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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征求各位意见 关于重新招标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laogangs    时间: 2012-11-22 13:41
标题: 征求各位意见 关于重新招标的规定
某办法中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目前该办法正在修订,个人认为此条规定不合理,提出删除该条规定的建议,理由如下: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同时,第一中标候选人拒不签订合同,是其自身的失信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为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要求招标人等其它主体共同承担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失信行为的惩罚显然有失公允,故建议删除意见该条规定。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11-22 17:17
什么办法?什么是正当理由?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11-22 18:32
个人倾向赞同楼主的建议。
作者: laogangs    时间: 2012-11-28 11:16
这个办法现在正在修订,当年许多不合法的规定逐步被取消了,目前这条我认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28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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