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911: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593
这个帖子好啊,看来我们这个帖子的回帖人包括我都要学习一下、反思一下上面提到的帖子。 (2012-11-26 10:12)
学以致用: 很高兴看到您能从此精华帖中学到一些东西!
好东西,一起分享!keep walking (2012-11-26 11:33)
唐广庆:
我对《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看法
评标结束后,在公示阶段查实第一中标候选人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时,不是在发出中标通知后,而是在这之前。只有这时才称为中标候选人。
我个人认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后半句“也可以重新招标”是值得商榷的,也即“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和“也可以重新招标”不能并列。应该是首先采用“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只有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也存在上述问题,被招标人全部否定后,才可以重新招标。其原因是排序的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不存在上述问题是有效投标,在这样的情况下,采用重新招标对他们是不公正的,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格等信息已经公开了!
建议:应修改《实施条例》或修改《招标投标法》配套性文件时,细化《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也存在上述相同原因,招标人否定所有中标候选人时,可以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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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广庆: 我对《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看法
评标结束后,在公示阶段查实第一中标候选人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时,不是在发出中标通知后,而是在这之前。只有这时才称为中标候选人。
我个人认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后半句 .. (2012-11-26 15:05)
唐广庆:
回学以致用的帖子:
再谈我对《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看法
这里没有中标候选人和招标人的权利对抗,应该说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与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调和统一。其原因是: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中标条件确定了中标候选人和排序,而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中标条件是招标人确定的,所以从原则上讲评标的结果与招标人要求是一致的。所以我才讲“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与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调和统一”的。如果评标委员会采用违背法律法规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而自定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也即为暗箱操作。招标人是可以否定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的,可以采用重新招标。
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价15000万元虽然较第二中标候选人低,但是它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招标人不得不淘汰他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在这样的情况下,是选择第二种候选人(投标价16500万元)还是重新招标?我认为正确的选择是,一要遵守法律法规;二要遵守招标文件的的规定;三要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这个结果是依据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的。如果招标人否定这样的结果,也是否定自己。增加的1500万元费用,也应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则评标委员会是不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四要公正的对待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因为他们的投标价格通过开标已经公开!所以我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是唯一正确选择。
因此本人才建议细化和补充《实施条例》的第五十五条后半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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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广庆: 再谈我对《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看法
我们讨论问题不能建立在“担忧”和“怀疑” 的基础上,楼主已经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被查证有违法行为,并未查证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有违法行为,所以结论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是正确的做法, .. (2012-11-28 14:43)
学以致用:
唐老师还是这个观点。
我曾经在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593&page=4的36楼举例:
某招标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价15000万元,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价16500万元,在2009年,投标保证金最多80万元。这时候我们是不是建议招标人理性选择重新招标,而不是让第二中标候选人顺位顶上中标呢?
就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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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童话: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
国家修改的 出来了 请给与链接 学以致用 (2013-03-25 12:50)
学以致用:32号令通过对12号令等修订,对《实施条例》第55条进行进一步的细化: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2013-03-25 11:11)
zc_ztb:
九部委23号令应该是对唐老师的说法给予了肯定。其实招标不一定非得纠结于价格上,只要不是串陪标,各投标人的报价都是经过深思熟虑才报出的,应该都是有竞争的合理报价。价格和质量还是相对应的。
就依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这个问题上,九部委23号何来给予唐老师的说法给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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