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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代理机构抽取时的资质要求如何确定? [打印本页]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1-28 14:01
标题: 代理机构抽取时的资质要求如何确定?
1、带着一个500万的政府采购项目(非工程类)到交易中心,按说具有政府采购乙级资质的代理公司就可以承接本项目的代理,业主能否本着为更好的服务项目的目的提出必须甲级资质的代理公司来做的要求?能或不能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如果业主提出要求政府采购乙级,还要中央投资乙级,还要建设工程乙级,能否实现?能否依据相关要求予以驳回?业主理由:我对代理公司都不熟悉,他们的业务能力如何我更无从知晓,所以,我认为好的代理机构,业务扎实的相对而言资质高的更可信赖。
2、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以后,需要什么资质条件的代理机构来代理,由谁来确定?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我没有找到有关依据,但是,现实却存在拔高资质条件的现象。(希望,我这一次能把我的意思表达清楚,请别再为个别词较真了。)


1、代理机构不同资质可以承接的业务范围里可以看出,资质抽取的依据应该是项目资金是否超过资质符合的资金范围;现在我们这对于代理机构资质抽取,按照业主的要求来定。业主原本是几百万的建设工程项目,愣是要求选取建设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代理机构来做。这么要求合理吗?如果合理,是否涉及排斥其他建设工程暂定级资质代理机构的嫌疑呢?

2、关于新项目如何选定代理机构资质的问题,有没有专门的有关规定?否则,就会出现业主利用代理机构库中资质越高代理机构数量越少的规则,合理规避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系统的范围,变相与指定的代理机构私下合作。

3、情况说明:代理机构抽取实行抽三选一的方式,从代理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但是代理机构数量有限,尤其是资质高的就那么几家。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28 14:04
对于代理机构库,俺一直无语。所以也不想评论这么纠结的事情,它本身就有排斥嫌疑。。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28 14:07
招标代理是讲资格条件的,不是资质条件的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1-28 14:1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招标代理是讲资格条件的,不是资质条件的 (2012-11-28 14:07)
愿闻其详;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28 14:38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等等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1-28 14:4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等等 (2012-11-28 14:38)
谢谢啊;
不过我的意思是,有一个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以后,根据项目的什么来确定代理机构的资质,或者说怎么确定选择合适的代理机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28 14:55
***公司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甲级资格,不是说***公司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甲级资质。
  这次不知道您是否明白?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1-29 09:39
这是我刚刚发表的回复意见,请作为参考:


对各种 随机抽取 招标代理机构的个人意见

众所周知,中国的招标投标做法,很大程度借鉴了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的经验和做法。但是,我们实行的具体做法,有很大的不同。

就各种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随机抽取做法而言,值得思考的有一下三点:

第一、世界银行对于选择咨询公司(接近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是采用招标的办法,采用工程或者货物那种竞争的招标办法;而是根据“选择咨询公司指南”(工程或者货物,采用的是“采购指南”),通过世界银行推荐的“短名单”(一般57家),通过采购人自己与之谈判来选择最后的公司。

第二、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

《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条例》: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要求必须经过随机抽取才能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难道不是“非法干涉”?!

第三、要求招标人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选择最终的招标代理机构,而正是由于招标人缺乏对于“招标”的足够的专业知识,才选择代理的;如果,他们能够顺利地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对各个投标人的考核评审,那么,人们有理由发问:还要招标代理机构干什么?

而且,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是一种选择服务的工作。不像对于设备或者工程,有明确的技术指标来考核,有同等条件下,投标价格较低者,可以优先考虑中标的说法。不能简单的有指标来评比,情况复杂的多。

至于其中涉及到的招标人有特殊倾向性的问题,招标人有腐败问题等等,可以通过严格的监督措施,包括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罚;包括对有关当事人的处罚和撤职;开除等等措施解决。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sharxh    时间: 2012-11-29 10:52
学习一下前辈的经验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1-29 13:21
现在的问题已经不是探讨随机抽取的方式违不违法的问题了;我个人还是赞同随机抽取的,毕竟对于代理机构腐败业主的现象起到很明显的制约作用。现在问题出在,库里的代理机构家数不多,尤其是资质高的。业主就把眼光放到提高资质条件,把代理机构的范围困在3家里面,这样所谓的抽取机制,就起不到作用。所以,这边出现一个一千多万的政府采购项目,业主要求政府采购甲级,建设工程甲级,中央投资乙级,使得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只有3家。然后,业主很从容的选取目标。变相的限制了抽取机制。
当然,这个时候需要做的是抓紧时间解决库中高资质数量少的问题。实际情况是,现在短时间内不能增加代理机构数量(大家不用探讨具体原因)。所以,我考虑能不能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及时制止。
烦各位费心。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29 13:48
没有文件可以拿出来制止。但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办法中都有能够承担的规模,随意提高,也属于排斥啊。
制止不好办,只能提出意见。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2-1 11:51
由各个主管部委来确认招标代理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是中国招标投标的一大特点;是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财政部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是由财政部61号令(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来确定、颁布实施的。

(该文件可以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策法规栏目;网址是:
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01011/t20101105_1407629.shtml

   其中,规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特别规定:

第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有关资质,实际上包括了注册资金,人员,业绩等等影响完成任务的条件因素。

比如,61号文规定;

第二章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二)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三)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楼主问题:【带着一个500万的政府采购项目(非工程类)到交易中心,按说具有政府采购乙级资质的代理公司就可以承接本项目的代理,业主能否本着为更好的服务项目的目的提出必须甲级资质的代理公司来做的要求

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反上述第九条的规定的。

这是排斥有财政部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参与有关工作,是违法的,也是不合理的。

楼主可以向招标人提出上述条款,要求招标人照办,或者向主管部门提出请示。

61号令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监管档案管理,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财政部作出;涉及乙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认定资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作出。】

至于第二个问题 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以后,需要什么资质条件的代理机构来代理,由谁来确定?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答案应该同上;至于交易中心起到什么作用,我就不好说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12-1 19:23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这是我刚刚发表的回复意见,请作为参考:


对各种 随机抽取 招标代理机构的个人意见

....... (2012-11-29 09:39)
   真知灼见。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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