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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调查:评标是否给相关政府机构监督人员评标费 [打印本页]

作者: caitan88    时间: 2012-12-23 20:50
标题: 调查:评标是否给相关政府机构监督人员评标费
比如:财政局、发改委。。。。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12-24 06:56
以后不给你小鞋穿,你可以不给。
作者: caitan88    时间: 2012-12-24 10:15
是啊,不给不行。但给的人数比评委都要多。有时一个部门去两个监督人员。他们这算不算灰色收入,他们次次参加监督,每月不少钱啊
作者: lizhigang0    时间: 2012-12-24 10:29
只要你做的好,可以不给的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12-24 10:57
潜规则盛行的年代,给监标钱,有的是主动的,有的是被动的。
作者: lbfa    时间: 2012-12-24 11:06
别把他们惯坏了,
作者: 面包大王    时间: 2012-12-24 15:11
资历比较强、发展比较好的、有上进心的公司一般都给,他们看得长远一些,办事大气。有些小公司,做一锤子买卖的,不怎么讲究,大部分不给。
作者: hhjzly    时间: 2012-12-24 15:13
不给是不可能地!我们都给!反正是中标单位出钱。
作者: 面包大王    时间: 2012-12-24 15:15
应该给,同工同酬,没多有少吧.这是一种尊重的表现.我们公司一般都给
作者: caitan88    时间: 2012-12-24 15:57
回复三楼。
我做得再好,也不行。它可以改变规则,断章取义,解释招投标法及条例。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2-25 09:52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5599
看看这个吧,这个到肉!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2-12-25 10:12
政府投资项目开标时,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单位主管人员等,各路人马全部杀到。除了小项目外,大部分项目都给费用。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12-25 15:35
我认为,这属于行贿受贿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12-25 15:55
不应该给,这是灰色收入,这与评委依法评标所获取的合法收入有本质区别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2-12-26 16:38
不应该给,难道不给就不监督了吗?
作者: hyzong1972    时间: 2012-12-26 19:33
不给,还想不想在圈子里混了。
作者: 中诚.ら    时间: 2012-12-26 20:22
小钱还是要花滴
作者: ernieyao    时间: 2012-12-27 09:45
我们一般对于参加开标的(无论纪检还是其他)都不给,但是参加评标的代表都是要给的,待遇跟抽取的专家一样。
作者: 海斯    时间: 2012-12-28 15:11
给过[s:90]
作者: hhjzly    时间: 2012-12-28 16:13
17楼  发表于: 昨天 09:45
我们一般对于参加开标的(无论纪检还是其他)都不给,但是参加评标的代表都是要给的,待遇跟抽取的专家一样。
----------看来你们那地方招投标环境不错,应该向全国推广学习。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2-31 11:12
现在政府开始关注这件事,我们这边正常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内,不付费用。非工作日或非工作时间,要支付和评审专家同等的劳务报酬。
正常工作日和工作时间,是他们在做本职工作,超出工作时间,算加班,发给补助。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12-31 12:21
政府人员加班是否回去再报个加班拿加班费呢?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4-1 11:28
1、专家的必须按照不低于规定标准的方式发放;
2、监督人员,如果超出工作时间,可以发放劳务报酬;
3、项目较大,自己公司又经常在当地干活的话,就别太计较了;
4、没有什么特定的标准,如果他们接,就行;
5、不管你给多少(太多了,另当别论),下次再有业务,你还是少不掉的;或者说,不会对你下次业务有多大影响的,他们不是关键人物。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4-1 11:29
标题: 回 ld5087 的帖子
ld5087:政府人员加班是否回去再报个加班拿加班费呢? (2012-12-31 12:21) 
那就不是大家操心的事情了;
作者: yang503503    时间: 2013-4-1 11:52
肯定要给啦,不给的话以后还想不想活呀,开标评标现场给出去的一般在8000左右,还不包括吃饭呢(经常情况还要请他们吃饭的)。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不给不行呀!
作者: qinl    时间: 2013-4-1 11:53
[s:90] 给钱的事,制度本应该由顶层设计,那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办法,最后必定是趁机打劫!难道还有不谋私利的监督“第三方”!
作者: 江南虹霓    时间: 2013-4-1 19:13
不给。要加班费回单位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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