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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为何最少取7家? [打印本页]

作者: dd1ming    时间: 2012-12-17 15:49
标题: 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为何最少取7家?
做了很久招标一直想知道这个问题的出处,一直做的都是最少7家进入投标,但是查找相关文件,又没看到“7”这个数字的有力依据,只看到“原则上满足3家以上”这句(取自《招标采购专业实务》)!我想知道我做3家或者5家行不行?
PS:说下大概情况,一个电厂的改造工程设计勘察项目,设计费勘察费大概在2400万左右。建设地点为湖北武汉。项目应该属于电力行业。
行业部门规定也行,地方规定也行,国家规定更好,向各位专家求依据!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2-12-17 17:49
关于预审有限数量最少为7家的规定,我暂时只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现过,服务类的暂时没有找到相关依据。
    现实中,施工这一块是最容易出现很多单位参与资格预审申请的情况,如果有限数量设置过少,不利于开标时的投标竞争。
    目前国家没有明确颁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再加上招标文件各种套用,所以有时“有限数量至少为7”,就出现得越多了……
    个人理解,楼下补充……
作者: yamaylau    时间: 2012-12-17 21:15
56号令《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里须知正文写的是最少3家。标法写的也是最少3家,7家是业主要求吗?7,暂时没找到出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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