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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家如何看待深圳试行的“定性评审、评定分离”? [打印本页]

作者: 草絮斐    时间: 2012-11-19 08:04
标题: 大家如何看待深圳试行的“定性评审、评定分离”?
    深圳的“定性评审、评定分离”,是否与条例内容有冲突?

    条例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可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而深圳的“定性评审、评定分离”,限制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评标专家意见只作为专业评审咨询意见,且只能采用定性评审,不进行定量的打分,不推荐前几名候选人,所有合格投标人都可以进入定标环节,评标专家不参与最终决策;定标过程采用票决制或抽签制。

   请大家讨论一下。
作者: mantodo    时间: 2012-11-19 08:25
法规规定,评委会有推荐权,招标人有定标权,但结果确定的依据是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关键是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这个权利应该在评委会手中。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11-26 14:33
若招标文件定的好,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就很小,甚至没有,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反之,若招标文件定不好,自由裁量权不是交给了专家,就是交给了后面的人
作者: 其他用户名    时间: 2012-12-5 10:37
这是一片神奇的土地

深圳在哪个星球
作者: soliton2005    时间: 2012-12-6 11:36
领导对专业法律的违法看来是很普遍的
作者: xlmxn    时间: 2013-1-16 14:25
可以说是创新,也可以说是对法律法规的另外一种解释,觉得谈论是否违法不如谈论对工程及社会利大还是弊大。如果利大,法律也是可以改变的啊,敢于走出这一步也需要勇气。
作者: fdcsissx    时间: 2013-1-24 09:07
好东西,谢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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