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论坛10周年】十年论坛 十年情深——laochan招投标言论录——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7 07:34
标题: 【论坛10周年】十年论坛 十年情深——laochan招投标言论录——
十年论坛 十年情深
——laochan招投标言论录——
   
         
在论坛十周年之际,谨以此贴献给奋战在招投标第一线的朋友们!





按语:安徽老钱(网名:laochan)在本论坛注册已10年整。10年来,共发帖近3,000个。其中,2,600余个是跟帖,比较分散。这些跟帖与主题帖一样,同样是20年招标实践的总结和对中国招标的思考。为便于坛友们浏览和评说,特精选、整理和汇总,以飨读者。


由于筛选、整理和汇总的工作量比较大,还不能按分类贴出,目前只能随机。持续的时间可能也比较长。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7 07:38
1.关于电子招投标

贴一(2012-12-18)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2157&ds=1&page=1&toread=1#308304

一、必联的招投标网上操作管理平台已成功运行了10多年。老朽亲历了这个招投标网上操作管理平台的建立与发展。

二、需要指出的是,必联的这个招投标网上操作管理平台的建立和发展与反腐和防腐没有任何关系。其目的只有一个,方便招投标的操作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提高工作效率。这也是必联成功的原因之一。

三、必联正在利用所谓的电子招投标将自已的招投标网上操作管理平台做大做强。

四、建议:必联不必人云也云,你10多年来,做的是招投标网上操作管理平台,并非是电子招投标

贴二(2012-12-14)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2084&ds=1&page=1&toread=1#307821

招投标就是招投标,永远是招投标!

绝不要以为,前面加上电子就变成新东西了,就变成高科技了,那不过是赵本山小品里的马甲而已!

那个电子能防腐?如同那个进场交易能防腐?

那个电子只是一种信息和文件资料的载体。

当你坐上高铁时,你就变成高铁人了?

当你坐上飞机时,你就是飞机人了?

人就是人,人永远就是人。

如果,电子不能取代评标委员会自动评标,就不能称为电子招投标。那么,所谓的电子招投标也仅仅是招投标网上操作管理平台。一定要用电子一词,也就是招投标电子操作管理平台

贴三(2012-09-28)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178&page=2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样,都是以反腐为目的。
众所周知,招投标活动是高级的市场交易行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招投标活动低级化、庸俗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招投标活动简单化、僵固化。


老朽就不相信,一条数百万美元的生产线,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非走过场地完成评标。

无论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是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都将进一步窒息中国招标,都将进一步导致中国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7 07:43
2.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贴一(2012-12-04)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1605&page=3

一、这种交易场所,即,已在各地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名目繁多。建立这种交易场所的初衷,是为了防止腐败。以为,只要一进这种交易场所,潜在腐败分子就不腐败了,招投标活动就不会走过场了。这是一种将反腐简单化的作为。

二、各招标代理机构,在依法成立时,就依法具有办公、开标、评标等场所及有关设施。如今却要进交易场所,真是劳民伤财,资源浪费,远途跋涉,交通堵塞,浪费时间,诸多不便,怨声载道。

三、众所周知,招投标活动是一种高级的交易活动。统一规定进公共交易中心,是将招投标活动简单化、低级化、庸俗化的措施,犹如农贸市场。

四、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交易中心,既不能起到防腐的作用,也不可能提高招投标活动的质量。实践已经表明,所谓的“进场交易”将进一步导致招投标活动走过场。


贴二(2012-09-16)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6578&ds=1&page=8#291775

各地的“中心”是在对招投标瞎折腾,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中国招标已被折腾得面目全非,惨不忍睹。

“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而且,越来越多。这是瞎折腾的结果,也是招标人对瞎折腾的博弈。



贴三(2012-09-05)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7012&ds=1&page=1#28947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雷同于农贸市场,极大地贬低了招投标高级交易行为。

以为进入中心就公开、公平、公正了,以为进入中心就可以防止腐败了。人们将会发现,中心也许只是一根稻草!

中心的强行推广,必将使更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贴四(2012-08-27)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6578&ds=1&page=1#287573
一、初衷是防腐。只要进中心,人人都会变廉洁。

二、招投标当事人被服务了。

三、人们常说,招投标活动是高级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心似乎让高级的市场行为变为农贸市场一样。

四、在中心似乎难寻真招标的痕迹。

五、有了中心,各代理机构的开、评标场所可以对外出租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7 07:46
3.关于投标文件密封

贴一(2012-10-11)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852

在开标现场投标,在众目睽睽之下,当今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是脱裤子放屁,完全没有必要,是瞎折腾!投标人自己都不担心自己的密封是否存在风险,别人又何必瞎操心!

贴二(2012-06-23)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934&ds=1&page=2#272380
一、老朽一直反对现场投标时进行密封检查,更反对现场投标时密封不合规定作为废标的理由。老朽认为,这完全是脱裤子放屁皇帝不急,急太监
二、但是,如果投标文件是邮寄的或非开标现场提交的,还是应该检查密封的。(目前,邮寄的或非开标现场提交的情况基本上已灭绝,陪标时可能还存在。)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1-7 08:36
非常欢迎楼主的作法。回贴外人更难整理,不转原贴看不出回贴的对象,转原贴篇幅又太长,本人精选可以适当做些编辑订正,对您和对大家都是非常有益的。
作者: 饺子    时间: 2013-1-7 08:40
总版主此举真乃社友之福音!愿助一臂之力。[s:125]
作者: flyingdot    时间: 2013-1-7 08:4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7 09:04
观点是思考的总结。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7 09:31
4.关于真标需要勇气
(按:有网友提出,“……,真标也是需要勇气的。”)
   
贴一(2012-12-18)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1728&ds=1&page=7#308390

真标需要的勇气是,敢于按《招标投标法》操作,敢于不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操作。

一句话:真标必须违规按法操作。当然,也可称为违规依法,或依法违规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3-1-7 10:10
拜读钱老言论,胜读“招投标理论及实践”十年,字字切中要害!你看“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论述,
“四、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交易中心,既不能起到防腐的作用,也不可能提高招投标活动的质量。实践已经表明,所谓的“进场交易”将进一步导致招投标活动走过场。”

   其实现实中由过去“分散腐败”变为“集中腐败”!况且监察部门也卷入腐败,看来还有什么部门也将要卷入?

无语[s:90] [s:30] [s:58]
作者: weilenvren    时间: 2013-1-7 10:22
9楼的话“其实现实中由过去“分散腐败”变为“集中腐败”!况且监察部门也卷入腐败,看来还有什么部门也将要卷入?”深有体会啊!!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7 20:29
5.关于是否需要招标的问题
贴一(2012-12-11)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1964&ds=1&page=1#307309

是否需要招标,如何招标,本应由项目自身的情况和潜在投标人情况而定,与企业性质和资金来源本无任何关系。可如今的中国招标,已被折腾得面目全非。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7 23:00
6.关于评标委员会该不该设采购人代表席位

(按: 政府采购信息报文《评审委员会不该设采购人代表席位》作者欧阳克勇写道:“从立法本意,从法理逻辑,从十多年的实践和社会效果上,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评标委员会不该设置采购人代表席位。”)

贴一(2012-11-16)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0903&page=2

老朽认为,无论从立法本意,还是从法理逻辑,再从笔者20年的实践和社会效果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评标委员会不但应该而且必须设采购人代表席位。

作者: mgh1973    时间: 2013-1-8 09:06
[s:90] 顶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8 10:34
7.关于招标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

贴一(2010-01-21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4819
有人认为,证书不等于能力。持此观点者绝非是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者。老朽赞同此观点。曾听说,有托福考试满分者,去美国后,却不会日常生活用语。
当今中国,各行各业的各种文凭和证书铺天盖地。但是,唯缺少一种证书——《职业道德证书》。
职业道德,乃一切职业之本。一个从业者,如能有:职业道德+能力+证书,才是一个完美的从业者。

贴二(2012-11-13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0940&page=1
一言以蔽之,招标从业人员必须做到:
一、就专业知识而言,必须上知天文地理,下知鸡毛蒜皮;
二、就能力而言,必须集才子与流氓于一身。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10 00:16
8.如何界定国际招标及国际招标的特殊性
贴一(2004-10-04)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2297&page=2

一、以投标人的注册地来界定国际招标与国内招标不妥。虽然在原则上,境内注册的公司是不能投境外产品的,但实际上,有相当数量的境内注册公司在投境外产品。我们允许这些境内注册的公司投境外产品,也是为了这些公司的生存和外商的方便,实际上是一种变通处理。境外注册的公司当然也可以投境内产品。所以,以投标人的注册地来界定国际招标与国内招标不妥。
二、以投标产品的原产地来界定国际招标和国内招标也是不妥的。如果产品的原产地是境外,但在投标时,该产品已合法进入境内,那么,该产品的地位如同在境内产品。对于一个产品来说,原产地是固定不变的,但是,放置的地方(即,投标时的所在地是可以不在原产地的)。所以,以投标产品的原产地来界定国际招标和国内招标也是不妥的。
   
三、那么,如何来界定国际招标与国内招标呢?我认为:
国际招标:希望(或允许)有在境外产品(和在境内产品)参加投标的招标。
国内招标:只希望(或只允许)在境内产品参加投标的招标。



注:在境外产品的原产地大都是境外的,但也可能是境内的;在境内产品的原产地大都是境内的,但也可能是境外的,

贴二(2012-11-11)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0800&page=2

1.机电产品为货物和服务,有别于工程施工。

2.机电产品的原产地和服务的来源有别于纯境内的货物和服务,比较复杂,技术含量也比较高。

3.投标人来自世界各国,有别于国内招标。境外投标人来中国投标不容易。

4.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

5.通常,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用两种文字编写。编制招标文件的难度较大;阅读和评审投标文件的难度较大,需要的时间更多。有的投标文件完全是英文的,阅读和评审的难度更大。

6.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以银行保函和信用证为多,其有效期必须长于投标有效期。否则,将有可能失去投标保证金的作用。

7.通常,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中标产品的原产地在关境外的较多,签署的合同为国际贸易合同,有别于国内贸易合同。境内注册的贸易公司,不具备以卖方身份签署国际贸易合同的资格。

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本》从世行《范本》演变而来。世行的许多做法是应该借鉴的。

9.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大都要求高起点,高技术含量。


贴三(2012-09-12)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7285&ds=1&page=1#290946
原产地是关境外的货物有两种情况:

一、投标时,该货物在关境外。

二、投标时,已合法入境,在关境内。(通常是一些不需要进口许可证就能进口的产品。)

对于第一种情况,属于商务部13号令的管辖范围,需要进行国际招标。否则,产品不能入关境。

对于第二种情况,13号令缺乏管辖力度,目前可视同境内产品一样。但未来的商务部**号令(13号令的修订版)规定,已入关境的原产地为境外的产品也必须进行国际招标,但还是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1-10 10:50
楼主说:

国际招标:希望(或允许)有在境外产品(和在境内产品)参加投标的招标。
国内招标:只希望(或只允许)在境内产品参加投标的招标。】


我以为,这里的“境内”和“境外”,实际上说成“关内”和“关外”的区别更准确。

例如:香港和澳门,属于国内,也是境内;但是,由于“一国两制”,实际又相当于“海关之外”;对于招标投标,就是国际招标。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10 11:35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楼主说:

国际招标:希望(或允许)有在境外产品(和在境内产品)参加投标的招标。
国内招标:只希望(或只允许)在境内产品参加投标的招标。】


我以为,这里的“境内”和“境外”,实际上说成“关内”和“关外”的区别更准确。

例如:香港和澳门,属于国内,也是境内;但是,由于“一国两制”,实际又相当于“海关之外”;对于招标投标,就是国际招标。
.......
“境内”和“境外”,大家都习惯了。
更确切地说,在这里应该为“关境内”和“关境外”。
而对于诸如法规的适用范围,应该为“境内”和“境外”。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11 00:00
9.关于招标代理机构

贴一(2012-10-09)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7711&ds=1&page=3#297199
一、招标代理机构有一个兴起、成长、变化、适应的过程。应客观、历史地看待。

二、笔者在08年就写了《招标代理机构——红旗到底能打多久?》,提出:招标代理机构要生存下去,必须改变自己,从程序型咨询型转变。

三、已有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在试图改变自己,在做大做强。

四、的确,要胜任代理工作,要下很大的努力。就专业知识而言,要上知天文地理,下知鸡毛蒜皮;就能力而言,要集才子和流氓于一身。

五、编制招标文件要做到: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在你不参加评标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排序第一的候选人,正好是用户的意中人

六、我们正处在一个博弈的时代,适者生存。

  
贴二(2008-02-11)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4022
在中国招标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是中国招标的先驱,是宣传队,是播种机。正是招标代理机构,让招标这种采购方式家喻户晓,让无数的企业实施了招标,熟悉了招标,并从招标中受益。招标代理机构对中国招标事业的贡献是伟大的,是不可磨灭的!

是什么原因导致招标代理机构如此迅猛的发展?招标代理机构未来的发展前景如何,即,招标代理机构的红旗到底能打多久?这是一个令5,000家招标代理机构、80,000个从业人员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


要正确回答这个问题,是十分困难的。


一、招标代理机构得以迅猛发展和得以生存的原因


1.中国招标兴起和发展的初期,大多数的企事业对招投标还缺乏了解,甚至,还不了解招投标的基本常识和基本程序。在这样的背景下,招标代理机构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并在《招标投标法》中获得了一席之地。


2.《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有关招投标的行政法规几乎完全剥夺了企业自主招标的权利,从而使招标代理机构得以迅猛发展。


3.招标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一种采购方式。招标已成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于是,各种各样的招标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


4.腐败在中国大地上蔓延。有人提出,“招标是防治腐败的利器”。于是,招标又从一种采购方式演变成了一种防治腐败的工具。同时,在“有罪推定”思维的主导下,对招标人不信任,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自主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从此,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和生存有了强有力的政治因素。


以上四条是招标代理机构得以迅猛发展和得以生存的主要原因。


二、招标代理机构面临的艰难与尴尬


1.有婆婆在,媳妇就有饭吃。但婆婆太多了,这饭也不太好吃。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可能有若干个婆婆: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等等。婆婆们各自为政,各搞一套,相互矛盾,令招标代理机构无所适从。


2.全国有5,000家招标代理机构,彼此间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


3.一方面,招标代理机构要按照各位婆婆的旨意行事;另一方面,上帝(招标人)的旨意也是不能违背的。


因此,一个最优秀的招标代理工作者,必须做到:


1)有能力将竞争对手已吞入喉咙的肥肉挖到手;


2)在法规的框架下,在自己不参加评标的情况下,在随机抽取评标人员的情况下,编制的招标文件一定能做到:中标人正好是招标人的意中人。


4.婆婆将“相当多的招标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责任归罪于招标代理机构。但是,流于形式的真正的原因应该是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所致(详见《论定标权的归属》)。招标代理机构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认认真真走过场,规规矩矩假招标”。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红旗到底能打多久?


如上所述,如果目前的下列状况不改变,招标代理机构的红旗也许会继续飘扬:


1.招标将继续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管理手段。


2.招标将继续作为防治腐败的利器。


3.招标人腐败的现象还会继续发生。因而,招标人自主招标的权利将继续被限制。


不过,对于招标代理机构而言,下列情况更值得关注:


1.在20多年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在宣传招标、播种招标的同时,也使招标人了解了招标,学会了招标,为招标人自主招标创造了条件。而且,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基本上都是招标人完成的。可以说,招标代理机构的大部分人员还不会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只知道招标程序和COPY招标人编写的有关招标文件内容。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程序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说,程序型招标代理机构的生存能力非常有限,极易被招标人所取代。


2.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以及行业内部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断出现,直接威胁着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生存。


以机电产品采购国际招标为例,目前已有: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公司
江苏苏美达集团公司
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华电招标有限公司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垦区采购招标中心
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
武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进出口贸易公司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进出口有限公司
葛洲坝集团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华东电力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广东省电信器材公司
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
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
国航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等等

看了上述名单,难道不让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不寒而栗吗?!


这表明,对于企业来说,自主招标的坚冰已经打破。


3.“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对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潜在的威胁。这种潜在的威胁将表现在:长期参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企业人员,是否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如果可以的话,企业内部也就有了招标师。企业有了招标师,自主招标就是必然的了。


四、改变自己,与时俱进,让招标代理机构的红旗继续飘扬!


招标代理机构要战胜艰难,走出尴尬!唯一办法是:改变自己,与时俱进!铸就一支有真才实学的咨询型招标队伍。变则存,不变则亡!招标代理机构要以满腔的热情,去迎接新的挑战,去创造新的辉煌!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11 03:33
10.关于论坛

贴一(2012-10-04)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387&ds=1&page=2#296099
论坛是坛友们讨论、议论、评论的园地。
在这里,没有权威,也可以说,人人都是权威。
在这里,人人平等,没有教师爷。
在这里,坛友们来自五湖四海,来自不同的工作岗位,有不同的工作经历和经验,不可能有统一的意见或认识。
在这里,对与错,要靠自己去判断。对与错也都是相对的,常常与具体的背景有很大的关系。
在这里,对于任何问题,都没有标准答案,也不可能有标准答案。只有应试培训和招标师考试才有所谓的标准答案,但是,这些所谓的标准答案,往往与你遇到的实践问题相距甚远。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11 22:49
11.关于协会刊物《招标采购管理》

贴一(2012-08-23)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6407&ds=1&page=1#286721
恭贺《招标采购管理》创刊!

但愿能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但愿不遗传《中国招标投标》一言堂的弊病!

贴二(2012-09-26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083&ds=1&page=2#294434
刚才下载并浏览了该刊物的第一期。感觉是,其内容几乎是完全继承了原刊物《中国招标投标》的特性,依然是一言堂,是某政府部门的喉舌。

贴三(2012-09-25)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083&ds=1&page=1#293949
希望该刊物能办好!

该刊物能否办好的关键之一是,不要一言堂,不能成为政府部门的喉舌,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要真正成为招投标界探讨和交流的阵地。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11 22:51
12.关于大写

贴一(2012-09-24)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7996&ds=1&page=2#293574
看来,不会将数字大写写正确、写完全的施工队伍还不少。可见,这些施工队伍的文化素质。

有必要请会计给他们培训一下,如何写数字大写。

其实,老朽报销的时候,有时候大写也不会写。看来,老朽的文化素质也很不高。

所以,国际招标就比较好,开标一览表中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如果国际招标真要有大写,恐怕唱标的人不认得的也不在少数。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11 23:11
13.是否需要评标委员会和随机抽取的问题

贴一(2012-09-16)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7632&ds=1&page=1#291710
就当今中国招标的现状而言,评标委员会真是不如不要。
当今,评标委员会的实际作用是:
一、挡箭牌和替罪羊。
二、一层豪华的包装纸。
三、腐败点。
四、在走过场标中被扮演主角。

贴二(2012-09-15)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7632&ds=1&page=1&toread=1#291649
目前,随机抽取评标人,不是技术层面上的需求,是为了防止招标人腐败(同时,也为了防止评标人腐败),但实际上,仅仅是形式防腐

贴三(2012-09-14)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7550&page=1
计算机随机抽取评标人,短信平台通知,是当代中国招标的豪华包装之一。犹如中秋月饼,包装是越来越豪华,但月饼的质量是越来越差,假冒伪劣、变质变味的甚多。

贴四(2012-09-14)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7550&page=2
目前,在招投标活动中采取的那些防腐措施(特别是在评标中采取的措施),其实都是徒劳的,都是自欺欺人。其唯一的真正作用是,导致更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贴五(2012-09-14)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7550&page=2
今后的专家,将从全球范围内抽取。
美国航天局和波音公司正在合作研究适用中国随机抽取要求的飞行器。


作者: xingkai    时间: 2013-1-13 20:21
钱老意见我赞成。电子招标实际就是管理操作平台。国际招标多年来在必联网上进行,
  一是固定程序:登公告、抽专家、评标结果公示等等,缺一不能。
二是管理部门操作:机电办不审批招标进行不了。因为拿不到进口许可证。(不要证了怎么管?)
其他招标具体运作、专家现场评标,网站不可能实现。
所有的项目不能千篇一律,出现状况的也有。
如少于三家开标原因就有多种,有了电子就可以解决吗?
非典时期不能出门,都是电子招的,无非利用网络传递投标文件,开标现场只有我们。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14 10:50
14.咬文嚼字——串标与围标

贴一(2009-05-19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30073&page=1

有人问我:什么是串标?什么是围标?两者有何区别?
特别是关于两者的区别,还真一下子难以给出确切的答案。在网上搜索了一下,也未找到答案。
还是自己动脑筋想想吧!以下是老朽思考的结果,写出来供大家欣赏。

一、串标定义
串标,系指若干个投标人串通起来合谋投标的违法行为。
二、围标定义
围标,系指若干个投标人联合(串通)起来围攻一个招标项目,以非法获得中标。

三、两者的区别
实际上,两者没有区别,系指同一个事件,只是描述的侧重点不同。“串标”侧重于行为本身的描述;“围标”侧重于行为目的的描述。

   
可以用一句话将两者联系起来一并描述:
串标和围标,系指若干个投标人串通起来去围攻一个招标项目以达到中标的违法行为。

老朽以为,将串标围标这两个词专门给投标人比较好,让这两个词汇成为描述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专有名词。
至于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类似行为用勾结内外勾结招投勾结或其它更合适的词汇比较好。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14 23:58
15.关于“廉政合同”
贴一(2012-08-24)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6312&ds=1&page=2#286976
(按:《合肥日报》讯: 又一记重拳挥向招投标市场,昨日,市检察院进驻招投标市场检察室揭牌。今后,重点项目的招标要签建设、廉政“双合同”。)

签一个廉政合同就廉政了,伟大的创举!
推而广之,可以废除《刑法》,政府与全体国民签一个良民合同,于是,就天下太平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15 00:10
16.关于“视为”
贴一(2012-06-27)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3326&ds=1&page=2#274377
(按:有网友发帖:采购人不满意评标结果,拒绝签字,拒绝出具意见,咋办?)

按照有关规定,即便是一只死苍蝇,采购人也得吞下。你吞下后,按有关规定,将视为你同意,并自觉自愿吞下的。不管怎么说,那死苍蝇也是高蛋白。这就是视为的价值!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某市的电梯评标专家都被某供应商摆平后,采购人怎么办?也强令视为同意?

老朽以为,当出现楼主的情况后,应做调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个视为了之。

贴二(2012-04-21)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0985&page=1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老朽以为,该规定是值得商榷的。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一定是有苦衷的。人们应该抱宽容和理解的态度。口头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还不行吗?
二、人家的态度很明确:不同意评标结果。在此情况下,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的价值在哪里?是否有点自欺欺人。

贴三(2012-04-22)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0985&page=1
我的问题是,评委不同意评标结果,我们视为同意,有什么作用和价值?
你说,所有的评标专家都有可能作恶,如果真是这样,我们还有必要建立专家库吗?为什么不反省我们自己?
你说,必须考虑到极端情况,如果极端情况是,所有的评委都拒绝签字且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还视为吗?
老朽并不反对法律拟制,只是觉得,不能乱用,要用得恰到好处。
评委拒绝签字且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一定是那个评委的问题吗?一定需要视为同意吗?
再说了,如果已经口头说明了,也就可以了。

贴四(2012-04-23)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0985&page=3
老朽并未对要求评委签字和书面说明理由提出异议,老朽提出的异议是,规定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的价值和作用何在?老朽觉得,这种视为实在没有必要,有点自欺欺人和阿Q精神。

评委未按《条例》办,有的是处理办法,直至从专家库中除名。

再说了,有个别评委拒签字和不书面说明理由,也不会影响评标结果。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0 01:08
17.关于“二次报价”

贴一(2012-06-26)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3299&page=4

老朽以为,楼主的问题(关于二次报价)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实践问题。(注:二次报价在货物采购中时有发生。)


贴二(2012-06-25)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3299&ds=1&page=2#274023

对于二次报价,老朽的体会是:不支持,不反对,不参与。三不政策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0 01:10
18.关于“废标权”

贴一(2012-06-25)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3282&ds=1&page=2#274019
评标的内容主要有两个:
1.对投标进行合格性评审(即初步评审);
2.对合格的投标进行价值评价(即详细评审)。

投标合格性评审的结论有两个:合格或不合格。
合格的投标进入价值评价(详细评审);
不合格的投标不得进入价值评价(详细评审)。这个结论也就是通常说的否决投标废标投标被拒绝

所谓的废标权,实际上就是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权评标权的组成部分。这个评审(标)权是《招标投标法》赋予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老朽以为,单独提出废标权来讨论欠妥。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1 21:24
19.关于招标文件“量身定做”

贴一(2012-05-20)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063&ds=1&page=2#268368

量身定做无可非议。
可以说,所有的招标文件都是量身定做的。
问题在于,量何身?如何量身?


贴二(2012-05-14)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835&ds=1&page=2#267009
如今,高质量的“走过场”招标文件应该是:
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在场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排序第一的候选人正好是招标人的意中人,而且,招标文件完全符合有关法规。
——这是招标人的私权利(定标权)与公权力(《条例》有关规定)的博弈。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5 05:59
20. 关于到检察院开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贴一(2013-01-10)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2636&page=2
     
看来,须立法规定,今后,凡行贿或受贿单位/个人均应到当地检察院备案。否则,行贿或受贿无效。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5 06:02
[paragraph]21.关于算术错误的修正

贴一(2011-09-23)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071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上述条款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并非指算术错误。算术错误通常是明确的,显而易见的。算术错误,系指加减乘除运算过程中产生的错误,并非是投标人的本意和故意,是人都可能产生算术错误,是完全可以谅解的。更正算术错误,使投标人的本意得以恢复和体现。人们不能野蛮地不允许算术错误得以更正!
      
更正算术错误的规定源于世界银行的范本。见如下规定。
31.3 如果投标书是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书,买方将按以下方法更正算术错误:

(a) 如果单价与该品目的数量乘单价的积而得到的合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该品目的合价,除非根据买方的意见很明显是单价中有小数点错位,这时,就应该以该品目的合价为准,相应修正单价;

(b) 如果总价与各品目的合价相加而得到的总价不一致,以各品目的合价为准修改总价;和

(c) 满足上述(a)(b)条的前提下,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除非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16计算错误有关,此时,应该以数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英文如下:
31.3 Provided that the Bid is substantially responsive, the Purchaser shall
correct arithmetical errors on the following basis:

(a) if there is a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unit price and the line item total
that is obtained by multiplying the unit price by the quantity, the unit price
shall prevail and the line item total shall be corrected, unless in the opinion
of the Purchaser there is an obvious misplacement of the decimal point in the
unit price, in which case the line item total as quoted shall govern and the
unit price shall be corrected;

(b) if there is an error in a total corresponding to the addition or
subtraction of subtotals, the subtotals shall prevail and the total shall be
corrected; and

(c) if there is a discrepancy between words and figures, the amount in words
shall prevail, unless the amount expressed in words is related to an arithmetic
error, in which case the amount in figures shall prevail subject to (a) and (b)
above.




作者: mgh1973    时间: 2013-4-8 10:44
[s:125]
作者: sanlijie    时间: 2013-4-8 12:16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4-24 10:52
22.关于备标期与等标期

贴一(2013-04-25)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5962


吾以为,称备标期比较好,更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之本意。

所谓备标期,系指给投标人的投标准备时间。备标期是从投标人的角度来描述的,即,投标人准备投标的时间,简称备标期。

所谓等标期,系指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开标日(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需要等待的时间。等标期是从招标人的角度来描述的,即,招标人等待开标的时间,简称等标期。

(未完,待续)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