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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事情有进展了,大家还关注么?急请各位专家,同行帮助,这个投标人能中标么? [打印本页]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3-1-5 17:42
标题: 事情有进展了,大家还关注么?急请各位专家,同行帮助,这个投标人能中标么?
提供给大家一些后续进展。

我们得到答复是:两家投同一制造商的代理商中的A家在初审的时候有不符合标书要求地方,所以费标了,没有进入评标过程。

B家的文件符合规定的文件,因为废了A家,所以B家的授权函就是唯一授权函了,所以进入了评标过程。把B的授权函是否具有“唯一性”建立在了A是否废标;

没有解释AB家授权函都是哪来的。两个都来自同一制造商?还是其中有家伪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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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规定星号条款:“如果投标人为代理设备的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本次招标代理项目唯一代理的授权函”。

开标时有两家投标人投了“一个制造商的同一产品。”结果是这两个投标人中的一个投标人中了标。

提出异议,招标人解释,这条是说,就算有10家投标人投了同一制造商的产品,只能认定为一家。

认定的标准是,通过商务和技术的合格投标人的最低那家是参加评标人。

但个人认为,由于出现了多家代理人投同一制造商的产品,其授权函就形成了事实的非“唯一代理的授权函”事实,即不符合唯一授权函的要求了!星号条款,应该两家都废除!除非证明有一家是提供了伪造的授权函。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3-1-5 18:34
个人认为,确实认定只有1家符合。
问题是如何认定制造商究竟是授权给哪一家,招标文件是否有具体规定?
如果没有,评标委员会是否应该让这2家代理商作出澄清,或者向制造商求证?
还有一个可能,就是招标人对财政部那个“投标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多个供应商计算方法”理解不到位而造成的。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3-1-5 22:05
标题: 回 carvon 的帖子
carvon:个人认为,确实认定只有1家符合。
问题是如何认定制造商究竟是授权给哪一家,招标文件是否有具体规定?
如果没有,评标委员会是否应该让这2家代理商作出澄清,或者向制造商求证?
还有一个可能,就是招标人对财政部那个“投标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多个供应商计算方法”理解不到位而 .. (2013-01-05 18:34)
多家代理投,只能算一家,这个是明确的。不明确的是:以什么标准和原则来确定这多个代理商中的哪一家是符合的呢?

标书里只有星号条款写到这个“必须出具本项目的制造商唯一授权函”,但在评标时,没有明确:如果出现多家代理人投同一产品时,确定哪家符合的原则。

只有异议时,口头说:按符合标书文件中价格最低那家,为符合标准的代理商。其它作废。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5 22:41
一般说来,在没有看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情况下,别人是不好作出肯定的答复的。
作者: weilenvren    时间: 2013-1-6 09:41
标书规定星号条款:“如果投标人为代理设备的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本次招标代理项目唯一代理的授权函”。
就我理解如下:星号条款是否为废标条款?如果是的话,是否属于资格条款?如果是的话,“本项目的唯一代理”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只有一家代理才是代表制造商,才具有合格的投标资格?那如果这样的话,出现两家投标人提交同一个制造商授权的同一个投标产品的授权书,则需要由制造商出具证明,表示它是授权给哪一家的。如果不能证明,则双方都不能作为中标人,因为他们的授权函均无法得到出具授权函的制造商承认,视为伪造证明文件。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3-1-6 09:50
个人同意四楼的意见,一般招标文件中的星号条款都属于实质性条款,是必须满足的!
既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本项目的唯一代理授权”,那就必须得到制造商的书面确认,确认那一家是制造商的唯一授权,否则,两家谁都不能通过初步审查的!更别谈进入详细评审了!
另外:个人一点温馨提示,一般货物招标,还得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体现售后服务,如果单单要求本项目唯一授权,而不注重售后等其他方面,可能会对后期造成很大的麻烦!小小建议!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3-1-6 12:52
标题: 回 weilenvren 的帖子
weilenvren:标书规定星号条款:“如果投标人为代理设备的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本次招标代理项目唯一代理的授权函”。
就我理解如下:星号条款是否为废标条款?如果是的话,是否属于资格条款?如果是的话,“本项目的唯一代理”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只有一家代理才是代表制造商,才具有合格 .. (2013-01-06 09:41)
谢谢回复,很细心。一个补充,一个疑问。

补充:
五、评审规则:
1)招标文件中加注型号*的条款或参数为重要条款(参数),对这些重要条款(参数)的任何一条偏离将视为实质性偏离,并导致废标。

疑问:
如果开标后,要求制造厂商再对这两家投标人的授权函进行真伪确认,是否会有串标嫌疑?因为此时其它制造厂商的价格已经在开标时公布,制造商可以根据开标后对中标可能性大的投标人进行所谓的真实确认。

一个制造商给两家出具授权函,本身就有串标的嫌疑。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3-1-6 13:14
(1)本次招标代理项目唯一代理的授权函属于资格审查的内容之一,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2)如果这两家只有一家持有上述唯一代理的授权函,那么他在这一点上是合格的,另外一家不具备资格
(3)都没有,则都不具备资格
(4)都持有,且未造假,则也都不具备资格,这应当由制造商自己承担自身产品无法参与投标的责任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3-1-6 17:18

在网上找到这么个内容,是2012年招标师考试的内容么。好像应该直接废标的,大家看理由充分么?
2012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 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多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文章浏览量:994 次 发布时间:2012-7-31
2012-7-31


  某一项目货物采购公开招标。其中有某一品牌某一型号的产品,制造厂委托了两家投标人代理了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



  [问题]请指明以上案例中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应作废标处理。



  [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6 21:09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1)本次招标代理项目唯一代理的授权函属于资格审查的内容之一,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2)如果这两家只有一家持有上述唯一代理的授权函,那么他在这一点上是合格的,另外一家不具备资格
(3)都没有,则都不具备资格
(4)都持有,且未造假,则也都不具备资格,这应当由制造商自己承担自身产品无法参与投标的责任
刘先生的理论分析是全面的,赞同。
但,实际操作中,仅凭这些有时可能还是不够的。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3-1-7 10:14
"标书规定星号条款:“如果投标人为代理设备的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本次招标代理项目唯一代理的授权函”。"

这种规定真是无聊,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星号怎么能用到这?
授权都是真实的如果没有规定先到先得,就应该都不能参加投标。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3-1-7 16:00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7号令
2005-2-10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这是我新找到的,加星号其实应该是响应这个规定的。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能有一家投标人,这个规定应该是防止制造商找人围标、串标,鼓励不同制造商竞争的作用的。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3-1-7 20:35
标题: 回 老实人 的帖子
老实人: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7号令
2005-2-10

第三章 投 标
....... (2013-01-07 16:00)
要这么想你的招标文件估计全是星号了。

星号一般用在重要的技术参数上。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3-1-8 18:16
标题: 回 bbbylkwhm 的帖子
bbbylkwhm:个人同意四楼的意见,一般招标文件中的星号条款都属于实质性条款,是必须满足的!
既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本项目的唯一代理授权”,那就必须得到制造商的书面确认,确认那一家是制造商的唯一授权,否则,两家谁都不能通过初步审查的!更别谈进入详细评审了!
另外:个人一点温馨提 .. (2013-01-06 09:50)
标书分值由四部分组成,商务、价格、技术、服务。

服务已经考虑进去了。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3-1-15 11:58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刘先生的理论分析是全面的,赞同。
但,实际操作中,仅凭这些有时可能还是不够的。
(2013-01-06 21:09)
突然觉得实际情况实际分析,这个如何对应法律的的公平性呢?明文有规定,如果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茫然的了。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3-1-16 10:26
没人关心,我就等结果出来了给大家通报一下吧,看来大家在实务中碰到这种情况的很少很少。
作者: zas44891230    时间: 2013-1-16 11:14
继续关注
作者: 中诚.ら    时间: 2013-1-16 17:26
这种情况遇到过几次
出现二个唯一授权书时应让厂家出具以哪个唯一授权为准的函
投标报名包括投标时是无法认定以哪个授权书为准
因为有的厂家里面本身就比较复杂   本身存在工作缺陷
有的经理开了唯一授权给代理商投标   然后另外一个副总又开了一个授权给另外一个代理商
但是授权都是有效的  所以出现二个授权应让厂家协调   本身就是自身的管理不善
如果我是投标人,我取得相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授权   凭什么废标   不合理
作者: weilenvren    时间: 2013-1-17 11:44
继续关注,等着看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3-1-17 16:09
标题: 回 中诚.ら 的帖子
中诚.ら:这种情况遇到过几次
出现二个唯一授权书时应让厂家出具以哪个唯一授权为准的函
投标报名包括投标时是无法认定以哪个授权书为准
因为有的厂家里面本身就比较复杂   本身存在工作缺陷
有的经理开了唯一授权给代理商投标   然后另外一个副总又开了一个授权给另外 .. (2013-01-16 17:26)
呵呵,兄弟你很搞笑啊。

出现这种情况,管理这么不善的企业,你敢信任么?
我不知道你们公司是怎样的,我们公司授权函只有销售总经理才能出具。就算是董事长同意,也是要销售总经理出具的。这样就避免了公司会因为多头授权导致在市场自相残杀。

这是题外话,正确理解唯一授权函如下:

投标要求独家的目的有二:一是,鼓励不同厂商之间的竞争,反对垄断(这就是为啥可口可乐总有百事可乐相伴,麦当劳总有肯德基打擂);二是、避免各投标人串标,围标,防止不公平竞争。

第二,招标书已经明确提出须提供“唯一授权函”,那么投标人在要求制造商提供授权函的时候讲明这一点,作为现代企业,仅需一个邮件,就可全部通知到全部相关人员。

第三、如果投标人已经告知需要的是唯一授权函,制造商仍然出现了一个以上的授权函,导致投标人出现废标而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制造商承担。因为从原理上来说制造商是知道自己给出的每个价格,也就意味在投标前已经知道多家的价格,实有串标的嫌疑。

法律是严肃的,不是儿戏,大家都应认真履行每项要求,这样才能做到真正意义的公平、公正、公开!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3-2-28 16:27
看来制造商授权的问题,还不是我一个碰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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