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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对“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2-11-22 19:13
标题: 请教对“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理解
       在评标的过程中,若涉及到投标文件对实质性内容表述不清等一些小问题时,是否可以启用澄清?是不是关系到实质性内容的都不可以澄清?假如启用了澄清,算不算是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人老是感觉实质性的内容,只要澄清了就差不多改变了该份投标文件的命运。
       在资审阶段,若其中有必须满足条件的资料出现不明确的内容,此时可以启用澄清吗?是否澄清直接关系到投标人能否参与下一阶段的竞争,觉得也算是改变实质性内容吧。
        举个例子,假如招标文件要求必须具有项目经理业绩,没有则否决该投标文件。但投标书中现有资料不能明显体现或是无法体现该业绩为本项目经理的,此时是否可以启用澄清让其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实际运用中,觉得其中的尺度很难把握,所以请教一下大家哦……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11-22 22:23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我理解,是构成投标要约的内容,即合同标的、价格、期限、地点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26 12:30
标题: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我理解,是构成投标要约的内容,即合同标的、价格、期限、地点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2012-11-22 22:23)
   根据招投标的特点 ,可以理解成: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项目负责人、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和合同主要条款(工程款的支付、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26 13:49
沙发说的内容即《合同法》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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