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在政府采购中,评标委员会应推荐几位中标候选人?一般公示前几名,还是公示第一名?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2-12-19 08:10
标题:
在政府采购中,评标委员会应推荐几位中标候选人?一般公示前几名,还是公示第一名?
在政府采购中,评标委员会应推荐几位中标候选人?一般公示前几名,还是公示第一名?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12-19 08:59
请仔细读读财政部18号令,里面都有明确规定。比如: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12-19 10:26
一般推荐3个,但科技项目一般只确定一个中标人,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37页、41页。不管有几个中标候选人,都要公示。
作者:
xhx
时间:
2012-12-19 10:44
按规定推荐不超过3名,并排序,
评委推荐几个公示几个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2-12-19 11:21
评委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具体推荐几人要看招标文件上的规定。评委推荐几个就公示几个。
作者:
aaxx
时间:
2012-12-19 11:58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19号):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没有说要公示候选人的名单,而且政府采购公示的就是中标人。不是候选人,没有公示期内无异议第一名才能成为中标人的说法。可以不公示其余候选人
作者:
yuewuhen
时间:
2013-5-6 17:07
[s:72]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3-5-6 21:30
18号令并未对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进行明确限定,只是给出了个原则-“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政府采购法》体系并不要求公示评标结果,而是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公告中标结果。说得直白点(但不一定精确),就是要求公告中标供应商,而不要求公示中标候选供应商。可能大家会质疑这种规定的合理性,但《政府采购法》体系的规定确实如此。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