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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再谈质疑时间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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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边缘音符
时间:
2012-11-22 10:13
标题:
再谈质疑时间和权力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
采购文件
、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
招标文件
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于一个某月1号发标,20号开标,标书购买持续20天的政府采购项目,14号某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发现采购文件编制损害其利益,那么他是否有质疑权力?如果采用政府采购法,14号收到质疑,离开标仅有6天时间(还可能包括节假日),
政府采购法上说答复时间为7个工作日,而条例为3日(但要求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这个项目是该暂停还是继续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11-22 11:23
如果该项目是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个人倾向于遵从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根据采购法第53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之规定,鉴于本项目的实情,个人认为采购人应尽快对该质疑进行处理并给予回复,回复时间应当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前。
如果该答复对招标文件造成了内容上的实质性修改,开标时间应当给予顺延,顺延期限应当遵从15天的相关规定。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2-11-22 11:39
我同意楼上的意见
条例现在在采购上还不能用
不过你还要看你们项目当地的实施细则,必经项目属地管理
作者:
diskmam
时间:
2012-11-28 19:28
这不是很简单么?如果他3天答复你,你满意了不影响正常开标就就不用暂停,要是他想7天答复就要延期开标,这个他可以自己定,但是在开标之前必须要跟你解释清楚并且你满意。因为现在所有与招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都要与条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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