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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联合体投标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issac5642    时间: 2012-12-18 23:09
标题: 政府采购联合体投标的疑问
请问各位前辈,政府采购中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投标人必须具有机电设备安装资质,没有该资质但是具有类似项目业绩的的投标人可否联合具有该资质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呢?这样的联合体是否为有效的联合体?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12-19 09:53
可以联合,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分工须明确,须有资质的工作需要由具有资质的一方来承担……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12-19 13:23
财政部18号令 规定得很清楚: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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