012-11-16 11:27
标题: 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来参加开标会是否违法??
目前,有挺多的招标,都是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开标会或者报名的,是否违法??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16 11:34
有些过分,但貌似找不到违法条款。
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属于不合理条件?但是人家又没有限制你。还真的不好办。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16 12:13
招法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11-16 13:00
显然是对外地企业的一种投标限制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2-11-16 13:27
其实核心的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场,作为投标人派人到场尤其是大型项目要求法人到场未尝不可,但关键是拟派的项目经理,包括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要到场才是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11-16 13:40
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来,但是授权代表人得来,因为很多书面澄清得说了算的签字澄清认可,不然不具备法律效力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2-11-16 14:02
要求法人代表到场没有那个必要,但也不属于违法,如果项目特殊,要求参加开标会也是可以的。
作者: fatjian    时间: 2012-11-16 16:08
要求法定代表人来开标,可以很好的控制外地企业参与投标,应该说是一种限制手段。

对于投标及现场确定签订某些文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的,也没有必要法定代表人自己来!

所以,我觉得,设定法定代表人来参加开标会,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但是,要求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等参与开标会,是为了证明投标人是否能够投入这些人员参与工程施工等,这个就不违反规定。

以上意见,妥否?请指正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11-17 14:15
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开标会我认为至少属于不合理条款。
作者: pictxt    时间: 2012-11-18 10:48
这不违法,但属于限制性条款,是否能使用就看当地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事在人为啊……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2-11-20 10:07
07版的施工招标文件适用指南中明确,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但不强制不参加投标现场会不能作为废标理由,只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搜权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同开标记录,不得事后对开标记录提出异议。      招标 法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浙江义乌以前规定法人代表一定到场,运行多年,大家提出意见,现在改为项目负责人到场,但也很人性化,看他们的1其他说明  1、根据<<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开标、定标会议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凭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委托人(凭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和拟派本工程项目经理(凭身份证原件)、专职交易员(凭身份证原件)同时到场参加开标、定标会议,除授权委托人外其余人员按指纹后进入会场。若拟派本工程项目经理(凭身份证原件)在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截止时间前任一时间段到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处已签到并按指纹确认的,可以不到场参加开标;否则视为放弃投标。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11-21 17:36
关于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资格问题
  
      我认为首先应对“开标会议”的定位讨论清楚,再考虑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资格问题。
  
       1.“开标会议”的定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而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委托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上述两条规定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1)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请注意是用“邀请”的语气,不是“必须”。这里充分体现投标人与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在政治和经济地位上是平等的!由于本人已经退休多年,不知现在有多少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对投标人发出参加开标会议的邀请书?近期我就未听说过!我总觉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把投标人置于一个不正确的位置上,真有把“投标人当成要饭吃的企业!”起码未当成“朋友”,并欢迎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所以那种进场核实身份(更有甚者加盖手印的做法实在荒唐!)的做法,对投标人而言,是不尊重的!

     (2)开标会议的目的。通过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存投标文件的责任;检查无误当众拆封是确保开标程序的透明度;当众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内容,其目的就是让所有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了解各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以及评估自己的竞争地位。

   (3)开标会议只做上述工作,而无他。在会上除投标人有权对开标公正性提出质疑外,不允许提出任何问题,招标人也不解答任何问题。

   (4)开标记录只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留下的备忘录,即无需投标人签字确认的!

     以上可以看出“开标会”只能定位于“当众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内容”,而无任何其他作用。招标人的招标条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情况,都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定投标文件。

      2.投标人参加会议的资格问题。基于上述情况说明如下:

   (1)只要招标人对所有投标人发出邀请,投标人参不参加开标会议由其自主决定。只要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在投标截止前提交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他的投标依然有效!不能做无效标处理!

   (2)既然投标人只是了解开标的公正性和了解自己的竞争地位,因此投标人派何人参加会议,也就无关紧要了。所以投标人只要派能代表自己的人参加会议即可,无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任何规定!因为在法律法规上对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资格问题上,未有任何规定。
  
      结论:本人认为那种“对参加会议的投标人做验明正身的做法实不可取!对核实手印的做法就更加荒唐了!”在投标人派何人参加开标会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用操过多的心,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1.21.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22 07:25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显然是对外地企业的一种投标限制 (2012-11-16 13:00) 
显然是对潜在投标人的一种投标限制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22 07:29
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开标工作除了招法规定的之外,增加了"异议"这环节。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22 07:29
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开标工作除了招法规定的之外,增加了"异议"这环节。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22 07:29
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开标工作除了招法规定的之外,增加了"异议"这环节。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11-22 09:04
再谈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资格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这里所指的“异议”是对开标工作上的异议,而不是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因为开标以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不能有任何改变!并作为评标的依据。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1.22.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22 09:30
我们还是有邀请环节的。即开标前2天都会打一通电话邀请。提醒投标人开标时间地点,问一下是否参加以及其他注意事项(例如要求的需带的原件等)。其实也是为了了解到底有几家参加。

一些过分的要求,其实都是对法律法规的误读,对招标投标的误解或体现强势的手段。不宜提倡。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26 12:48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我们还是有邀请环节的。即开标前2天都会打一通电话邀请。提醒投标人开标时间地点,问一下是否参加以及其他注意事项(例如要求的需带的原件等)。其实也是为了了解到底有几家参加。

一些过分的要求,其实都是对法律法规的误读,对招标投标的误解或体现强势的手段。不宜提倡。 (2012-11-22 09:30)
建议删除:“其实也是为了了解到底有几家参加”。出发点不好啊!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26 12:5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显然是对潜在投标人的一种投标限制 (2012-11-22 07:25)
   损人不利己!
     打比方,广州市场这样要求后,成都的、杭州的、哈尔滨等城市的企业想想确实不方便,放弃了。成都市场也学这招了,这下,广州的、杭州的、厦门等城市的企业想想确实不方便,放弃了。人人都画个小圈圈,人人都以为这样可以保护自己本地的企业,到后头,到底是受益?人人都是受害者啊!
   所以,我说这显然是对潜在投标人的一种投标限制。这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这与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作对!
   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取缔这些非法要求!
   个人理解!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26 13:4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建议删除:“其实也是为了了解到底有几家参加”。出发点不好啊! (2012-11-26 12:48)
其实也没什么不好。一个项目经理应该了解自己开标时的状况,例如标段多时,有标段只有两家投标时,万一错开投标文件责任有些负不起。
三家不够时,应该提前做准备。办手续也快些吧。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11-27 13:28
我认为至少属于不合理条款,有排斥限制投标人之嫌疑。

内容来自[新鲜事]
作者: lalahiyo    时间: 2012-11-28 08:36
得了吧,说这个限制投标人,那个限制投标人,先把全国盛行的“备案”取消先,又有哪个地方不要求这备案,那备案呢?说到底,政府部门自己搞些东西都不能公平,还要求招标人公平,得了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28 08:45
这就是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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