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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急中生智贴白纸 历经曲折终中标 可可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1-11 10:05
标题: 急中生智贴白纸 历经曲折终中标 可可 【转贴】
急中生智贴白纸 历经曲折终中标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3年1月07日 10:05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可 可   

"政府机关办事应该尊重民意,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却不能随便'听取民意',否则就可能会出现难以收拾的局面。"近日,某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小张如是对笔者说。据小张介绍,在2012年8月组织的一个家具项目采购中,他对此深有体会。

在这次采购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并且封面须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邮编并加盖公章。小张的同事在收取投标文件时发现,一家外地投标单位Q公司的投标文件封面上的项目名称写错了。

小张的同事提醒说:"你们的投标文件是不是送错了?"这一提醒让Q公司的投标代表发现,原来自己在套用之前的投标文件封面时忘了改项目名称。

由于还未到投标截止时间,小张的同事同意Q公司的投标代表取回投标文件加以更正。招标文件规定,制作投标文件时不允许涂改或插字,于是Q公司的投标代表决定重新写一张纸条贴在原项目名称上。Q公司的投标代表好不容易从一家复印店找来了白纸,写好了贴上去,却没想到把公章遮住了。小张的同事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拒收Q公司"没有公章"的投标文件。

Q公司的投标代表很聪明,马上把白纸盖住公章的地方挖了一个洞,让公章印迹显现出来,并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小张的同事见到这样的投标文件封面,在忍俊不禁的同时,认为其密封性方面有瑕疵。

当Q公司的投标代表坚称自己的投标文件密封性没有问题时,小张的同事选择了听取民意,大声向其他投标人问道:"投标文件要求密封,你们说Q公司这样的投标文件达到密封要求了吗?"在场的投标人代表全笑了,并异口同声地说Q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密封性的要求。当然,他们的真实想法是以此轻松地排除一个竞争对手。

对此,Q公司投标代表的反应是:"虽然本公司的投标文件外包装经过处理是不够完美,但里面的内容都密封完好,不能因此认定密封性不符合要求。招标文件哪一条规定了这种情况属于不合格?"

经Q公司的投标代表这么一问,小张的同事也觉得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实很难认定其投标文件不符合密封性要求。但在场的其他投标人代表却一直在同声齐呼"废标"(实际是指判无效投标),小张的同事被弄得不知所措。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小张当机立断,及时宣布开标,并说道:"Q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要求,我们说了都不算,应该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此言一出,现场的喧闹和争议才告一段落。最终,Q公司的投标非但未被认定为无效,而且还因为其报价低、材质好、售后服务优而中标。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年1月07日第1409期3版       责任编辑:lhxln

保存时间:2013/1/10
原标题:急中生智贴白纸 历经曲折终中标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discussion/20130107/discussion_524787.html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1-11 13:07
财政部18号令 规定得很清楚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作者: 饺子    时间: 2013-1-11 13:19
随机应变!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14 09:26
“小张的同事选择了听取民意,大声向其他投标人问道:"投标文件要求密封,你们说Q公司这样的投标文件达到密封要求了吗?"在场的投标人代表全笑了,并异口同声地说Q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密封性的要求”。
这个也太儿戏了。这个时候选择听取民意?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3-1-14 10:42
关于密封有瑕疵的废标问题
         看了这个通讯后有感:

       1、招标程序中主持人把接受投标文件和开标检查密封情况两个不同程序合二为一了!正确的做法,先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如果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应允许投标人修正。如果有瑕疵时,这个瑕疵不会影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存投标文件的责任时(也即不会造成投标文件泄密),就应作为密封合格,接受其投标文件!然后再正式开标。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或其代表或招标人聘请公证机构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存投标文件的责任,如确认无投标文件被启封泄密,即可开始拆封唱标。


       结合通讯的开标情况,小张的同事无需“听取民意”,其后果百害而无一利!

      2、值得庆幸的是,未听从投标人的意见按废标处理。这本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就可以了,却无需推给评标委员会。好在评标委员会正确的处理这事,并且就是密封有瑕疵的投标人被评为中标候选人。否则招标人失掉了好的投标人!所以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避免了招标人的损失!

      3、这个通讯证明了,有密封瑕疵的投标文件,对投标质量是无任何影响的,如果按无效标处理,招标人可能失掉了一个好的投标人,即少了一个选择!

     再此谢谢版主转载了好的通讯!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14.

作者: 徐希鹏    时间: 2013-1-14 15:22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密封有瑕疵的废标问题
         看了这个通讯后有感:

       1、招标程序中主持人把接受投标文件和开标检查密封情况两个不同程序合二为一了!正确的做法,先 .. (2013-01-14 10:42)
第2条中提到“这本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就可以了,却无需推给评标委员会”这说法不妥吧,废标不废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能确定吧?废标与否只有评标专家和监督部门可以吧。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3-1-14 18:17
再谈密封有瑕疵的废标问题
  不知你依据哪个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能拒收而要交给评标委员会确定?连评标委员会也是招标人组建的,甚至招标项目都是招标人的,难道招标人不能确定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都不能做主?何况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不是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内容。招标人连这样的权力都没有,这还是“项目法人”吗?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14.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15 09:10
先搞清楚为什么投标文件要密封,再说密封成啥样,再说什么样的应拒绝或接受。
本来密封是为保护投标人的信息不被提前泄露,如果递交后有破损,人家投标人还得追究你招标人责任,人家投标人密封成啥样的自己都不怕,还要“听取民意”。就很可笑了。
投标文件密封尽量简单些,而且尽量不要挑毛病。
俺也同意唐老师观点,幸亏评标委员会没给判定废标。而且这样的事情确实没有必要由评标委员会来判定。再说,您都开过标了,投标文件已经开封,评标委员会看到个啥?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3-1-15 10:41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先搞清楚为什么投标文件要密封,再说密封成啥样,再说什么样的应拒绝或接受。
本来密封是为保护投标人的信息不被提前泄露,如果递交后有破损,人家投标人还得追究你招标人责任,人家投标人密封成啥样的自己都不怕,还要“听取民意”。就很可笑了。
投标文件密封尽量简单些,而且尽 .. (2013-01-15 09:10) 
你说的这个情况
让我想起另一个情况,招标文件中规定正副本分别密封 递交,但总有投标人正副本全密封在一起,这样的投标文件是接,还是不接。  还有一种更怪的,就是在所有加密封条的地方都盖公章确认密封,就是封包投标人的地方不加盖公章。[s:89]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1-15 11:43
回8楼网友:

参考我2009年发表的旧贴:

“封装问题”不应导致被“废标”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25655

当然,拒收的情况,在《条例》中,有了新规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5 12:27
1、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9228 差不多的故事!
2、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237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592也是可可的大作!
    wsyt1976版主:“此人文风质朴,颇具学龄前儿童天真无邪的风范。此人的文章一概是以幼儿园老师给小朋友讲故事的口吻娓娓道来,此人的很多文章明显带有编造杜撰的痕迹,虽然我无真凭实据,但大家一读便知”
      哈哈,我也是一般网民,属于大家这个范畴!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5 12:31
某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小张、小张同事,在我看来,他们的所作所为证明了他们不是合格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5 12:33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密封有瑕疵的废标问题
         看了这个通讯后有感:

       1、招标程序中主持人把接受投标文件和开标检查密封情况两个不同程序合二为一了!正确的做法,先 .. (2013-01-14 10:42)
除了第二点中的部分观点之外,本人认同唐老师的观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5 12:36
标题: 回 徐希鹏 的帖子
徐希鹏:

第2条中提到“这本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就可以了,却无需推给评标委员会”这说法不妥吧,废标不废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能确定吧?废标与否只有评标专家和监督部门可以吧。
“这本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就可以了,却无需推给评标委员会。”

  若在这段话的前面加上“是否接受投标文件”,或许您不再有疑问了。(当然,第二点提到的政府采购中的“废标”,也是不规范的说法)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5 12:41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密封有瑕疵的废标问题
  不知你依据哪个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能拒收而要交给评标委员会确定?连评标委员会也是招标人组建的,甚至招标项目都是招标人的,难道招标人不能确定投标文件 .. (2013-01-14 18:17)
   这样跟帖回复5楼的疑问,我总觉得貌似没有回答在点子上呢!
    “连评标委员会也是招标人组建的,甚至招标项目都是招标人的,难道招标人不能确定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都不能做主?”
    “招标人连这样的权力都没有,这还是“项目法人”吗?”(权利)
    个人感觉而已!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3-1-16 11:38
作为普通人,依法办事就好,先别管事办得好还是不好。
就像“军人服从命令就好,先别命令是对还是错。
办了,服从了,好,尽管也许会有苦头。但是,有法不依,有令不行,只会吃更多的苦。
当然,也有表达的权利,对现行法规的任何问题发表个人见解,促使更加科学合理,但在修订前,还得依法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6 11:4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1、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9228 差不多的故事!
2、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237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592也是可可的大作!
    wsyt1976版主:“此人文风质朴,颇具学龄前儿童天真无邪的 .. (2013-01-15 12:27)
      貌似wsytl1976版主很久不到社区了, 其《政府采购六大怪现状》特“有意思”,哈哈!大家有空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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