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投标人不足三家采购活动可以照常进行吗  不解? [打印本页]

作者: wjs    时间: 2012-11-22 15:00
标题: 投标人不足三家采购活动可以照常进行吗  不解?
19.报价截止时间
19.1报价截止时间见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19.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须知第12条规定,通过修改采购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文件购买者和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报价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报价截止时间为准。
19.3到报价截止时间止,收到的报价文件少于3个的,经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研究同意后,采购活动可继续进行。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11-22 19:13
  楼主没有交代这是政府采购项目还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鉴于楼主在背景介绍中使用“采购文件”一词,暂且把其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来回答。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上述规定,个人理解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时,如“收到的报价文件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或报批后更改采购方式。

  仅供参考。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23 09:32
凡是招标,投标截止时不够三家,没有可能继续。而且不分是谁的项目。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无权讨论后继续进行。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11-23 13:19
在国内,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采购对象、法律依据(代理机构与之相对应),可分为:
(1)货物、服务(不含工程机械设备招标,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科技项目招标)的各类采购(包含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
(2)科技招投标,
(3)工程招投标,
(4)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包含医用设备、工程设备等)(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在上述采购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中,投标截止时不够三家时,通常不得继续招标、评标,唯一例外是:对于国外贷款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但是: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11-23 13:32
19.报价截止时间19.1报价截止时间见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19.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须知第12条规定,通过修改采购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文件购买者和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报价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报价截止时间为准。
19.3到报价截止时间止,收到的报价文件少于3个的,经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研究同意后,采购活动可继续进行。

这个项目首先得弄清是招标项目还是询价项目?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11-23 13:34
我们做采购文件的人首先得搞清楚政府采购有关的种种基本概念!就楼主的给的信息中有招标公告字样,但又像是询价。。唉。。稿不清。。
作者: wjs    时间: 2012-11-23 16:41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楼主没有交代这是政府采购项目还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鉴于楼主在背景介绍中使用“采购文件”一词,暂且把其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来回答。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 .. (2012-11-22 19:13)
政府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
作者: wjs    时间: 2012-11-23 16:43
标题: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19.报价截止时间19.1报价截止时间见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19.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须知第12条规定,通过修改采购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文件购买者和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报价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报价截止时间为准。 .. (2012-11-23 13:32)
招标项目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11-23 17:01
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财政部18号令有明文规定啊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开标时现场改方式的做法现在很少地方这样做了,一般不足三家先流标,然后再视情况决定继续招标或改采购方式。

从19.3条约定来看,似乎走的现场就改方式的这条路,并且在招标文件里就已经约定。纯属个人意见,一般第一次招标就现场改方式并不太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现场批复采购方式的更改?从18号令来看更改采购方式一定是财政部门的权利而不仅仅是“经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研究同意”即可的事。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11-23 17:22
如果是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则按照18号令执行即可,实践中如果选择重新招标大多不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一般不予干涉。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11-24 18:02
楼上说重新招标自不用报告财政部门,但如果在公开招标限额之上改用公开招标之外的方式,按规定是一定要财政部门的批复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26 09:16
招标文件的写法不合规。
还是应该按照18号令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报告后由财政部门按原则处理。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11-26 13:05
对采购方式变更我省有专门文件规定,不知其它省市是否有这样的文件?

http://www.dajs.gov.cn/art/2008/10/21/art_1804_25091.html  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11-26 13:22
我个人是做业务出身。所以只要有时间看到关于业务讨论就想说两句,有的纯属自己的见解和经验,不一定对,说出来让大家检验一下,也好指导自己以后的工作思路。

我个人去年曾有一个项目第一次流标后,在跟我们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沟通后二次招标的招标文件里作过跟楼主有些相似的约定,因我们公开招标采管部门都有专人进场监督,答应如二次招标仍发生供应商不足,可现场更改方式。

不过后来没用着那个条款,在项目二次招标公示期间,我又积极在网上查找联系了两家可以承接项目的供应商,又自动冒出两家,加上采购人原先联系的一家,最后共有五家供应商竞标。

我困扰的是:项目负责人是否有这个义务或责任去寻找并邀请供应商参加竞标?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1-26 14:08
当然没有义务去找供应商来投标,但政府采购中很多都是小项目,公告发出后一个星期都没人来,这时候作为负责人肯定着急的,也就不可避免的找一些熟悉的单位,我们都是这么做的,为的是推进这个项目。至于现场改变招标方式,我们这里省级采购都是不允许的,这些都是直接在网上操作的,只有失败了,网上才会出现相应的选项,根本就没的选择。
作者: l29248892    时间: 2012-11-30 16:17
学习一下
作者: rain1446    时间: 2012-12-9 21:33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这是公开招标的情形,在竞争性谈判与询价中,各个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某些地方规定: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原则上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特殊情况下,有两家供应商的,可以继续进行谈判、询价;只有一家供应商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作者: 项目经理1213    时间: 2013-1-7 14:43
同意8楼观点!!!这可能是现在用的最多的方式!!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