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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投标人需带原件进行资格审查,评标专家是否可以要求该标流标? [打印本页]

作者: kamilqq    时间: 2012-12-30 21:06
标题: 请问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投标人需带原件进行资格审查,评标专家是否可以要求该标流标?
因一个铝合金门窗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未是确投标单位提供原件进行核查,评委员们以无原件无法进行资格审查为由,还有就是招标文件中交货期前附表与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交货期写的不一致为由,无法进行评标工作,要求重新招标。请问是否合理?法律法规有规定资格后审的项目必须得要求投标单位递交原件才能进行资格审查吗?
作者: weilenvren    时间: 2012-12-31 15:42
个人觉得:1、“招标文件中未是确投标单位提供原件进行核查”,评委可以根据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如果因为投标文件中的材料无法进行有效的辨认,则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会结束前递交原件进行核对校验,而不能直接否决投标的有效性。2、“招标文件中交货期前附表与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交货期写的不一致为由”,招标文件中的数据应以前附表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只是做为中标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的依据,是一种邀约,评委不能因此认为无法进行评标,更不能要求重新招标。3、“法律法规有规定资格后审的项目必须得要求投标单位递交原件才能进行资格审查吗?”这个据我所知,没有明确要求。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2-12-31 15:51
楼上说得很清楚……顶……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2-31 16:28
同意沙发意见。
只是第一条,有些难度,即投标人家远的来不及。
评标委员会有时就是说这个怕假的,那个怕假的,什么都要原件,有点点事情就废标,这个纯属扩大自己权利。没有原件就不能资格审查是不是有些个荒唐。假不假的,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章,有承诺不造假,出现问题责任当然是投标人来负。招标文件中如何规定就如何评,不能自作主张。
至于前后不一致的问题,都知道前附表为准,合同还没签,签时也可能得改。不过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出现这样的幼稚错误。实质性条件一定得前后核对。为避免错误,简单起见,前附表里已经明确的,均见前附表,将合同中的这类条件空着。
作者: 奔驰在路上    时间: 2012-12-31 17:37
这是个很实际的问题,受教了。
作者: kamilqq    时间: 2013-1-3 12:17
此次铝合金门窗招标也是给自己一个经验教训,招标文件写得不够严谨,评委们怕该项目如果评下去,投标单位进行投拆,会影响到他们,更会给这个项目造成影响,还说之前有几个项目因为交货期的问题人家投诉了,所以该项目就流标了,楼上几位说的都很好,我领教了,还是自己专业知识不够,无力说服评委,众口难敌啊。以后会加强学习,与大家多交流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3-1-4 13:22
(1)既然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投标单位提供原件,那么评委员不能以无原件无法进行资格审查为由否决投标。《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90页提到一个营业执照复印件未盖工商管理部门的公章的案例,最后,评委要求让代理机构通知该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营业执照原件送至评标地点……该营业执照原件盖有工商管理部门的钢印(故复印件看不出来)。
(2)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前后不一致时常碰到,尤其后者。但这种不一致不属于违法的内容。就上面提到的,一般应以前附表为准。如果供货期应当是合同上所列的时间,而投标人都以前附表为准,那么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终止此次招标,但应承担投标人的损失,包括退还购买招标文件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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