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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中标人不领取中标通知书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zrmx    时间: 2012-12-19 11:08
标题: 关于中标人不领取中标通知书的问题
请教各位老师,前段时间有一个施工项目,中标人确定以后,招标代理公司通知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但是迟迟不见中标人领取通知书。理由就是他们正与有关施工部门协调。
问题:1、招标代理机构通知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日期,是否意味着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可以按照这个日期计算30天内中标人须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中标人须承担相应后果。
          2、对于招标人而言,遇见此类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12-19 11:35
  应当指出的是:前来领取中标通知书并非是中标人的义务。我们不能把习惯操作当做中标人的法定义务。
  相反,对于一个招标项目而言,当中标人产生后,招标人有义务向中标人发出承诺(即中标通知书),这个承诺应当是书面形式,而不是口头通知。
  如果招标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觉得:
  1、对于该项目而言,若中标人迟迟不来领取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信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
  2、招标人以“口头通知对方前来领取中标通知书,且以该日期计算30天内中标人须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法不成立。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2-19 12:54
人家不领,您就得寄出,以您发出的底单邮戳日期为准还是以收到签字日期为准,还得按《合同法》的规定为准《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您看,寄出那天的邮戳开始计算。
作者: ld5850586    时间: 2012-12-19 13:02
两位版主有理有据   很好的解释了
作者: cchtall    时间: 2012-12-19 16:07
法规写的很清楚是要求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而非中标人领取。
通知书可以用邮寄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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