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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取代理机构值得商榷 【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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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1-18 11:47
标题:
随机抽取代理机构值得商榷 【转帖】
随机抽取代理机构值得商榷
2013-01-17 20:01:41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259期
最近,有人建议出台政策要求采购人随机抽取采购代理机构,以避免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出现寻租行为。笔者认为,此建议的初衷是毋庸质疑的,但随机抽取代理机构的做法值得商榷。
随机抽取代理机构值得商榷
解决问题之道,不是平均主义思想指导下的随机抽取,而是法治社会环境下的有效监管和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
■ 吴正新
最近,有人建议出台政策要求采购人随机抽取采购代理机构,以避免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出现寻租行为。笔者认为,此建议的初衷是毋庸质疑的,但随机抽取代理机构的做法值得商榷。
一是随机抽取的合法性值得商榷。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笔者认为,法律赋予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自行选择权,其行使方式应当由采购人自行决定,而不应当限定采购人只能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那么,要求采购人随机抽取代理机构是否属于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呢?好像不是,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可能结论会不同。采购人自行选择的代理机构,必然或者理论上应该是采购人最为满意的代理机构,但是随机抽取的代理机构则未必。要求随机抽取,就是以“上帝”的名义为采购人指定了他可能并不满意的代理机构。因此,要求采购人随机抽取代理机构,不论从权利的行使方式,还是从权利的行使结果来讲,都有违《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是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从事采购代理活动的前提。而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完全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选择代理机构方面,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就是采购人有权委托只要而且只有自己认为最为合适的代理机构,而不是委托从天而降的、自己并不认可的代理机构。从这一角度来讲,要求采购人随机抽取代理机构,也是一种侵犯采购人意思自治权的行为。
二是随机抽取的合理性值得商榷。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而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核心区别是,两者配置社会资源的手段和方式不同,功能和作用不同,利弊也不同。政府应当尊重市场在配置社会资源中的作用,而不宜过度干预和控制。实践证明,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和控制,势必带来更大的问题。要求采购人随机抽取代理机构,实质上是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因为其奉行的是平均主义,无法体现市场优胜劣汰的基本规则,不利于代理机构在竞争中做大做强,也不利于代理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最终损害的是采购人的合法权益,牺牲的是采购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随机抽取的有效性值得商榷。选择代理机构环节是如何产生腐败行为的?其实就是代理机构为获取业务或者为顺利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拉拢采购人。问题是,随机抽取代理机构能否解决这一问题呢?试想,如果采购人企图在选择代理机构环节寻租,而随机抽取的代理机构又不是其满意的代理机构,那么必然会采取种种手段拒签代理合同,或阻挠采购活动的顺利实施。而代理机构为了消除这种阻挠,要么向监管部门反映,要么作出妥协。绝大部分代理机构出于种种考量,不会采取向监管部门反映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会选择妥协,即满足采购人的条件。因此,要求采购人随机抽取代理机构,无法有效解决选择代理机构环节腐败行为的产生。
四是随机抽取的操作性值得商榷。随机抽取代理机构,一般需要通过网络或者一个相对中立的部门来操作,但是,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失败的。曾经一个地方实行网络随机抽取代理机构,结果有人去拉拢网络运维人员,还有一个地方实行第三方单位来组织实施随机抽取,最后第三方单位成为随机抽取的最大受益者,产生的问题比采购人自行选择更大、更严重。因此,要求采购人随机抽取代理机构不具有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在当前,要求采购人随机抽取代理机构,无法有效防止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环节可能产生的腐败行为。只要有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行为的存在,就可能存在腐败行为,国内外的任何中介市场均是如此。而解决问题之道,不是平均主义思想指导下的随机抽取,而是法治社会环境下的有效监管和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
(作者单位: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责任编辑 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259期
保存时间:2013/1/18
原标题: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www.cgpnews.cn/dlfc/15415.htm
作者:
xingkai
时间:
2013-1-18 12:37
“在当前,要求采购人随机抽取代理机构,无法有效防止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环节可能产生的腐败行为。只要有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行为的存在,就可能存在腐败行为,国内外的任何中介市场均是如此。”
随机抽取代理机构能否解决腐败问题呢?我个人认为产生的问题比采购人自行选择更大、更严重。
首先,要求采购人随机抽取代理机构不具有可操作性。谁负责抽取?怎么监督?有很多漏洞,有机可乘。
随机抽取关键是入库问题。什么条件可以进入代理机构备选库?政府有关部门、人员说了算,问题环节又多一个。
随机抽取要解决的是挂靠问题。很多中字号公司各地均有办事处、分公司,选中仍然可以有下属公司操作。试想那个公司可以在全国各地满天飞?不考虑招标成本吗?可能权限放在省一级主管部门,那么挂靠问题可以解决吗?划地为牢?区域控制?这不符合招标法规定吧。
目前中央投资项目采取这种方法随机抽取,效果是平均主义和人为操作相结合,不符合“要求”多抽一次。
作者:
鱼钰
时间:
2013-1-18 14:08
帖子太及时了,地方上正好要进行整顿,要求对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随机抽取或按顺序轮流领取,导致前段时间谈着的几个项目只能拱手让人,很是不解,又不能与之硬碰,此帖一出,如一道阳光,感谢之~~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9 10:26
基本赞同!
社区类似的帖子很多!
建库也好,抽取也好,只要是采购人(招标人)自己主导的,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在现行环境下,个人觉得不失是一举两得的好办法。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9 10:26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4782&page=7
63楼的跟帖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3-1-22 10:19
随机抽取或按顺序轮流对于外地的代理机构大点项目还可以,小项目根本就没办法做,不够本钱呢;另外小的项目,或许大家都有体会了,直接就放弃这次的机会等下次了,可下家也不。。。。。如果做,这次算一次机会浪费不???[s:80]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2 10:42
对所有随机抽取的行为采取不支持态度。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1-22 11:03
同上,彩票除外。
作者:
qinl
时间:
2013-1-22 11:43
[s:72] “。。。的做法值得商榷。”在招投标这个阶段,“。。。的做法值得商榷。”这种说法已经是流行语了,无论有什么需要表态的,尽管就这么讲,再加上个“规范的”理据,对(政府的)管理者,对(行业的)表态者,对利益的既得者就更不用讲了,也理论性的讲:增加了“自由裁量权”的权重了!
要知道,随机抽取代理机构只是一种方式,它和电子招标一样,本身只提供一个平台,需要明确的规则,比如专业,规模,业绩,奖惩,地域等等来限定范围,才进行公平的抽取。它去掉的恰恰是人为的暗箱操作的部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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