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地区将政府采购纳入统一监管平台,将同属于一个有机整体、不可分割的政府采购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权,从财政性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管理权中分离出来,由其他部门监管和执行,闭合的“圆”便开了口子,监督管理也脱离了《政府采购法》的法定主体和程序,致使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政府采购操作环节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等都缺乏有力的监督。这种人为割裂《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监管主体和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的做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还存在着新的“管采不分”隐患,更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 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了? |
现在有些地方不仅将已经实行“管采分离”的集中采购机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且还将政府采购监管职责纳入统一监管平台。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财政资金管理的实际,应该缓行。
| 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
| 符合财政资金管理的实际 |
| 从预算到执行到支付 |
| 财政部门 |
| 全都管了、全都说了算的实际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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